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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林政归属县政府建设科。1949~1955年,仍属建设科管理。1956年2月,成立亳县林业科。1957年3月,成立农林局,林业科并入为林业股。在各公社农技站配有专职林业业务干部。1960年1月,单独设局。1961年7月,再度与农业局合并为农林局,内设林业股。1964年,撤股而设林业工作站。1978年2月,县设农林办公室。1980年5月,为适应平原绿化的要求,农林再度分设,撤销林业工作站,成立亳县林业局。局内设营林站、森防站、实验室;并在十九里、十河、双沟、观堂、张集、魏岗等区设立林业工作站,其他区镇配备了专职林业干部或林业员。营林站主要负责育林基地的管护和检查验收。1984年,撤销农林办公室,成立了县绿化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主要负责宣传林业政策方针,制定造林规划,解决林权纠纷,处理毁林案件,组织发动社会各界绿化造林,义务植树等。
(二)林政
建国前,林业生产处于放任状态,仅对少量公有林木制定法规,挂牌告示。建国初,全县经过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于1958年在各公社组建了护林组织。但因当时林木多被砍伐,无林可护,至“文化大革命”时,护林组织解体。1972年复设;公社成立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有护林专业队,生产队有专业护林员。全县统一制定了“毁林一棵,补栽三棵,罚款五元”的管护制度。在当时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该项乡规民约保证了全县林业生产稳步发展。自1981年始,全县普遍推广了“稳定林权,划定林地,确定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政策,刺激了林业生产发展。1984年,国家颁布了《森林法》,使林业生产有法可依,当地各级管理机构和制度得以健全,并对1977~1983年间发生的203起毁林案件依法查处,罚款12.5万元,追回树木14520棵。1984年,林业局成立了林政股,主要负责贯彻林政方针,依法进行育林资金的征收,处理毁林案件,监督林木限额采伐。同年,县绿化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林木采伐更新的批准权限的通知》,加强了林政职能权限,严格实行依法治林,严管重罚,情节严重者绳之以法,护林有功者表彰奖励的措施。1986年,全市共通报表彰了160名护林有功的干部、农民。
(三)采伐管理
境内树木采伐多为自伐自销,无统一规定。1975年,全县采伐量为3074立方米。1977年起上升到6744立方米。此后,随着以前大规模营林已经成材,并形成良好的生产周期循环,年采伐量逐年扩大,除对私有林木不加限制外,对公有林木及农户负责承包管理的林木,仍需由主管部门许可方能采伐,而且必须有伐有栽。从而避免了乱砍乱伐,只伐不栽的现象。1981年,全县采伐量上升到9186立方米。1984年,县林业局设立林政股后,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监督。同年,县绿化委员会及时发布了《关于林木采伐更新的批准权限的通知》,保证了采伐量始终保持在合适范围之内,基本消除了无节制滥伐现象。1985年后,因立木蓄积量已大力增多,采伐量也猛增到47000立方米,占同年蓄积量的34%。1986年,木材采伐量60634立方米,元杂竹16.58万斤,林业生产总值近1350万元。
(四)病虫防治
当地森林病虫害较多,但在70年代以前均未构成大面积危害。历来均采取人工防治,由林业站统管。1977年,全县3300万株大观杨发生了大面积天牛虫害。对此主要防治方式是由公社、大队组织人工捕捉,效果较差。1980年,省、地、县林业科技人员对全县林业病虫害进行联合调查,发现全县危害最大的病虫害为泡桐大袋蛾、杨树天牛、泡桐丛枝病,发生面积15万亩。当地首次使用药物进行防治。县林业局组织了治虫专业队,动用机动高压喷雾器32台,手压机100台,使用农药1吨,对7万亩成片人工林、行道林和城镇树木进行喷洒。自1984年起,大袋蛾的危害达到高峰。大袋蛾虫株率为100%,单株虫口密度平均数十只,多者数百只。杨树类天牛平均虫株率45%,5年生以上为100%。核桃树云斑天牛虫率75%。泡桐丛枝病1~2年生病株率17%,3~5年生55%,6年生90%。同年开展了以群防和专业防治相结合,化防和人工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健全森防组织。县林业局森保站改为森防站,各区乡共购置了机动高压喷雾器170部,手压机1400部。县林业局每年都举办森防培训班1~2期,建立起一支防护能力较强的森防队伍。1984年冬至1985年春,全县共人工摘除越冬泡桐大袋蛾85万斤,并全面清理泡桐丛枝。1985年,病虫害发生面积降至33.66万亩,防治27.65亩。
亳州市林业生产情况统计表(1949~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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