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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建国前夕,据不完全统计,全城共有房屋面积163648平方米;30%左右被姜、蒋、刘、李、耿、马、路、汤“八大家”地主占有,20%左右为官府衙门、寺院、庙宇所有;劳动人民和一般市民,集居于城外围、城墙根和西北城区一隅。
1952年7月,县农会和城关区成立城乡联络委员会,查封地主、官僚、资本家的房产。第二年,公有房地产委员会成立,配合农村土改工作队对查封的房产逐户摸底、登记,按政策予以没收,对旧政府遗留的公房予以接管,工作重点放在北关。不久,农村发生自然灾害,土改工作队开赴农村救灾,工作中断,没收、接管的房产暂由政府代管。1958年12月,县成立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委员会,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城关私人出租房屋者1192户,计7873间,改造对象378户,计3374间。共改190户,1050间,面积14000平方米。因家庭生活困难暂缓改造的20户99间。暂时改造一部分的7户32间。其余为无改造价值的房屋。对所改房屋,经房主申报,私改小组评议,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付给一定的租金。
1959年,县成立公有房地产委员会,共管理房屋11011间,其中接收公房和没收地主房屋9162间,私改房屋1849间。这些房屋拨给机关、学校自行使用管理4946间,其余的租给企业和市民使用。出租房屋,除一些生活困难的群众自住自修不缴房租外,其余的皆以所处位置、结构、方向不同,按自然间收取房租,租金每间0.50元至1元不等。1960年前,各街道聘有义务收款员(后按所收房租的4%付给酬金),负责收取本街道房租。1960年后,房管部门开始派员到各街收取,租金亦有所调整。按坐落位置、使用性质(营业、生产、仓库、办公、住家等)、房屋类别(草房、瓦房、楼房),分为3等9级。但因破房多,维修开支过大,出现收不敷出的情况。如1974年共收租金30000元,缴房地产税6300元,维修费开支56000元外,尚透支30000多元。1975年2月,参照《阜阳地区房租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县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民用房租标准和实行统收房租的通知》,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门朝南房0.08~0.10元,门朝东、西房0.06~0.08元,门朝北房0.05~0.07元。
1984年4月,重新丈量房屋面积,发放房租收缴本。1985年全年收房租27409.25元(其中收回历欠11697.25元)勉强维持房屋的翻盖和维修。
与此同时,大抓了公房营建工作。1953年到1958年,新建房屋600间,其中包括和平路两侧的工交大楼、专卖大楼、和平饭店、亳州大旅社、和平剧场(亳州剧场)、红星电影院6座主体大楼及邮电局、报警台、工人俱乐部等。1960年,为安排住房困难户,在人民广场南沿建砖瓦结构平房24间。70年代后,城市居民建房,需先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城建所与办事处研究,上报房建局颁发执照。1974年3月,在前局街西端空地上为“两退”人员(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建平房48间。1978年后,城市房屋建设步伐加快,1981年、1982年先后新建楼房24座,总面积28220平方米,等于建国30年来新建楼房面积总和的两倍。另新建居民住宅106120平方米。到1982年底,全城住宅面积已达26.3148万平方米。1984年9月,房屋开发公司成立后,先后投资1096.32万元,建楼房18座,建筑面积37978平方米,出售给缺房少房的单位和个人。卫生局、外贸局、交通局、人民医院、教委、粮食局、邮电局、供电局等单位和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亦纷纷兴建了楼房和家属宿舍,从客观上缓解了住房不足的压力。1983年1月,县成立房产交易所,负责私人房屋买卖、交换和赠予业务,交易费按成交额1%收取,到1985年底,共成交130户,420间,面积6259.51平方米。
(二)土地征用
1949年至1952年,工业、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建设用地,大多使用接收的公地和废闲地。从1953年起,各行各业发展迅速,土地使用量增多,正式开展土地征用工作,由民政局负责办理。到1958年,5年共征用城市和农村土地5103.14亩,其中用于建工厂、商店3648.14亩,用于建桥、筑路55亩,建学校190亩,城市建设80亩,农、林、牧、副、渔业建厂、站、园1130亩。1979年7月,土地征用工作由民政局移交基本建设局。至1981年5月;征用土地近30亩。1982年至1985年,征用土地217.318亩,其中征用非耕用土地25.67亩。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用,每亩一般不超过8000元,沿主要干道两侧的土地,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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