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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实行乡(镇)、保、甲制。
建国后,在城市实行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是乡、村民委员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计划以及各行业的工作布置,都要通过基层政权贯彻、实施,诸如战争动员、拥军优属、财税、经济、文化、教育、水利建设、救灾赈济等。
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乡、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后,按《通则》要求,普遍建立了乡村政权机构。乡设指导员、乡长、副乡长,并配有民政、财粮、公安等脱产、半脱产人员,村设农会主任、村长、财粮员等职。此基层政权机构沿至1958年。1958年下半年,普遍撤销区、乡,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公社设置管理委员会,为全社最高权力机构。公社下没若干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营长、大队党支部书记等职。生产大队下再设若干生产小队。小队设队长、副队长、会计等职。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各级基层政权组织均改称“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
1983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7月,全县完成改社建乡,恢复了乡、村建制。乡(镇)设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助理员等职。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5人,均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委会下设民政、治保、调解和经济建设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村委会委员兼任。村委会成员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村委会下按原生产队范围设若干村民小组,设正、副小组长和会计。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乡政府完成有关政务,维持社会治安,参与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组织村民办理本村各项公益事业,订立村规民约,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的目的。
在城镇,基层政权的组织机构是居民委员会,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各1人,并有成员若干。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其任务是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完成有关政务、生产、生活中的事项及发展集体福利事业。
二、选举
1949年,废除了保甲制,实行乡(镇)村建制,区、乡(镇)村都成立了农民协会,翻身农民参与政权建设,依法选举乡长、村长、农会主任、村财粮员。
1954年2月,开展第一次基层选举。选举的组织形式是:乡(镇)成立选举委员会,县培训普选干部,技术骨干,然后广泛开展普选宣传教育。选举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协商候选代表人,交乡(镇)委员会讨论审查确定,张榜公布;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民大会进行选举(城镇设投票箱,采取无记名投票;农村采取丢豆籽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至1984年,全县共举行8次基层选举。从第四次到第七次的选举,统以人民公社名义举行,以一个生产队为一个选区。第七次和第八次,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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