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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清代常设税务机构主要有三个系统:其大宗收入的关税、厘金税由常设的专门机构征收。杂税(烟酒税)由地方官署管理。土药(国产鸦片)税由临时机构土药局征收。同治四年(1865)在洪河口设分卡,征收厘金税,洪河口分卡是阜阳地区4个分卡之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月,分卡改为卡。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旧制,到民国37年(1948)税务机构基本上形成盐务办事处、国税局、县税捐稽征处3个系统。民国12年(1923),国税机构洪河口厘金卡改设厘税局。民国20年(1931)1月,厘金局、卡同时裁撤。
米捐局属地方税几个主要机构之一,民国3年(1914)按江淮水系设15个米捐局,今阜南洪河口是其中之一。民国21年(1932)11月,撤局停征。
1948年7月,阜南县民主政府工商税务局成立。负责征集税收、管理市场和解决军、地人员吃穿问题。下设中岗、苗集、于集、方集、公桥、薛集6个工商税务所。1949年2月,工商税务管理局随阜南县同时撤销。1949年11月阜南行政办事处设立工商税务局,下设赵集、中岗、黄岗、方集、苗集、公桥6个工商税务所,1951年改为阜南县中心税务所,下设方集、中岗、赵集、于集等4个税务站,业务受专署领导1952年10月,成立阜南县税务局,下设中岗、方集、赵集、三塔4个税务所。1954年增设城关、地城税务所,1956年,增设安岗、于集、朱寨、柴集税务所,至此,全县共有10个税务所。
1958年,财、税合并成立财政局,税收工作由财政局内设税政股承办。1961年,财、税分开,成立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税务工作又遭受一次更大的削弱。1970年,财、税再度合并为财税局。1977年,财、税重又分家。1978年再合并。1980年财税分开,重又恢复为税务局。
二、税制
清代,除正赋(田赋)之外,还有十多种杂税。民国时期,杂税多达百种。
建国后,统一了税收管理体制。税制、税种、税法、税额均由中央制定。其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仍以集中为主。1950年,建立了新的税制,全国开征14个税种,1951年,国家修改税制,全国共有12个税种,阜南县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行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5种税。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后,提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6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全国工商税有9种,阜南县征收7种。
1966年9月1日,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进行第二次税制改革,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称为工商税。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种改革,限制了税收,干预了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和调节方面的作用。1978年又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3年1月起开征建筑税,并开始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由“利税共存”过渡到“以税代利”。与此同时,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划细了税目、税率,使税制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建设的发展。1985年,阜南县共开征14个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能源交通重点使用基金、国营企业奖金税。
三、税种税收
1、农业税
1948年阜南刚一解放,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采取按地亩分等级计征公粮。对土地少、人口多的贫苦农民,采取豁免或低税征收;对地主、富农,按照累进税制进行高税或加征。1949年按地分等,将公粮数额落实到户,即先把征收任务逐级分配到村,村根据每户土地的好坏确定地亩分数,按分征收公粮。1950年秋,采用金额40级累进制征收公粮,即人均粮60公斤以下免征;60.5—95公斤粮的为1级税,征3%;95.5—115公斤粮的为2级税,征收4%;逐级增加到1705.5公斤粮以上者为40级,征42%。1952—1953年,对全额40级累进制,改为24级累进制,即每户全年人均粮不足75公斤者,免征;人均75一99.5公斤粮者,征7%;一直到人均975公斤粮以上者为24级,征30%。
1956年全县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由于取消了土地报酬,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实行比例税征收。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土质、自然条件和经营水平,按照正常年景评定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征公粮。最高税率为14%,一般税率为10%,最低税率为5%。严格执行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65—1977年,全县正税平均10%,另有相应比例的地方附加。1978年后迭经调整平衡,几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动。1985年起,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按粮“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
表1311950-1985年农业税收入统计表

2、工商各税
盐税系传统税种。1950年政务院统一全国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废除清末、民国时期两道征收的盐税制度。1974年后,单独征收。阜南县1982年开征,至1985年共征收18.2万元。
工商统一税阜南县从1958年开征,至1976年共征收19年,1977年并入工商税征收。
屠宰税1949年5月,皖北行署颁布《屠宰税暂行章程》,市场批发税率为8%,后提为10%,历经改动。阜南县从1950年开征,除1951、1963、1970年3年未征外,至1985年连续征收未停。
集市交易税国务院1962年公布了《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阜南县于同年开征。1963年停征。1964—1965年复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征,1981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为配合市场管理,适当调节收入,决定从11月1日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阜南县从1981年起征收未停。
产品税1950年,对产品征收货物税,1953年改为商品流通税,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利改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产品税,单独开征。阜南县从1982年开征未停。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1984年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纳税人以企业为单位,起征点为企业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阜南县从1985年开征。
建筑税建筑税采取分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缴纳,税率为10%。阜南县1985年开征。
牲畜交易税阜南县从1950年开征,税率为售价的5%,1966—1973年停征,1974年恢复征收。
营业税阜南县1955—1957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按3%、5%、10%、15%税率开征。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阜南县开征的税种还有增值税、建筑税、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表1321950—1985年部分年份工商各税征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四、税征减免
1、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有灾歉减免、社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等。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病、虫等自然灾害而致歉收、失收者给予灾歉减免。如1950年大水,阜南县60%的耕地被淹,加之不同程度的虫、风灾害,全年减兔农业税308万斤,占依率计征数的50%。1964年,灾情减免规定:(1)歉收二成以下不减免;(2)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3)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4)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5)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六成;(6)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此规定沿用至80年代未变动。对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生活、生产困难的农户,给予社会减免。其范围包括无劳力或缺乏劳力老弱孤寡病残者以及革命烈、军属和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农户。1979年改为起征点以下减免,即凡正常年景,人平均口粮低于180公斤的免征农业税。1984年仍恢复原社会减免。属于政策性减免的有:1950—1953年,年人均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农业税;197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口粮200公斤以下、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农业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农场,免征农业税。
2、工商税减免
工商各税减免范围,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几经调整,随时改动,减免对象曾有:农村社队开办的饲养、编织、窑场等企业,城镇下放知青办的集体厂店,农村社队办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基层供销社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农机金属协作件;棉花提价后对纺织企业生产的纱、布等。
减税免税的内容是:免征工商税、所得税、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工业环节的工商税。减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减税免税的时间不一,有1年、2年、3年,最多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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