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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大量土地被地主、富农垄断。全县岗区约有千亩左右的小片柏林,湾区几百亩小片柳林、桑杈林和近万亩杞柳,县境北部约有万亩左右的小片竹林,多数为地主、富农拥有,普通农民仅在屋前场后、园边坟滩有少量零星树木,广大少地或无地的贫雇农,没有土地植树造林。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县内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有了植树造林的基本条件。土地改革后,党和人民政府号召农民大力植树造林,谁栽树归谁所有。1953年,贯彻自采种、自育苗、自栽树的“三自”方针,鼓励农民多栽树、栽好树。1954年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树木归社员私有不入社。1956年初级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私有。1958年9月,全县兴办11个人民公社,提倡“一大二公”,社员私有的树木全部收归公社集体所有,刮“共产风”,吃“大锅饭”,搞“一平二调”,任意砍伐成材树木由公社使用,未成材的树木被砍伐送大食堂作烧柴,林木遭到一次严重浩劫,不少村庄成为无树木的“光腚庄”,1961年5月,纠正“左的错误,把人民公社划小,纠正“共产风”,把无偿砍伐平调社员的树木,作了适当赔偿,划小的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明确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植树造林,归集体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地或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这一政策规定,有效地调动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使被碗破了宜林地,很快恢复起来。“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思潮再次泛滥,在1975年的“社会主义路线教育”中,提出“割资本主义尾巴”、“堵资本主义的路”。在路线教育的重点社、队,把社员所有的林木果树都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大小树一律编号、登记,收归集体所有,不同意入公的社员,含着眼泪把果木和未成材的幼树连夜砍掉,直到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这一“左”的做法才得以制止。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1979年全县开始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少社、队对集体所有的林木管理放松,并出现乱砍滥伐现象。在不断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1982年开始稳定林权,全县抽调大批干部到农村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制发“林权所有证”,签订承包合同。对集体林木采取树随地走、树按人分、专业承包3种形式,有效地保护了集体林木,制止了乱砍滥伐,恢复了林业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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