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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据1951年7月土地改革前调查统计,全县农村86317户、397438人、1176411亩耕地。其中地主人口占总人口的7.4%,占有耕地354538.5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31.37%。地主垄断土地,以方集、黄岗、倪新寨等地尤为突出。倪新纂大地主、军阀倪嗣冲一家占有耕地5万多亩,号称“倪半拉天”。曹集郭围子郭姓大地主号称“双千顷”。方集谢小湾地主谢法五占有耕地5000余亩。
地主阶级依附所占有的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许多地主勾结官府,称霸一方,不仅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和高利贷盘剥,而且凭借权势,侵占土地、强迫劳役、拉丁勒索,甚至强占妇女、私设监牢、草菅人命。据土地改革时不完全统计,全县在被斗争的恶霸地主中,直接杀害农民1856人,间接杀害农民2882人,强奸、强占妇女3292人,吊打农民17999人,霸占土地1630亩、牲畜878头、房屋3299间,敲诈勒索财物无数。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旧社会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广大农民受压迫、受剥削、长期贫困、落后的根本原因。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地租
1951年土地改革前,全县地主共出租耕地53万余亩(不含外省、县部分),占全县总耕地的28%,占地主占有土地的90.6%。地主凭借土地使用权转给少地或无地的贫雇农使用,无偿占有农民剩余劳动价值。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称为“佃户”或“佃农”。封建地租形式在县内有“分租”和“课租”两类。
分租佃户使用自己的劳力、耕畜、农具、肥料、种籽等耕种租来的土地,收获的农产品,地主与佃户以“五五”或“四六”或“三七”比例分配;佃户同时负担按地亩摊派的苛捐杂税的一半或全部。
课租有“包课”和“看课”两种,县内以包课为多。包课,即佃户按租地多少,与地主协议定死每年(季)交纳课粮数额,不论有无水旱病虫灾害,即使颗粒无收,佃户都要如数交纳。一般耕地,每亩每季包课粮二斗五至三斗(每斗约合15公斤);园地,每亩每季包课粮六至九斗。如果当年大丰收,地主可加租(俗称“复课”)。看课,即待农作物将近成熟时,地主或其亲信会同佃户到田头估产定课,按约定比例分成。在中岗、黄岗一带多实行看课。
农民在租种地主的土地时,要取保,立文约,交押金,请客。押金一般相当于租种全部土地一年的收成或地价的1/4左右。逢年过节或地主家红白喜事,佃户必须送礼,若有疏忽,地主则加以刁难惩罚,甚至收回租地,使佃户失去生活依靠。
2、劳役
劳役又称“力租”,地主强制佃户无偿地为其耕种或作杂役。中岗恶霸地主卢赞臣规定3个佃户一轮10天为其家干活,常年不停。袁集地主袁协臣有耕地1200亩,自留100多亩由佃户代为耕种。在农忙季节,佃农必须先把地主的农活干完才能在租地上为自己劳动。佃农如果不先为地主干活,地主便采用殴打、关押等强制手段。
3、雇工
封建地主都留有一定数量的肥沃土地雇工耕种,全县约5.5万亩,占地主占有土地的9.4%。雇工多数是少地或无地的破产农民,因无力租种地主土地,被迫出卖劳动力为地主作雇工。雇工有常年、半年、短工等数种,俗称“长工”、“短工”。地主对雇工管吃不管穿,甚至干活吃不饱;雇工有病不给出资治疗,还要雇工自己找人替工。雇工报酬十分低微,一个身强力壮“五路全通”(摇耧、撒种、犁耙、扬场;堆垛)的农活能手(俗称“大领”),一年不过两石粮食(约300公斤);短工、小放牛,则不过三五斗(50—75公斤)。狡猾的地主常巧立名目克扣工钱,雇工往往白白给地主干活一年。
4、高利贷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广大佃户和贫下中农生活极为困苦,尤其遇到天灾人祸或春夏青黄不接时,为了活命,不得不向地主借贷,地主则趁机高利盘剥。高利贷有多种形式,有印子钱、“驴打滚”、放青苗等。借钱利上加利;借粮春借一斗,秋还一石。一两年间,孳息高达本金的几倍以至几十倍。债户往往因借贷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土地、房屋被地主霸占。
二、土地改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省、地土改委员会的部署,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组织土改工作队,从1951年7月开始至1952年5月结束,完成全县8个区的土地改革任务。具体分为4步进行。第一步,组织土改工作队,培训干部,学习政策,深入农村宣传教育,访贫问苦,发动群众,调查了解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第二步,按照土地改革政策标准,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确定斗争对象,组织以贫雇农为主力的阶级队伍,开展清算斗争;第三步,按照政策没收、征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斗争果实;第四步,总结运动,开展评查,组织生产。然后是复查阶段,也分四步进行。检查总结,处理遗留问题,订正成份,丈量地亩,填发土地,把房、地产权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后,订爱国公约,开展大生产运动。
在土地改革中,严格遵循“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一方面要坚决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征收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将土地改革的对象严格地限制为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剥削制度,不侵犯民族资产阶级和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不侵犯新富农,不消灭地主个人并分给他们和农民同样多的土地财产,使他们学会劳动生产。除了惩办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外,实行宽大政策,禁止乱打乱杀等。土地改革结束,全县11个区(包括1952年5月由阜阳县划入的柴集、许堂、朱寨3区)156个乡,共没收地主的土地659837亩、房屋571211间、耕畜6051头、农具13534件、粮食388189公斤。地主8470户、48770人,留给土地111363亩,人均2.28亩,并留给足够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
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县(包括新划入的柴集、许堂、朱寨3区)贫农76023户、339910人,雇农5446户、16276人,下中农(缺地户)12117户、67271人,共分得没收征收的土地609159亩、房屋53975间、耕畜5735头,农具12728件、粮食3747093.5公斤。全县农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破除了。
表25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

三、农业合作社
1、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0年夏发生严重水灾,中共阜南县委发出“组织起来,战胜灾荒”的号召,发动农民团结互助,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互助组1030个,参加农户6891户,占总农户的3.6%。其中季节性互助组1004个、6549户;常年互助组26个、342户。1951年末全县互助组已增加到5483个、42628户,占总农户的29.1%。其中季节性互助组5159个、40058户;常年互助组324个、2570户。中共中央1951年12月作出《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县委为贯彻此决议,举办8期互助合作训练班,培训互助组长7500人,并抽调250名干部到农村,帮助兴办农业互助组。1952年末,全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78.4%。
季节性互助组,又称“临时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一种最简单的初级形式。一般规模较小,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季节过后,即行解散。由于在生产上进行了劳动和生产资料使用的互相帮助,已有了社会主义的萌芽。
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较临时互助组大,组员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实行了农副业的互助结合,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业分工,并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常年互助组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1952年夏秋,常年互助组修水井826眼、打新井298眼、修旧沟38条、开新塘28口、挖沟底井池22145个、打拦水坝815处,对抗旱保苗、抗旱秋种发挥了重大作用。1953年4月中旬发生霜灾,柳林乡有45个互助组开展了作坊、运输、编织等副业生产,经营3个月获利粮食32090公斤,使组员顺利度过了灾荒。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在我国国民经济初步恢复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于农业,这条总路线的实质,就是引导广大农民走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同年12月,县委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的15名干部分别到柳林乡刘树勋互助组、苗集乡王金树互助组、葛庙乡吴传明互助组、赵集乡李金昌互助组、杨圩乡李明彩互助组、许楼乡董庆英互助组,试办了6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鼓舞下,农民纷纷要求加入农业合作社。1954年春,全县新办农业合作社42个,秋后新办384个,至年末已有初级农业合作社432个,入社农户1037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35%。初级社的规模已由10户、8户扩大到20多户,最多的达到50户。1954年夏秋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六种七淹,1955年严重春荒,农业社暂停发展。
1955年7月,毛泽东主席尖锐地批评了在对待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右倾思想,同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县成立合作化办公室,区成立合作化领导小组,乡成立办社委员会。至年底,全县新办、扩办、合并办社1307个,入社农户140980户,占总农户的85%。其中高级农业合作社8个,入社农户1761户。
初级农业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按社员劳力和土地实行分配,据1954年秋31个社调查,分配比例为:2个社是“地三劳七”;5个社是“地六劳四”;12个社是“地五劳五”;12个社是“地四五劳五五”。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初级社由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农业合作化继续掀起高潮,在己办的8个高级社示范下,初级社开始转向高级社。至5月底,全县入社农户152591户,其中转入高级社的有138270户,占入社总农户的90.6%。此时开始吸收地主、富农入社。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是年秋,开始整社、并社。全县1307个初、高级社,分别合并为299个高级社,入社农户163909户,己达总农户的97%。1957年再次整顿,将299个高级社合并为243个,规模一般在于户左右,户数,最多的达3000户,仅有1个社不足50户。至年末,所有的单干农户几乎全部加入高级社。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入社农民私有的土地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由社收买转归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均不入社。高级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交纳国家的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留下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余下的全部实物和现金,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社员,高级社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1953—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成功地对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业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变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57年9304万元,比1949年的7689万元增长21%;粮食总产量,1957年211145吨,比1949年的183661吨增长15%。
四、人民公社
1958年春,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社会主义教育为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初夏,已有耿集、柳沟、许堂等区乡的28个高级社进行不同规模的合并。同年5月,县委决定所在地供销社、信用社交农业社领导。6月上旬,全县已有78个合并后的高级社实行“三合一”(乡、社、供销社),占农业社总数的36%。同年8月,毛泽东主席视察山东,作出“还是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的指示。县委闻风而动,迅速制定了撤区并乡规划,派干部到河南省遂平县取经,举办区、乡、社党委书记200余人参加的短期训练班。同年8月,撤区并乡,全县设10个乡、1个镇。
9月8日,县委组织28名干部分别赴柳林、许堂乡兴办人民公社。9月,全县掀起大办人民公社的热潮,原有的243个高级社合并为219个,又由219个合并为11个人民公社,基本上以原来的区、乡为范围,一乡(区)一社,政社合一。至9月底,全县完成了“人民公社化”。公社以下分若干个生产大队,大队以下分若干个生产队。
表261958年人民公社统计表

人民公社初成立时,生产资料上实行了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了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取消了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下,公社吃大锅饭,实行生活集体化、劳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公社以下编成营、连、排、班,行动口号是“一天等于20年”。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及人民公社建立之后,不断地批“右倾”、“拔白旗”、反“保守”,结果“浮夸风”、“共产风”盛行,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这一严重“左”的错误,导致农业生产连年下降。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63年下降到4041万元,仅相当于1957年的43%;粮食总产量1963年86244吨,仅相当于1957年的40.8%。
1961年3月,从上到下开展整社,停办大食堂,恢复社员自炊,取消分配上的供给制。同年5月,把人民公社划小,全县设61个公社(1963年1月,中岗区增设张集乡,苗集区增设白果乡,共63个公社),恢复11个区的建制。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按照《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与此相适应,建立三级管理机构。在三级集体所有制中,生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是基本的,生产大队和公社的所有是部分的。生产队一般占有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械;公社和生产大队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社队企业。生产队对其所有的土地、牲畜、农具、水面等的经营管理拥有自主权;在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领导下,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同时恢复并扩大了社员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这些措施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农村经济恢复了生机。1969年再次出现扩大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规模的倾向。全县由63个公社合并为25个公社(1971年增设水上、张寨两公社,计27个公社),由503个生产大队合并为327个大队)使本来已经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缺点又有了加剧,严重阻碍了农民充分行使管理经济的自主权。直到1979年才把公社划小,将合并的生产大队重新分开。人民公社存在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端,虽经过数次整风整社,但始终未能解决。
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投入了大量支援农村人民公社资金,帮助兴办农田水利和发展农业机械、电力,使农业基本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因而农村经济得以缓慢发展。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78年11468万元,比1962年增长66%,平均每年递增3。2%;粮食总产量1978年238670吨,比1962年增长47.5%,平均每年递增2.5%;棉花总产量,1978年1249吨,比1962年增长138.9%,平均每年递增5.6%;油料总产量,1978年3174吨,比1962年增长275.2%,平均每年递增8.6%。事实证明,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合、不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7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会议精神传达后,县内仅有少数生产队实行小组承包地块农活,不敢联系产量计酬。在过去20多年里,批“右倾”,割“资本主义尾巴”,干部群众都心有余悸。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泛开展“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使干部群众的思想逐步解放,纷纷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秋种,全县6899个生产队已有4524个生产队联产承包,有的包产到组,有的包产到户,当时称为“大包干”,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业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引起不同意见的争论,是年底尚有35%的生产队犹豫不决,不敢冲破旧的管理模式。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对包产到户予以肯定和支持。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1980年秋种,全县已经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进一步巩固完善,没有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全部推行生产责任制,农民有了比较大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农业经济政策的放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使农村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收入成倍增加,并开始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脱出来,大踏步地向商品经济迈进。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前后农村经济指标对比:
国民生产总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1985年人均293元,比1978年130元增长125%,平均每年递增12.3%
农业总产值1985年20593万元,比1978年11468万元增长79.6%,平均每年递增8.7%;
粮食总产量1985年274956吨,比1978年238670吨增长15.2%,平均每年递增2%;
棉花总产量1985年与1978年基本持平;
油料总产量(花生、芝麻、油菜籽),1985年36870吨,比1978年3174吨增长10.6倍,平均每年递增41。9%;
麻类总产量1985年98494吨,比1978年22565吨增长3.4倍,平均每年递增23.4%;
大牲畜存栏量1985年130718头,比1978年60703头增长1.1倍,平均每年递增11.6%;
猪存栏量1985年251563头,比1978年232303头增长8.3%,平均每年递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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