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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县15—64岁妇女296058人,其中没有生育子女的97272人(其中15—19岁73630人),占32.86%;活产子女1人的15858人,占5.36%;活产子女2人的23692人,占8%;活产子女3人的33182人,占11.21%;活产子女4人的37942人,占12.82%;活产子女5人的33235人,占11.23%;活产子女6人的24882人,占8.4%;活产子女7人的14463人,占4.88%;活产子女8人的8551人,占2.89%;活产子女9人的3802人,占1.28%;活产子女10人以上的3179人,占1.07%。1981年15—49岁育龄妇女243526人,其中未生育的222425人(其中15—19岁73974人),占育龄妇女的91、34%;生育1胎的5346人,占育龄妇女的2.2%;生育2胎的4675人,占育龄妇女的1.92%;生育3胎的4081人,占育龄妇女的1.68%;生育4胎的3206人,占育龄妇女的1.31%;生育5胎及5胎以上的3793人,占育龄妇女的1.55%。
表2315—49岁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1981年各种文化程度育龄妇女生育比例

二、计划生育的形成与发展
50年代初,处于经济恢复时期,大规模的建设需要劳动力,因此,在指导思想方面认为人口不断增长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繁荣和生活改善的标志。供给制干部多子女给困难补助;生育上不适当地学习苏联,鼓励多生孩子,做“母亲英雄”;在医疗上严格限制流产、禁止绝育。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出现了50年代初、中期的生育高峰。
1957年2月,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1次会议上指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的增长。”1957年在县城开始出售阴茎套,宣传避孕节育,县医院和妇幼保健站,设置避孕指导门诊。
1962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比较顺利地恢复和发展,带有补偿性的人口出生急剧增加,出现生育高峰。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既定政策”。1963年,贯彻中央指示,以县卫生科、妇幼保健站、妇联会为主的计划生育指导机构,县医院、保健站、11个区卫生院设计划生育指导门诊,出售避孕套。1964年,按照安徽省委的指示“1964年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在城镇开展,农村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从10月份开始,免收节育手术费,还给受术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医疗卫生部门开始应用节育环、阴道隔膜,指导育龄妇女避孕。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顿状。
1971年7月8日,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把计划生育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制订计划,安排经费,建立机构,做好避孕节育工作。1972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订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的人口规划,组织培训专业技术队伍,以公桥、关堂两公社为重点,先行一步,全面掀起群众性的以控制多胎为中心,实行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高潮。公桥公社32622人,育龄妇女4378人,实行节育、绝育措施的3484人,占育龄妇女的79.4%;人工引流产159人;未婚青年2201人,都订了晚婚计划。1972年底,许堂、苗集等6个公社,节育率80%以上;朱寨、袁集等8个公社,节育率达70%以上。1973年底,全县育龄妇女104300人,落实节育措施75069人,节育率达72%。
1974—1978年,贯彻“晚、稀、少”的原则,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生育第二个孩子,要间隔4年以上;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最多两个。一般做法是经过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党支部批准,张榜公布,将晚婚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对两胎以上,坚决落实节制措施,不分配给生育指标。早婚女青年,要上节育环。1976年,全县育龄妇女117746人,落实节育措施101438人,节育率达36.1%。
1979年,人口增长回升。1979年1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奖一罚三”的政策。同年6月18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并提出“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同年12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指出:“最好生育一个,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转移”,并提出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1979年下半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改由县革委会直接领导,充实和加强领导力量,编制定为常设机构;并选招83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配备充实到各公社和城关镇,建立起一支计划生育专业队伍。
1980年,贯彻《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十二条”),对只生一个孩子、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对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给予经济限制;干部、职工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接受节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和开展节育手术有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经济照顾和奖励。这一规定的贯彻,使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新阶段。
1981年5月9日,省政府将《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由“十二条”修改补充为“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提出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实行“七优先”,即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优先、独生子女按二人分配住房和宅基地的奖励和照顾的规定,以及生育二胎的具体政策界限和计划生育的限制措施,并把计划生育列为年度生育计划和干部岗位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规定贯彻后,上半年全县育龄夫妇90%以上建立健全了以结扎、引流产为中心的联合合同制,收合同保证金119.72万元,施行男结扎8016人、女结扎8160人、引产1092人、流产3689人;同时对超计划生育的15612人处以超生罚金61.22万元。此次计划生育措施,使全县出生率比上年下降4.76个千分点。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具体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查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贯彻中央的指示,开展“基本国策宣传月”活动,全面落实奖罚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凭证男孩每月发抚育费5元,女孩6元,发放到14周岁;农村午秋两季统购粮各照顾25公斤,照顾到14周岁。对无计划生育者,亦实行经济惩罚14年。农村超计划生育三胎者,倒扣承包土地一人份。1983年,全县独生子女家长领证的有12529对,占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的85.9%,有4个区达90%以上。当年奖励承包耕地1万余亩,发奖金2.5万元;同时对超生户倒扣耕地5000多亩,罚金170多万元。
1984—1985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修改补充的《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十八条”),废除合同制,落实“四个一律”: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一律上环,两个孩子以上的一律结扎,超孕一律引产,奖惩政策一律兑现。继续巩固发展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成果,较为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下。
表241972—1985年节制生育统计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957年,妇女干部、医疗卫生人员,开始宣传避孕知识。1964年,散发安徽省编印的6种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计划生育宣传员手册。70年代初宣传“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稍后改为“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以后又改为“晚、晚、少、优”即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1983年,县和各乡、村都配备了计划生育宣传员,县、乡两级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在宣传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注意抓宣传教育阵地,建立永久性的宣传牌、过街横幅、画廊、开辟广播讲座、电视专题等;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召开各种会议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安徽省政府的新政策、新规定;在元旦、春节、青年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五访五问”活动(访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访计划生育受术者、访因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被罚户、访新婚夫妇、访计划生育工作模范人物和问寒、问暖、问母女(子)健康、问家庭困难、问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计划生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纳入“文明村、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的建设;基层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做好面对面的思想工作,与群众交朋友,做群众贴心人,开展谈心活动,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打通不同类型人员的思想。1982年冬和1983年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注意宣传教育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帮助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受术者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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