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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民国初年,县长兼理司法事务,下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若干人,专门审理刑事、民事、军事案件。行政、人事均由省高等法院领导,不受地方任何机关约束。此种制度称承审员制度。
民国20年(1931年),颍上县政府建立司法科,实行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到民国25年(1936年)之间,承审员处理民事、刑事、军事案件,均由县长署名。民国25年(1936年)秋冬之际,废司法科,改设司法处,司法审理开始独立,县长不再兼理司法事务,但检察官一席仍由县长兼任。同时,县政府设军法承审员(通称军法官),办理盗匪及军法案件。司法、军法案件的审理从此分开。
建国后,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科长1人,科员3人,法警1人。1950年,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1980年11月,重设司法科,编制6人。1981年8月,改称司法局。1983年,司法局设3股1室,即宣教股、调解股、公证律师股和办公室,编制17人。1984年,12个区、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
二、法制宣传
50年代,法制宣传工作由法院负责。80年代初,法制宣传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1980年11月以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各种条例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980年,组织法制骨干写宣传稿件19篇,以32块宣传板多次进行流动宣传。1981年,为区、镇、县直各单位培训法制骨干3万多人,解决了法制宣传力量不足问题;印发简报11期,1600多份,印发法律知识材料5000多份;办“三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问答32块;编印公证、律师业务名词解释30张,绘制刑法图解15块,写法制宣传稿25篇。法制宣传专栏每月出1期。1982年,出法制专栏12期;印发简报24期,5235份;出板报2期,40块;编印法制材料6期,2220份;拍摄法制宣传照片51张;购置幻灯片6套,放映25场,观众约2万人次;投宣传稿件76篇,上法制课5次,受教育者2500余人。1983年,印发简报12期,2990份;出专栏14期,投稿68篇;下发幻灯片13套,放映250场,自制录音磁带11盘;出动宣传车20辆次,受教育者65万人次;制作流动宣传板198块,编写宣传材料29种,12700份;协助县委、县妇联、卫生局和财办培训《宪法》、《婚姻法》《食品卫生法》宣传骨干3278人,上法律知识课25场,受教育者9500人。从2月份起,每月有一个宣传日。1984年,重点宣传《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编写法律知识6期,宣传提纲1期,宣传要点1期,法制讲稿2期,共印发4000余份;出专栏11期,印发简报12期,1800余份;投稿40篇,用稿率达80%;开展法制宣传日,流动展出照片、漫画22块宣传板,计22天;拍摄照片200多张,上法制课90多场,是前4年总和的3倍,受教育群众45134人次。1985年,党中央指示用5年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县委召开普法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教职员工和学生中进行多次法制教育。给县、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上法制教育课258场,县广播站定期专题播放法制教育节目。1988年,全县共出法制简报51期;专栏厨窗366处发表2527期;宣传板124块,上法制课2163场,办骨干培训班432期,发行法制书刊2万余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场,普法统考18532人,平均99.7分。普法教育中城镇受教育人口80%,农村人口占50%。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县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政治觉悟、法律知识水平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也震慑了犯罪分子。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有1113人向政府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群众主动协助破案84起,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335人,投案自首的11人,送子归案的4人,主动交出打架凶器349件,退回脏款、物折合人民币15639元。
三、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定团结,进行“两个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群众工作。它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和宣传法律、社会道德的双重任务。1952年,全县范围内基本上村村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57年,因“左”的思想泛滥,调解工作中断。1981年10月,贯彻第一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县建立调解组织347个,调解员1559人。1982年,全县有调解组织591个,人民调解员2676人,调解纠纷5099件。1983年,全县建调解委员会641个,调解员2957人。乡有调解领导小组,村有调解委员会,联队有一名调解员,形成三级调解网。这年调解民事纠纷4317件。1984年,全县有调解组织678个,调解员2685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全年共调解民事纠纷5396件。1988年,调解民事纠纷498件,成功率95%,避免转刑15件,避免非正常死亡82人。
四、律师工作
律师工作是通过律师的全部活动和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1956年,县设法律顾问处,建立律师辩护制度,但不久就夭折。1980年初,县重设法律顾问处,与司法科一处办公。1983年与司法科分开。实行司法改革,律师工作实行“四定一包”,即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奖惩办法和包质量,并开始承办法律顾问业务。从这年起到1988年止,法律顾问处共协助完成重大法律事务956起,解答法律咨询4727人次,代定法律事务文书909件。1983年6月3日,法律顾问处接受县邮电局聘请,首次指派一名律师担任该局常年法律顾问。至1988年,律师共为县、区、乡42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五、公证工作
1955年秋,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负责接待人民来访,并办理公证事宜。1957年下半年,公证工作中断。1980年初,县成立公证处,与司法科一处办公。1981年办理公证58件。1982年,制订《公证工作细则》,办理公证58件。1983年,与司法科分开,独立办公。这年编印公证宣传材料3000余份,绘制法制图画48幅,办理公证581件,比上一年递增6.3倍,被评为地区先进单位。1984年,实行承包岗位责任制,集体承包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从此公证业务不断发展。1988年,共办理公证事项1360件,其中经济合同891件,总金额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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