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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不仅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而且是银行经营货币的价格。自1949年以来,银行利率随着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变化而上、下浮动。在建国初期,为了促进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的实现,对农业社的贷款利率低于一般农户贷款利率;对国营企业的贷款利率低于对私营企业贷款利率。近年来,为了扶持贫困地区,又发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的低息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并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情况而浮动。1988年,市场货币膨胀,存、贷款利率均相应提高,但总的原则是“银行存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而银行贷款利率既低于市场自由借款利率,也低于信用社贷款利率。
建国后,利率经历由高到低,由繁到简,由不统一到统一的发展过程。1949~1951年,市场物价尚不稳定,当时,银行的存款仅有货币利息,而且还要加实物上涨的因素合并计算,如1950年办理折实储蓄,就是这个原因。当时,贷款利率订到月息1分5厘。1952年7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利率后,定期储蓄1年月息为1分2厘,活期存款月息4厘5毫。其后,随着物价的稳定,利率逐年下调。1959年后,又陆续几次下浮。定储1年,月息从6厘6毫调至5厘1毫。3厘3毫至2厘7毫;活期调为1厘8毫,但从1979年起又逐年调高。定储1年月息调至3厘3毫,4厘5毫,4厘8毫,5厘7毫,6厘,直至1988年调至7厘2毫。同时,对新开展的定储实行保值,而且对原来已存未到期的3年以上的储蓄存款,也实行保值,活期调为2厘4毫。
贷款利率随着存款利率的升降也多次变化。其中,稳定时间较长的是1971年10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这期间,对农村的贷款利率一直未变。农业集体生产设备贷款月息1.8厘,生产费用贷款月息3.6厘。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原叫社队企业),从1975年6月6日~1981年12月31日,其贷款利率也与农业集体贷款利率一个标准。1982年1月1日起逐步调高,农业集体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上调到4.8厘、6厘、6.6厘,1988年9月1日,调到7.5厘。
信用社存款利率执行国家统一利率,贷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1988年,按银行利率上浮的比例是:城市信用社30%,农村信用社50%。

银行贷款利率表
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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