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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后,太和县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工作。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按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从1958年至1977年,全县共办理退职退休工人50名,其中退休48名。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至1985年末,按照新办法给1591名企业单位的职工办理了退职退休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政策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本县1953年开始实施干部退休退职制度,由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承办。当时办理干部退职3人,但退休干部甚少,至1965年只有3名干部退休。1980年开始办理老干部离休。到1985年,全县共有离休、退休、退职干部2168人。其中离休438人;退休1390人;退职340人。
1984年,县设立老干部局;各局设老干部股;各区(镇)设老干部办公室。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医院设立老干部门诊室,并实行每年1次的健康检查制度。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特设老干部病房400平方米,病床45张。建老干部活动室47个,分布在全县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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