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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事业
五保户“五保”指吃、穿、住、医、葬。对无依无靠的老人实行“五保”,始自农业合作化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形成制度。1980年大体有3种形式:一为生产队全包,一为提取供应,一为按社员口粮标准筹集。政府适当救济。1982年,县对五保户普查登记,规定每人常年口粮不少于250公斤(小麦),烧柴不少于750公斤,每月食油0.25公斤,零用钱3至5元,过节费5至10元,棉衣3年1套,铺被5年1床;包田代耕者分给好地一份半或两份,(按当地人均地亩),五保户的一切生活费由承包者负责。1983年进行普查,当年为五保户修建住房1025间,减免药费5632元,并按五保户供给政策逐人登记,调整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年300至400公斤,80%的细粮,药费由生产队报销,生活不能自理者由生产队安排专人护理。1985年贯彻《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每人每年零用钱调整为60元,夏秋两次兑现。
敬老院始于农业合用化时期。1958年全县办103所,入院孤寡老人6669人,供养为主,兼事种菜、栽花、饲养家禽和编作等轻微劳动。1981年实行责任田后,大部分解散,原收养老人下放生产队予以五保。“文化大革命”前尚存7所。“文化大革命”中坚持下来的仅有赵庙区大庙、胡集两所,在院60人,其中老年44人。耕地90亩,由1960年收养的、已经成年的孤儿耕作,以院养院,生产自给。1984年全县兴办农村敬老院15所,政府支持办院经费48600元,群众集资225000元,新建房舍193间,收养老人246人。举行入院仪式时,县领导成员分头前往祝贺,并赠送纪念物品。大新区胡总乡敬老院,为老人设保健所,为一残废人置矮床,为一双目失明者安排专人护理。1985年增办4所。
太和县农村敬老院登记表

孤儿教养1960年,全县出现孤儿5815人,县于1961年办孤儿福利学校1所,收养235人,教养费每人年均148元。其余由社队集中教养、群众分散领养或委托代管,政府补助每人年均36元。学龄儿童养教并重,就近入学。智力健全而肢体残缺者,予以矫治。
精神病人疗养解放后由民政、卫生、公安部门互相配合,分别承担。病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者,公安部门收容看管,卫生部门治疗,民政部门负担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精神病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慢性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病愈出院者,民政部门安置。70年代以后,“三无”精神病人渐少,有家庭依靠而流散于社会上者渐多,对此则打破“三无”界限,扩大供养范围。10年前的两名精神病人,虽有家可归,却飘流街头,积久不愈,生活费一直由政府供给。
二、福利生产
1955年始办社会福利工厂。1957年全县有两个福利生产单位,职工256人。1958年发展到30个,职工1397人。1959年稳定下来的有硝厂、酒厂、皮革厂、纸厂、陶瓷厂、麻捻厂、石子厂、被服厂、剌绣厂、木编厂、烈军属饭店等11个单位。生产人员547人,其中烈军属43人,残退军人33人,盲聋哑10人,余为城镇贫民。工程技术人员53人,其中残退军人4人,城镇贫民14人。行政管理人员26人,其中烈军属各1人,残退军人9人,城镇贫民11人。年产值167万元。1962年,上述单位分别交由工业、商业部门管理。1963年,组织8名孤儿经营面粉,棉花等农产品加工,日产值80元左右,“文化大革命”中停业。1973年,组织烈军属光荣院职工生产粉笔、墨水、浆糊,后增充电、汽车修理等行业,至1978年,纯积累达6万元。1980年,开办民政福利综合厂,经营项目增加制革、制鞋,因管理失误,至1983年,亏损3.7万元。1984年改福利综合厂为汽车修配厂、水泥制板厂、绣花厂和充电门市部4个单位,当年获纯利2.45万元,1985年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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