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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内常用的度量衡器具主要有杆秤、天平、戥秤、斗、升、尺等。但计量混杂, 5公斤的大斗与12.很不统一。城内有22.5公斤的小斗,旧县集1斗20公斤,其他集镇还有24公斤、17.5公斤、15公斤等等。约于民国20年(1931年),由旧制改为市制,1市斤比66两,1市斗定为25市斤,1市尺比旧尺小0.旧秤小1.4寸。尺和斗为10进位,秤仍是16两为1斤。但因管理不严,未能完全实行,老尺、老斗,老秤还有使用,也有用英磅的。后用公制,辅以市制,而旧器仍然沿用。
1950年沿用民国时制,由县工商科负责管理。百货公司、供销社、粮食局等国、合企业开始使用台秤、市尺,私营商业沿旧制。1952年奉命废除老尺老秤,改以市制为计量单位。在粮食交易中废斗、升,改以市斤为计量单位,称之为“以衡代量”。从此,全县度量衡基本统一。
1958年6月16日,成立太和县计量检定所,配专职检定员2人,专司计量管理业务,仍隶属工商科领导。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因市制已在我国人民中习惯通用,故仍予保留。1960年计量检定所改由县科技委员会领导。
1963年9月19日,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安徽省计量暂行办法的通知》,推行国际公制,改16两为1斤的市制为10两为1斤的10进制。但中医药方用药计量,为防止计算差错,仍使用原计量单位。英磅制特殊需要可继续使用,其余一切旧杂制一律废止,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或歇业。同时计量管理部门得进行技术审查,对具有生产计量器具的标准检验成品设备和一定生产经验与技术者,方可发给计量器具经营许可证。
1964年1月19日,太和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开展1964年度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通知》,并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1965年计量检定所又划属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改计量检定所为“太和县标准计量管理所”。1967年5月26日,县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改制普修的通知》,要求凡使用的台秤、杆秤、盘秤、案秤、酒油醋提子、竹木直尺、天平砝码等,均进行全面鉴定,经鉴定合格,加盖合格印鉴,方准使用。对16两秤,18两秤、截半秤、内加秤、全麻毫、弹簧秤等各种提量旧杂制,一律废止改为10进制。
1981年改设太和县标准计量局,隶属县政府,加强标准计量工作的管理。首先调查了解县境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建档,然后进行教育、整顿,使之以法经营,监督其生产。全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集体单位4个,个体47户,从业49人。并对全县工业产品的标准、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调查过程中,广泛宣传标准管理的重要意义,强调必须保证质量,生产合格产品,还对各企业的质量检测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年,对中医药店的计量,也由两、钱、分改为公制克、分克、厘克、毫克。废除旧的计量器具,一律实行新的计量器具。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发展很快,市场上进口布匹增多,国产布幅加宽,常以公制米计量,城乡人民逐渐习惯应用,1982年12月14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元月1日起,废除市制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千克制和米尺,所有商业网点,不分国家、集体或个体,一律遵照执行。在1990年底以前的交换过渡时期,对使用的市制计量器具,只检不修,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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