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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为一县之通览。力求门类不缺,要事不漏。由于篇幅限制,亦不能巨细兼收,面面俱到。对少数当收未收之资料,多属屡征不到,只好暂付阙如。
二、采用小编结构,横排竖写。全书分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四部分。志为主体,平列30章,以自然、经济、政治、军事、教科、社会、人物为序排列,不受现行部门隶属关系所限。
三、本志上限起于民国元年(1911年),下限止于1985年。其中大事记、沿革、人物、灾害等项,适当向上追溯。
四、遵循详今略古的原则,本志主要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尤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重点。并注重详异略同,突出地方特色。
五、全书采用记述体。新编材料一律使用语体文。收录前人材料,只加标点,不作翻译。引用前人言论,只加引号,不注出处。
六、图表运用,除卷首设行政图、交通图、县城图及少量照片外,一般分设于有关章节,达到以表补文、文图相济之目的。
七、本志按朝代历史纪年。民国以前加注公元。人物中有一生系两三年朝代者,一律用公历。
八、建国后常用的机构名称,政治术语,如“中共太和县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土地改革”等,首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用简称,如“县委”、“文革”、“土改”等。
九、行文中使用数字,按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规定,几可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运用。
十、按国家计量法规定,文中计量单位采用公制单位。
十一、坚持生不立传。凡入传人物以本籍为主,兼顾活动地区。人物排列以卒年为序。烈士名录由民政部门提供。
十二、本书记述范围以现行管辖区域为限,凡建国后划归外县市管辖区内的历史事件,人物等,一般不再收入。
十三、本志所用资料,主要来自档案,其次为史籍、口述、回忆录等。为节省篇幅,均不注明出处。
十四、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界,此前简称建国前,此后简称建国后。
十五、本志所用建国后的各种数字,以统计局数字为准。
十六、本志采用第三人称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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