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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管理
1952年,界首市政府没收公房,接收国民政府、机关、团体房屋14处,800间,12000平方米,接收国民党联合监察处房屋36间,400平方米,接收臧家公馆142间,2200平方米,接收界首镇商务会会长饶绍周房屋80间,1200平方米,接收私立界首中学房屋200间,3000平方米,接收祠堂、寺庙5处,全城没收私房413户(户主逃亡无人登记),计楼房1221间,瓦房779间,草房4120间。这些房屋接收后,交界首市人民政府建设科管理,大部分无偿拨给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使用,部分分配给贫苦居民居住,收低微租金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
自1952年成立房管机构以来,采取“依租养房”办法,逐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1961年,开展危房维修和改建工作。是年修缮危房9571间,改建草房20间。至1962年,全县共有公房6333间(瓦房1694间,草房4639间)。1964至1970年,公房只征收房租,无人管理修缮,自然倒塌较多。1972年,全县共有公房4054间,45844平方米。1975年,重新开展危房修缮、改造和创建工作,至1982年共修缮危房5031间,改造房屋3231间,新建住房412间。其间,1975年拆除25间,1979年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180间;1980至1981年,拆除火灾房2853间。
1953至1966年,居民住房,瓦房每平方米收费0.18元,草房0.16元,生产用瓦房0.33元,草房0.31元。1967年1月至1974年11月,居民住房,瓦房每平方米0.15元,草房0.16元。1974年12月至1979年6月,居民住房,瓦房每平方米0.08元,草房0.06元。1975年7月以来,生产用瓦房每平方米0.70元,草房0.50元。
二私房改造
1958年,界首县成立私房改造办公室,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凡城镇出租、买卖典当、转让、赠送、空闲、长久失修等房屋全部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范围,附属物、院墙、厕所、水井、树木、空闲院落等也都包括在内,总计纳入改造的有491户,32412平方米。由于私改中存在着扩大化问题,个别户该留自住房的未留或留房较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县人民政府对落实私房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接管83户私房,面积2585平方米。其中华侨3户,面积120平方米。现已清退79户2505平方米。3户华侨全部清退。
三土地管理
1980年前,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后交县城乡建设局办理,1985年由土地征迁办公室统一办理。
1952至1970年,国家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使用土地只与土地所有单位签订协议,经公社同意就生效,用地单位只给被征用单位一定补偿,公社使用土地都是一平二调,无偿征集各生产队的土地。
1970至1979年,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多,基建用地面积不断扩大。据统计,此阶段全县共有189个单位征用土地3027亩。乡办企业的发展,基建用地也越来越多,不仅占用大量耕地,且毁坏了土地,农业耕地面积锐减。
1980至1982年,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土地管理继续失控,一度出现滥征乱占土地,私人买卖土地现象,一度土地价格高达每亩2万多元,耕地面积继续减少。1985年,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精神,对土地征用采取了坚决措施,对企业单位基建所需土地必须经过申请、协商、核定用地面积等步骤后,再报批准予使用,方可划拨土地。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不超过3亩,超过权限上报地区。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其中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的总和不得超过被用土地年产值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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