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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交易
县内历年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粮油购销。民国34年(1945年)界首集有大成、双合、天泰、义和昌、北六合等30多家粮坊,粮行有三泰店、同心栈、西瑞昌、汇通等40余处,日成交粮200余石(5万公斤)。农村集镇逢集日会期摆簸箩(盛粮器具)为坊,代客籴粜,收取厘金(今手续费),日成交粮20石(5000公斤)上下。民国36年县城有粮行(坊)156家,日成交600石左右。粮商囤积居奇,旺季压价收购,青黄不接时昂价售出牟取暴利,粮食供需矛盾加剧。1948年界首市人民民主政府设财粮科,4月份组建贸易公司共同参与粮油市场经营管理,统一价格(国家定价),建仓库设粮油购销点并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粮油价格趋于平稳,供需矛盾始得缓解。1951年县城有粮店6处,销售点4个,油行(坊)38家。1954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私营粮油行坊关闭。在粮食主管部门领导下县境建交易市场6处,少量余缺调剂。1955年县境5个区内有粮油交易市场23处,服务人员47人。每逢集日凡购粮者集前到交易所预交款登记,集罢以成交量按预交款额比例分粮,日成交4000公斤左右(杂粮)。1957年交易市场关停。1962年粮油交易市场恢复,各集镇在粮管部门监管下价格略高于国家牌价,双方面议成交,粮油议购议销开始。1980年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隶属粮油食品局),各区乡建立相应办事机构20余处,粮油市场购销日趋繁荣。1985年粮食议购议销641万公斤,其中议销209.5万公斤;议购油脂219万公斤。
二统购统销
1954年始对农村实行统购统销粮油政策,采取查田(以土质分级)定产、计算分配、民主评议(以选民区)办法指令性逐级下达控制数额,以农业税(公粮征收)为基础征购并进。是年秋大水成灾,群众对征购政策忧心忡忡,经贯彻“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政策后对农村缺粮户供统销粮1896万公斤,群众忧虑方解。1955年推行“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按耕地土质及其自然条件评定单位面积产量与常年收入计算应征产量,扣除种子、口粮(以人口计算)饲料(以牲畜头数计算),对余粮部分依率定购80%至90%,一年一次指令指标定购分解到各乡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各乡、社按指标分解到生产队或户,分午秋两季完成。对缺粮户(按村以户为单位)核定全年缺粮数(人日均原粮0.5公斤),分户发供应卡(证),定点定量按月销售,粮库有啥粮供啥粮,每年5月31日统销日止,至1985年尚在执行。1959年由于受“高估产、高征购”影响,全年粮食总产6130.35万公斤,征购3888万公斤,其中征收1170万公斤。各社队平调频繁,粮食调出任务加大,形成县内粮食普遍紧缺,社队食堂90%以上筹一顿吃一餐。1962年粮食自由市场恢复后略有缓解。1965年征购任务调整(中间数不动)一定3年不变,超购粮食实行奖励,以统购价为标准加价幅度在25%至40%以内。1971年调为20%至30%,征购任务改为一定5年,征购基数附加机动数5%至10%,规定征购点:年人均口粮达不到170至180公斤社队无征购任务,超口粮标准达200公斤以上社队按“三四三”法征购,即超购30%,社员分配40%,集体储备30%。其间一度实行以工业品换购或奖励票证办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征购任务标准稳定在“一定5年”不变的基础上,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统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1985年易统购为合同定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也就是每购粮百斤,30斤按原统购价,70斤按超购价结算。由于在执行中数量指标卡得过紧,品种不能互调,合同定购任务仅完成76.8%。
油脂油料统购统销始于1954年,农村每人每年按种植一分地油料作物留料折油2.5公斤为标准,油料生产不足户或人均生产油料折油1.5公斤以上户国家不予供应。1955年执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政策。按农户生产油料量及留用标准划分缺余户,由乡(镇)政府填发出售油料通知单按数如期售给国家。1971年起与粮食同样实行一定5年不变政策。1978年后农村经济政策不断得到完善和落实,油料作物面积有所扩大,1985年收购油料(折油)272万公斤,销售食油3.4万公斤。
界首县1955—1985年农村粮油统购统销统计表

三城镇供应
1950年中国粮食公司界首市办事处经营商品粮(成品)供应城镇居民。1954年城镇居民、机关、学校等实行计划供应,凭证定点,品种数量不限。1955年8月国务院颁发《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命令》及《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实行“按人定量,发证供应,归户计算,购粮自由,存粮自便,节约归己”的措施;10月份改为“四类九级”供应法,特重体力月供25公斤,3岁以下幼儿4公斤,年底全县核定供应19284人,人均月供口粮12.98公斤(成品)。1960年粮食减产,供应紧张,以瓜菜代粮较普遍。非农业人口除10岁以下儿童供应标准不变,特重体力调为月供15.5公斤外每人月压缩供粮2公斤。1965年易原供标准为按职业及年龄结构供粮:特重体力月供20至27.5公斤,重体力月供15.5至19.5公斤,轻体力月供13至15公斤,大中学生17公斤,一般居民(12岁以上)12.75公斤,干部15公斤。1970年供应标准统一,县城干部月供15公斤,县城以下干部(包括小学教师)月供16公斤。10岁以上居民月供13.5公斤,1至2岁儿童6公斤,3至4岁8公斤,5至6岁9.5公斤,7至8岁11公斤,9至10岁12.5公斤。1973年12月份起每人月节约成品粮0.5公斤解库至1980年4月终止,5月1日恢复原统供标准。节约归己超量不调不补至1985年不变。
食用油通常供应麻油(又称香油)有时供豆油或菜籽油。1956年起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及大中学生(在校)凭粮供应证卡月供油4至8两(16两制),1960年月供油3至7两。1965年供应标准统一,人均月供0.4公斤,1979至1985年月供0.5公斤,少数民族(回民)月供0.7公斤。节日(春节、国庆节)优惠供油人均0.2公斤后增至0.5公斤。
工商行业、饮食服务业、县白酒厂、食品厂及棉纺制品厂等单位用粮油每年由县计划委员会按指标分解并填发通知单送达有关单位定点计划供应。收票证(粮油票)单位按月或季度凭票证供应。至1985年不变。
界首县1956——1985年城镇粮油销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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