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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制
民国初期,沿用清末的募兵制度。募无定期,随用随招。树大旗,设招募处,自愿者,便可投军当兵。河南省李汉章,本县秦庆霖曾在姜寨、鱼同城和沈丘集一带设招募处,树旗招兵。
二、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施行。规定凡年满18~25岁的男性青年实行抽签定员,兄弟二人者抽1人,兄弟三人抽2人,中签者应征。孤子缓征。名曰依法征兵,实际上富豪子弟不愿应征,抽签也徇私舞弊,主持抽签的官员借此大发横财。民国24年在泉鞍洲成立壮丁队,官兵共38人,实施国民兵训练,后改为壮丁巡察队。全县壮丁124995名,编成3个区队33个联队6932个小队,分级训练,至年底训练20790人。以后由县常备队训练,民国30年进行殷实户壮丁训练,每期1000人,以备抽签应征。
派壮丁抗日战争爆发后,县政府把应征任务按人口、地亩摊派到各区,区派到乡(镇)、保,由于乡、保长和富绅子弟多不应征,也不摊钱,大部分为贫困势弱户负担,摊派到保的壮丁员额,保长指定到甲,由各户摊钱觅壮丁,一般是300~500银元觅一个壮丁。因此出现一些壮丁“油子”(即得钱当壮丁,到部队逃跑回来,还出卖当壮丁)。
抓壮丁民国29年以后,由于国民党当局积极反共,消极抗日,加之国民党政府对壮丁的残酷虐待,人民不愿应征,征集不到,就到处抓壮丁。民国30年国民党军第二集团军阜颍师管区第三补充团驻县城南八里陈,专事接收临泉县的壮丁,稍加训练,送往部队。致使许多青年为逃避抓壮丁,长年在外,妻离子散,有的自残其身。民国29年8月,高塘乡有对新婚夫妇,刚举行过婚礼(拜天地),即被乡丁抓住要带走,新娘子哀求说:“老总,让我同他说几句话,也算是夫妻一场。”随拔掉纂上的银簪子把新郎右眼扎瞎。抓壮丁之风愈演愈烈,原规定孤子缓征,后来不论孤子或稍有残疾者,也滥抓充数。王楼乡萧庄陈进国是孤子,民国31年遭灾荒,全家老少6口且处境贫困,保长说他是“饱孤子”(已生男孩),硬要抓他当壮丁,他被逼无奈,用刀将自己右手食指砍掉,以抗壮丁之役。有的在押送途中即被折磨死,搞的群众怨声载道,闻风而逃。时有“打的粮食是保长的,生的儿子是老蒋(介石)的”之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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