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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对干部家属、遗属、多子女困难补助由专署拨款救济。1956年按照工资比例(区级以上机关按工资额5%,乡级按3%)提取,统一使用。1957年6月减少到3%和1%提取。1962年改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1965年,对干部遗属实行定期补助(城市每人每月10~12元,农村5~7元)。1977年,干部福利费改为从职工工资中每人每月提取1.28元,1980年提高到1.5元。遗属补助分别提高到15~18元和12~15元。1981年遗属补助120户343人,补助费4.57万元,干部福利费3.03万元。1982年遗属补助137户340人,补助费5.3万元,干部福利费3.48万元。1983年遗属补助367户927人,补助费13.89万元。1984年遗属补助142户366人,补助费5.81万元,干部福利费4.51万元。1985年遗属补助159户389人,补助费6.81万元,干部福利费5.37万元。
退职、退休、离休干部的待遇。1985年以前本县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根据工作年限,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75~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不符合退休办理退职的,按原标准工资40%发给生活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原工资照发,并发给200元旅游费。1951~1985年共办理离休干部207人,退休干部1046人,退职干部2621人。
工人劳动保护。1954年工厂企业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957年县人委发出防暑降温通知后,工厂企业注意改善工人生产条件,每年发给降温费。女工同工同酬,产假56天工资照发。1969年县油厂女工刘月贞被地钉绊倒遭机器轧死后,工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机器增设防护设备。制订安全生产制度。1978年,工厂企业普遍制订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对因工致伤、死亡工人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费。女工产假增加到90天,晚婚晚育产假半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月发给2元卫生费。县化肥厂并对职工子女实行免费入托、入学。
临泉县工业局所属企业几个年份安全设施及经费开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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