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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县人民政府布告
为了对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顺利开展农业增产运动,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量,有力地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支援国防建设,支援解放台湾和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几年来都是提倡并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事实已证明了过去所试办的一些老社,由于集体生产统一经营,发挥了土地的潜在力,充分使用了劳动力,有的也推行了“三改”,并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实行了多种经营,所以都比以前互助组时增加了产量,增加了收入,虽然有一部分老社去年遭受特大的洪水灾害,但仍发挥了抗旱的优越性,因而也获得了保产与少减产的重大胜利。这样也就促进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有些地方,由于在办社时我们个别干部对交待政策和宣传教育不够明确、深入。或者是由于错听潜藏在农村的反革命残余份(分)子及某些不法分子的谣言,而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某些疑虑,甚至发生卖牛、砍树、不积极参加生产等不正确现象。为纠正上述情况,切实贯彻办社中自愿互利政策,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好,特对办社工作中社员入社、入股、分红以及耕牛、农具、技术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员入社:在建社或在扩大老社中,对群众入社只能采取说服动员方法,不得强迫,对已经入社但思想未通的社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如说服教育后仍有要求退社者,可允许退社,并且不得讽刺打击。
(二)土地评产:社员入社时,其土地应根据土地好坏(包括土质、水利、地势等条件)和实际产量高低,民主评定出常年产量作股入社。有的社在土地评产时有过高过低现象,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土地与劳力的分红:分红的比例应该根据劳力稍高于土地的原则确定,但土地的报酬不能低得太多,要照顾到劳力少土地多的社员也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土地报酬的数量如有偏高偏低的现象,就应照此原则适当调整。计算土地的报酬,可采取固定地租或者是比例分红的办法,规定好土地每年的实际报酬数量,但如果遇到荒年,原定的土地报酬数量或比例可酌量降低。
(四)耕畜:社员的私有耕畜入社前,必须根据社内生产需要和畜主的自愿来决定折价归社或租用。采取租用办法得按照普遍租价给畜主报酬。采用折价归社办法时,除科学的还按常年市价折价外,灾区应按目前市价,并参照常年市价进行合理评定,即应低于常年市价,高于目前市价进行评定。过去评定不太合理者,应进行适当调整。
(五)农具:凡属锄头、镰刀等小农具,以社员自备、自用为原则,可不入社。凡属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如大车、犁、耙、耧等),如社员自愿折价归社,可按原购置价格,扣除折旧,评价归社。如采取社员租用办法,则应定期付给农具主承包补贴费,或付给合理的租额。遇有损坏,由社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六)社员入社,土地上的原有树木一律仍归社员私人所有,不随同入社。办社后合作社集体栽植的树木,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七)社员入社,土地上所带之青苗,应随同入社,凡确定青苗难种难收者,要根据现有小麦生长情况,进行估价(不让种麦户吃亏)入社,单打单收或统打统收,均应说服社员追肥、间作、加工等,增产部分归劳动力分配,如遇灾欠(歉)收,照灾比例成份(注:原话)。
(八)社员入社时,应按入社土地股数分摊一部分生产资金(种子、草料和现金),作为全社的生产基金。但此数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出得起为限,贫苦社员可以缓交或少交,个别极贫苦的社员通过讨论可以免交。社员所交的生产基金,不退社时应继续留社使用,不得抽回。
上列,除上报备查外,特布告周知,希各区、乡,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参照执行。
一九五五年四月一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城镇办理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布告
办字第0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阜阳城镇建筑能够有计划地进行和保护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权利,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则”,结合阜城当前建设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阳城镇建筑统由阜阳县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凡驻城镇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均得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建筑手续,交纳建筑规费。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具有下列建筑情形之一者,均得办理建筑手续
1.新建房屋及垣墙;
2.改建、翻修或拆除房屋及临街垣墙;
3.增建或接高建筑物;
4.临街修砌台阶、雨棚、阳台等工程;
5.修建上下水道设备及污水池井;6.修建烟囱、水塔等重大工程及有关公共安全、卫生之建筑物;
7.其他重大工程,须要进行管理和办理建筑手续的建筑物。
(以上所指的房屋,包括楼房、瓦房、平台、席棚、草房等在内)。
第四条:如在屋内修砌间墙、粉刷内部、拆除院内垣墙、房屋等不影响市政建设之简单工程,不在管理范围,不办理建筑手续。
第三章建筑手续
第五条:凡准备进行建筑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其建筑物属于本办法规定之管理范围者,均须事先到阜阳县城市建设局领取建筑申请书,逐项填写,送城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方能动工兴建。
第四章建筑规费
第六条:征费的范围和标准:
1.建筑许可证:凡属管理范围,须(需)要发给建筑许可证者,按建筑工程总价千分之五收费,工程总价不足二百元者,以二百元计算,不足一百元者,只办申请手续,免纳建筑规费。修建围墙每十平方公尺收费五角,不足十平方公尺者,以十平方公尺计算。
2.建筑申请书:凡属管理范围之建筑物,均须(需)填写建筑申请书,每张收工本费五分。
3.建筑延期或补领许可证,按延期时间以每月二元计算。补领建筑许可证一次收费二元。
4.更改建筑图样:凡更改已经市政建设局批准之建筑图样者,每次每张收费四元。
第七条:虽属管理范围,凡系义务劳动之建筑物,只办建筑手续,免纳建筑规费,以示奖励。
第八条:军事系统机关、部队修建营房及其他军事上的必要建筑工程,只办建筑手续,免纳建筑规费。至于建筑经营生产工程,仍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建筑手续,交纳建筑规费。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九条:凡能积极执行维护本办法,并报告检举违犯(反)建筑章程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与适当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凡不办理建筑手续,就动工兴建的违章建筑,应视其情节,给予应纳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罚金。若妨碍交通建设须要拆除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者,或不听劝解,对执行本办法有抗拒行为者,报经人民法院于(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动工或竣工之建筑物,未办建筑手续和未交建筑规费者,得以本办法规定补办建筑手续和补交建筑规费。
第十二条:各承建单位,对凡没有发给建筑许可证之建设单位,均应拒绝承包,以免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后望切实执行。
县长:孙永熙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阳办字第0913号
兹将《阜阳县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布於后,希我县全体人民遵照执行。
县长:孙永熙
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二日
阜阳县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统一管理与合理使用公有房地产,根据《安徽省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公有房地产均应由公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调配使用,集镇公有房地产均应由所在乡人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配使用。凡本县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商店或私人使用公有房地产者,均应依照本细则办理之。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县之公有房地产,指下列几种:
1.县原有之公有土地与房屋;
2.依法没收之土地与房屋;
3.未确定处分之敌产、逆产与其它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房屋;
4.(一)解放后未经政府处理的城市地主多余房地产,现仍出租或转借给他人者,一律无偿收为国有;(二)解放后未经政府处理的城市地主多余房地产,现仍出典出卖者,一律收为国有,其代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地主追回一部或全部;
5.情况不明,无合法代管人(的)宗祠、寺庙、会馆或私人房地产;
6.地主及城市贫民在土地改革时返乡分得土地及房屋者,其原使用之土地、房屋应收为公有。
7.解放前,贫民在地主地基上所盖的房屋与原地主办理手续规定年限期满后房屋仍旧归地主者,其期限已满应收为公有;
第四条:已划为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所有,或其自行购置之房地产,均不在本细则管理之内。
第三章租赁
第五条:凡本县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商店、公私合营或私人使用公有房地产,一律向管理机关办理申请承租手续,经核定后,通知申请人限期协议订立租约;私人租用须觅具所属单位、商店或适当私人保证。
第六条:房地租金,按月收取,房屋按质量以当地习惯,按间为计算租金单位。所计时间不满十五天者,按半月计算,超过十五天按一月计算,退租起租同。(注:原话)每月10日—25日,为缴租日期。租金应按月一次缴清,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由保证人负责垫付。
第七条:承租人对房屋内部如需粉饰及零星修理部分,应归自理,如有重大毁坏和危险,承租人应报请管理机关,勘查修理,或由承租者自修抵租,承租人如因需要改装门窗或内部装置,可与管理机关共同协议订立合同,期满后按合同处理。
第四章拨用
第八条:凡本县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使用公有房地产,除干部宿舍按行政标准收租外,其余的房屋暂不收租,均需向管理机关申请填发拨用证书。
第九条:在使用期间,使用者应负担全部修缮、保养及各项税费,妥善保好公房,不得暂借或转让,其所添置之设备,在退房时应无偿交管理机关接收,不得私自拆毁。
第五章退租
第十条:承租(使用)者对房地产如有一部或全部不需要时,应于前五天以书面申请退租。管理机关如因修理或调配,必要收回时,于五日前通知承租(使用)者终止契约。
第六章奖励处理及其它
第十一条:不论干部和群众能积极保护公有房地产,对隐瞒占用公有房地产能积极检举,且有显著成绩者,应予适当之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机关得终止契约,收回房地产:
1.承租人逾期两月不缴房租者;
2.承租人对承租之房地产连续不使用三个月以上者;
3.承租人损坏房屋而拒绝修复、赔偿或任意变动地形者;
4.承租人将房地产转借、转租私行调换者;
5.违犯(反)租约之规定者。
第十三条:凡属于上项第二章管理范围的公房,现住房户应立即到公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办理住房手续。对公有房地产如有侵占、隐匿,任何人均可向管理机关检举。私自占有公有房地产,经检举或查出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没收其建筑物,并给与法律处分。
第十四条:如违犯(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者,得报送人民法院处理之。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布告
办字第0142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的管理,“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达到较合理的分配起见,根据“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是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的物资,除由国营木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购和经营,也不得以单位和个人名义随便出具证明介绍来购。
第三条:凡建设部门之基建用材,必须事先编造用材计划,报经县计划委员会平衡后,根据情况由木材公司供应。如无计划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供应。
凡是基建部门之剩余用材,应全部交给木材公司,即木材公司按照基建剩余材按质论价收回。
第四条:人民公社需要自采的木材数量在三立方米以内者,报经乡批准,并报县林业行政部门备查;三立方米以上者,应报县人委审批后方准砍伐。
第五条:凡公路、河道两旁的林带以及风景树、防风林、果木母树、经济林木,一律禁采伐。公有林木需要砍伐者,必须报经乡审查,县批准后,方准砍伐,并按照国家牌价作价上缴给当地财政部门。
第六条:严禁采伐未成材的幼树,对需要采伐的木材,直径在20公分(矿柱例外)以上者,方准砍伐,同时在砍伐以后,立即栽补树苗,不得有光砍不栽的现象。
第七条:各乡人民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木材检查站,应加强对城市集镇上柴草行的管理,凡群众在当地出售具有使用价值的木材,应卖给木材公司,柴草行不得经营。对所允许经营的烧柴价格,更不得任意提高,以防群众将成材破成劈材出售。
第八条:凡外地运经本县的木材,没有省林业行政部门运输许可证和专署木材检查站证明者,以及外地到本县境内采购木材未经县批准者,对其所运木材,人人都应检举制止,当地人民委员会有权扣留,对所扣留的木材应通过检查站上报县处理。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管理,各乡对凡没有按照规定手续在市场上擅自收购、出售的木材,都有权检查制止和扣留,并将情况和扣留之木材上报县处理。
第十条:凡木材公司所设各点收购之木材,应由木材公司统一调剂供应市场,当地公社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没收,或进行法律制裁;对维护本办法有功者,得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县长:孙永熙
1959年2月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办字第0260号
大规模的春耕生产目前已普遍开始,各地都在进行着大搞河网化、深翻土地、培畦、筑路、取土积肥等工作,由于我县历史悠久,不断发现古墓葬、碑碣、古器皿、古生物化石(龙骨)等文物,这对于研究我国历史有着很大的价值。从我县普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对已发现的文物,不仅未能慎重保管,相反地还有挖掘古墓取砖修桥、筑路等情况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防止破坏,特布告如下:
1.各乡镇、人民公社必须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生产建设规划中,将已知道的古代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如东城集、古城、栗头店、伍奢冢、刘福通墓(注:经查,不在今阜阳县境内)、刘伶墓、徐母墓、婆婆冢、黉学院、刘公祠、城隍庙、大寺、大观、文峰塔、拐角楼、西湖亭以及较古的碑刻、桥梁等)应尽可能纳入绿化区,妥为保护。如确实影响生产建设,需要迁移古建筑物时,必须报县人民委员会转报省批准后方得动工。2.在生产建设中,如发现地下碑碣、石刻、古墓葬、古遗址、古生物化石等,应即停止挖掘,妥为保管,迅速报县人民委员会处理,未经县批准,不得继续挖掘。
3.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归国有。”所以在施工中发现之零星文物(如古时人类生活、生产用具之石器、陶器、瓷器、漆器、青铜器、金银饰物等、动植物化石及其他文物,均不得分散、隐瞒和破坏。
4.凡保护文物有显著功绩者,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对分散、隐瞒文物窃为私有者,应予追纠,对有意破坏、盗窃古代文物者,除追缴其所盗取之文物外,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以上希全县干群遵照执行。
县长:孙永熙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八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实施
《阜阳县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的布告
办字第0546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人民健康,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传染,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我县《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包括饮食、理发、浴室、旅社、食品摊贩、清凉饮食业等。凡在本县境内经营上述行业,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有关行业、摊贩,在开业前,应持当地人民委员会管理许可证或介绍信,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填报营业申请书,经检查其卫生设备、产品符合要求者,发给卫生许可证,始准营业。
第四条:有关行业、摊贩应服从卫生、公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对于指定之检查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拒绝,如有查问,须据实陈述。
第五条:建立卫生意见簿,并实行相互监督,听取顾客对卫生方面的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改进。
第六条:全县人民有权对各行业、摊贩进行卫生监督,对违犯(反)本规则,造成人民健康有严重损害者,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对维护、执行本规则有显著成绩者,主管机关据情给与奖励。
一、饮食业卫生管理规则
第一条:饮食业包括茶馆、饭店、酒店、油点、卤菜业、茶食糖果业、食品厂、豆腐制作业、鸡鸭鱼蛋业、猪牛肉业及其他有关饮食行业。
第二条:店内应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经常保持店内外卫生整洁,随时清除污废物品和灰尘。
第三条:店内不得有蝇、蚊、老鼠、蟑螂等病媒害虫,应有严密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及除四害工具。
第四条:禁止露天烹调饮食,原料必须清洁、新鲜,严禁出售腐烂、变质、发臭、发霉、生蛆、长虫等不洁之食品。
第五条:食具(碗、筷、杯、盘等)使用一次后,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如用开水煮沸或药物消毒(漂白粉液0.5—1.0%,过锰酸钾液1∶5000)。零售食品包装必须清洁,如有条件,应做到先消毒后使用。
第六条:饮食用具要经常洗刷,抹布要专用,做到经常煮沸消毒,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及蔬菜等要分别贮存,按生熟性质分别使用菜刀、案板,不得混用。
第七条:严禁用勺直接尝味,供应饭菜运输时,要有专用工具。
第八条:厨房及餐室要有清洁的洗手盆、毛巾、肥皂等用品,用后应洗涤干净,并用碱开水煮烫。水缸、痰盂、污水桶,一律加盖,每日清洗一至二次,保持清洁。
第九条:服务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裙,戴口罩、发帽。做好个人卫生,保持衣服清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前大小便后一定要洗手。按期接受各种预防注射。
第十条: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则,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或勒令停业的处分。二、理发业卫生管理规则
第一条:工作室经常保持清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门窗墙壁经常拭擦,定期粉刷。设置痰盂,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条:理发器械和用具,如面巾、剪刀、梳篦、推子等,使用后应消毒,消毒方法(可)用煮沸、蒸气,75%酒精(及)来复尔水等均可(洗涤)。洗头面盒、护头巾、毛巾,每日应换洗一次,并注意经常煮沸消毒。
第三条:使用之电力工具,应经常检修,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第四条:设置阴沟或容器,及时清理废弃之污水、头发等脏物。
第五条:理发操作时须穿白色工作服,为顾客修面时一定带口罩。
第六条:严禁理发人员为顾客放血、挑痧、打眼、挖耳、刮鼻、推拿等。
第七条:凡患有头癣、秃疮、头虱等病的顾客理发,须另用一套工具,用后,立即彻底消毒,防止传染他人。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经常洗澡换衣,保持清洁。按期接受各种预防注射。
第九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条:凡违犯(反)本规则,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或勒令停业的处分。
三、浴业卫生管理规则第一条:保持室内外清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家具、门窗、墙壁经常擦洗,定期粉刷。休息室除设有通风窗、风扇外,冬季应备炉水,温度保持在摄氏20度以上。设置痰盂,每日洗刷一至二次,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条:应有厕所,并保持清洁,设置排水沟,以便随时排除污水。浴池外小便池除经常冲洗外,要用药物喷洒,以除臭气。
第三条:室内家具、用具不得有蚊、蝇、虱、蚤、臭虫等病媒害虫,应备有除四害工具,每周进行一次药物消毒。
第四条:浴池内应经常保持清洁,每日换新水一次,在星期六、星期日应换二次。随时进行打沫,池水温度要保持适当,不得因顾客多少而任意加热和降温。
第五条:严禁在浴池内洗衣和小便。
第六条:严格执行“四巾制”,浴巾、面巾、擦身巾、擦脚巾等分别使用,不得混淆。面巾、擦身巾,每日至少煮沸消毒3—5次。围巾每周至少洗换消毒一次,其他均需要每日洗换煮沸消毒一次。
第七条:每一顾客专用一套茶具,茶杯使用一次后,必须煮沸消毒(用千分之五过猛酸钾水侵泡),禁止对壶嘴喝茶。公用之刀、剪、梳、篦使用后必须擦洗干净,每日进行一次消毒。
第八条:凡患有皮肤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入浴。浴室内应设简单急救药品,以备顾客晕池之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保持个人整洁,经常换衣、理发、剪指甲、按期接受预防注射。
第十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则,又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直至勒令停业的处分。
四、旅社业卫生管理规则
第一条:各旅社房间,必须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墙壁最少半年粉刷一次。
第二条:每个房间和走廊,应设置有盖痰盂,每天洗刷干净,禁止随地吐痰,要设置果壳箱,以便投放纸屑、果壳和废物。
第三条:旅店内不得有蚊、蝇、虱、蚤等病媒害虫,应备有除四害工具,每周进行一次药物消毒。
第四条:旅客使用的被子、被单、枕巾等物,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每周至少洗换一次。发现有患传染病、皮肤病的旅客,用后应立即换洗并进行消毒。
第五条:桌、椅等家具,要经常擦洗,茶壶、茶杯、漱口杯、公共面巾,顾客用后须煮沸消毒(千分之五的过锰酸钾水浸泡)后方可再用。
第六条:室内外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垃圾污物随时清除。应有整洁适用之男女厕所,每日打扫,不得存放粪便。
第七条:一般饭店、栈店兼住客人的,不得让客人睡在地上,应放置铺板,并保持卫生清洁。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洗换衣服,经常保持整洁。
第九条: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在治后,经医院检查许可,方可工作。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则又屡教不改者,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金、调销卫生许可证直至勒令停业的处分。
五、饮食摊贩管理规则
第一条:出售之食品及制造原料均须有防蝇、防尘之纱罩、玻璃罩等设备。不得以未经煮沸之生水充作饮料,冷饮品禁用生水淋洒。
第二条:严禁出卖腐烂、发臭、发霉、变质、变味的食品。取食品禁止用手抓拿,必须备有专用取食工具。
第三条:不得靠近厕所垃圾堆或粪物附近营业,搞好停放处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盘、盆、碗、筷等用过后用开水煮烫,抹布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并做到消毒。
第五条:摊贩员工衣服必须保持清洁,经常换洗,尽可能穿白色工作衣,戴口罩,大小便后必须洗手。
第六条:违犯本规则,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金直至勒令停业处分。
一九五九年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破除迷信严禁巫婆、神汉破坏活动的布告
办字第0370号
巫婆、神汉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余孽,是封建统治阶级以此作为麻痹人民的工具。解放后,随着党的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和科学文化的普及,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迷信的人越来越少了。巫婆、神汉经过政府教育改造,大部分已改邪归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至今个别仍有未改造好的巫婆、神汉,利用某些地区的自然灾害和疫情,妖言惑众,以迷信骗吃骗喝。有的群众受骗不仅花了钱,而县耽误了疾病治疗,造成人命后果。
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希望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巫婆、神汉的破坏活动,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改造。对布告前从事迷信活动的人,只要真诚悔改,一般不咎既往。即是罪恶严重,只要能够彻底坦白,低头认罪,也可从轻处理。对布告颁发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定要从严处理。对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此作掩护进行破坏活动的,要坚决从严惩办。
此布
县长:王逸云1961年12月27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航运安全管理的布告
办字第0022号
近来,有些地区的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不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违章超载、抢渡、强渡、抢行,有的渔民在航道上拦河设网、扎屏捕鱼,严重地影响了运输安全。为加强航运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必须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定船行(作业)区域及装载定额,并标示在船舶明显处,方准航行。
二、不是专门摆渡的船,不准摆渡。质量不合规格,安全设备不全的各种船舶,立即停航,待有了安全设备,才能使用。
三、各种船舶均须遵守航行规章,严禁超载、抢渡、抢越轮船的违章行为。遇有大风、急流、浓雾,必须小心行驶,并在船的明显处置灯光信号。
四、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必须按定额配备固定船工。船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和驾船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严禁随意顶替或由乘客自行撑船。
五、交通部门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秩序的管理。乘客必须遵守渡口规则,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工的指挥,并协助维护渡口秩序。严禁争先、强渡。在节假日渡运任务繁忙时,公安机关或人民公社应派人维护渡口秩序。
六、渔船不得在正航道上设置渔具。夜间捕鱼时,应挂白色环照灯;拉网捕鱼时,应增设灯光。
七、为保持航道的畅通,任何部门不得在航道和河两岸设置障碍物,如系特别需要,必须有明显标志。
此布
县长:王逸云
1962年元月18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发布《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
本县集市贸易开放以后,对于促进农业副业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却有少数投机分子,大量套购和贩运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买卖各种票证,进行违法活动。为了保证国家农副产品统购派购计划的完成,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资料的正常供应,必须制止投机违法活动。特公布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于后:
一、集市是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凡是准许进入集市贸易的产品,可以通过供销合作社、货栈、交易所和有证商贩、有证行栈进行交易,也可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交易。严禁投机倒把,非法买卖。
二、国家制发的粮票、布票、购货券及其他各种购物票证,严禁买卖,违者一律没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三、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棉、油(包括油料)、布,严禁私商经营和贩运。
四、在粮、油统购期间,凡属指令统购的粮食、油料、油脂,不准进入集市交易;在本县完成统购任务并宣布开放粮食集市市场后,允许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粮油上市情况,适当组织收购,也可以向已经完成交售任务的生产队进行议价收购或实物换购。
在统购期间,社员个人在自留地生产的少量薯类、杂粮、油料,允许进入集市交易。
五、棉花,无论统购期间或非统购期间,一律不许进入集市交易。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多余部分需要出售的,应当继续卖给国家,由国家按规定发给奖售物资。土布也不得进入集市交易。
烤菸,在国家收购任务尚未完成,没有宣布开放烤菸市场以前,禁止进入集市交易。
木材、毛竹,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其多余部分应议价卖给国家或供销合作社。禁止私商贩运。
六、肥猪、麻类以及与国家订有派购合同的渔业专业队的水产品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履行合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最好卖给国家,也可以持当地收购单位发给的完成任务的证明,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也可议价收购或以实物换购。
蚕茧、中药材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履行合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由供销合作社收购或以物换购,禁止私商经营。
皮张、羊毛、肠衣、猪鬃以及废铜、废铁、废钢、废铝、废锡、废镍等,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或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店组代购、换购,不许私商收购贩运。允许群众用废损的钢铁、铜、铝制品,向手工业合作社(组)兑换农具和器皿。
七、凡属国家计划供应的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按计划统一分配,不许商贩套购倒卖。生产队和社员向国家出售农产品所得的奖售品,如需要出售的,可以委托当地供销社或寄售商店代售。消费者的旧衣、旧物需要出售的,在有寄卖商店的城镇,委托寄卖商店代售,严禁店外成交,没有寄卖商店的集镇,允许物主在集市上自行出售。
酒、卷烟是国家专卖物资,除经批准的酒厂、烟厂可以生产,经批准的商店可以经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经营。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商品和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都可以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不受限制。
九、所有上市的商品,必须按照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交易场地,进行交易,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在集市上设立若干交易所,以便利群众交易。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集体单位或个人,都应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参加集市交易的小商小贩,必须经过本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发给证明,方可营业。无证商贩,一律取缔。
十、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单位,在粮、油市场开放以后,需要采购粮油的,必须经过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到市场进行采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不许直接到生产队采购,也不许以工业品直接到生产队换购。
城镇熟食业、复制业所需要的原料,由国家计划供应,也可由供销合作社议价供应,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后,到集市上自行采购。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接受私商托运。私人赠送亲友的少量农副产品,不论是统购、派购产品,均应允许携带。
十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其性质,分别按情节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确系私商投机贩运,应按国家牌价予以收购;少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所有国家干部,特别是市场管理干部、城乡基层干部、交通运输人员,都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以身作则,依靠群众,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如需修改补充,由本委另行布告周知。
县长:王逸云
1962年12月28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保护城市建设的通告
议办字第0731号
阜阳县城市建设,近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巩固和保护城市建设成果,现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则”,结合阜阳城当前建设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城市建设管理:凡住本城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拟建的建筑物,不论面积大小,均由阜阳县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统一安排地基,建筑单位并办理手续,交纳建筑规税,领取执照。凡无建筑执照的,承建部门不得施工。未经批准自行兴建的建筑物,如影响市政规划,妨碍市容或交通者,城市建设部门有权令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单位或本人负责。
二、道路管理:凡本城之砂石路,不准行驶硬轮车,不准在路旁或路面上取土、挖坑。
三、城防圈堤,关系到全城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加强保护。在堤身上不准取土、挖窑、放牧和开垦种植,更不准在堤坡和堤顶上建筑住房,以免违(危)害堤身安全。
四、树木和闸、桥、涵洞的管理:凡本城公共场所和道旁树木、花草,不论大小,不经批准均不得砍伐。如毁坏或偷砍一棵者,要负责补栽3棵,保栽保活,并将毁坏的原物追回。对现有闸、桥、涵洞要加强保护,不准任意填塞和拆除。
五、对积极维护城市建设管理规则,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或给予物资奖励。对违犯者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对那些有意进行破坏的不法分子,定严惩不贷。
以上特通告周知
县长:王逸云
1963年6月18日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公路绿化和管理保护工作的布告
办字第0009号
公路绿化是林业和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栽好管好公路行道树,既可为社、队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材,积累社会财富,巩固集体经济;又能美化路容,巩固路基,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几年来,我县公路绿化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管护不好,有些地方损坏的很严重,至今还有一些无树的路段。为改变这种情况,迅速把我县所有公路全部绿化起来,特布告如下:
一、目前正是植树造林季节,要大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力争今年春季将所有通车公路和街道,能栽树的都全部栽上,缺棵的要补齐。目前有条件的尽可能多栽几行,条件不具备的可先栽一行,逐步达到多行。公路边坡,可因地制宜地栽种荆条、杞柳、紫穗槐、蓖麻、茴草等经济作物,增加集体收入。所有公路,不论干线、支线,一律由当地公社或大队组织沿线生产队,划段包干完成。
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质量,所栽植的树苗,一定要选择生长快,复盖面积大,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的大苗、壮苗,如柳树、枫杨、毛白杨、泡桐、椿树等,但要做到公段品种一致。要求新的树苗要有鸡蛋以上粗,二米以上高,株距一般三米至五米,栽时要先划线、放样,做到挖大穴,栽当中,施足肥,踏结实,保栽成活。栽好后,由区、公社组织验收,不合标准要返工重栽。
二、认真贯彻执行植树造林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的关系。公路两旁栽的树,其收益分配(包括砍伐的成材树):凡国家投资栽植的树,干线路上的百分之五十归社队集体所有;支线路上的百分之八十归社队集体所有。凡是社队养护的公路,路上的树全部归包养社队集体所有。在干线支线第一行树外边又栽了树,不论几行,属国家投资的,百分之八十归社队集体所有;属集体投资的,全部归集体所有。在边坡上栽种的矮林,不分干线支线,全部归栽种的社队集体所有。
三、切实管理好公路行道树,不准任意砍伐和损坏。所有公路行道树,不分干线支线,一律包给沿线社队管护,点明树种、棵数,明确责任,划片包干,凡缺损者,应由包养社队负责补栽保活。新栽树苗易于损坏,必须栽上就管,责任到人,一管到底,做到保栽保活保成林。
保护公路行道树,人人有责,要广泛深入地进行爱树、护树的宣传教育,做到各级组织教育群众,家长教育子女,教师教育学生,并发动群众订立护树公约和奖罚制度。对护树有成绩的生产队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者,除追回原物或给予适当处罚外,要严格执行损坏一棵补栽三棵的规定,责令保栽保活;对个别屡教不改和蓄意破坏者,要严肃处理,以警(儆)效尤。
以上希各级组织和全县干群一体遵照。
县长:倪绍贻
1966年元月7日
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通告
阜秘(1982)181号

学校是国家培养“四化”人才的基地。为了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校舍、场地、树木、花草、教学设备等,都是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均由学校管理使用,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
二、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范围,社办初中和中心完小,不论联办或一社一队单办,一律由学校所在公社和大队共同维护;初级小学由所在大队和生产队共同维护。所在社队应将确保校产不受损失列入乡规民约。对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鼓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追究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学校教职员要树立爱校、护校的责任感,教育学生养成爱校护校的好风气。学校和班级要制订爱校护校公约,违反公约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责任;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为了保持学校安静,严禁车辆、牲畜和行人进入校园。原有通过学校的旧路,应尽快设法改道。如发现流氓分子扰乱,学校有权将其扭送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依法论处。集体或个人的牲畜、家禽,一律不准在校内放养。住校教职员工饲养少量家畜、家禽,必须加强管理,不准放养。
五、上级教育部门拨给学校的经费,以及工厂、社队、街道为学校筹集的办学资金、学生交纳的学杂费、校办工厂(农场)和师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均由学校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化公为私贪污挪用。
六、人民教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理应受到社会和人民的尊重。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人民教师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侮辱和殴打人民教师。
以上各条,希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如有违犯,应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县长:裴华
1982年7月24日
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定量砣杆秤的布告
阜政(1984)44号
为提高杆秤质量,实现国家计量制度和量值统一,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决定在全县推行定量砣杆秤,现布告如下:
一、推行定量砣杆秤是对民间常用衡器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关系。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要在一九八四年12月以前,全部改用定量砣杆秤。至期,旧制杂秤一律不准使用。目前,个体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旧制杂秤,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可暂时使用。但到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必须全部更换。
二、全县所有的秤工,从布告公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和修理非定量砣杆秤。凡经许可生产的定量砣杆秤,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生产定量砣杆秤所需要的定量砣,由县标准计量局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生产和采购定量砣。
三、凡是生产和使用的衡器(骨、木、铝制的杆秤、磅秤、地磅、案秤等),必须经县标准计量局检定。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或拒绝,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检定费。
四、对于违反计量法令,任意改变计量器具的量值和生产非法杆秤,破坏国家计量制度,抵制定量砣杆秤推行者,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布告
阜政(85)6号
近来,我县有些地方,赌博歪风有所抬头,并有蔓延之势,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坚决刹住此风,争取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特布告如下:
一、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恶习。它毒化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坚决予以禁止。
二、严禁任何人用麻将、牌九、纸牌、骰子等进行赌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出售赌具。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党员、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处理。
三、各地如发现赌博,政法、公安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立刻查禁,查获的赌具、赌资一律没收,对检举和禁赌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禁赌不力,赌博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安排好群众的文化生活,特别是春节期间,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移风易俗的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广大干部、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抵制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五、此布告要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县长:宋金品
198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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