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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民国后期,物价膨胀,公教人员月薪比抗战前提高2倍,物价却是战前的百倍,很多人的收入只能维持最低生活。
解放后,多次改革了工资制度。1948年至1952年,国家职工实行供给制,伙食分大灶、中灶、小灶。县、团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县、团级以下干部享受大灶。每人每月发津贴费6元,衣服、鞋袜、家属招待、妇女的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及儿童医药费等,均由供给部门供应。1952年,全县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50人,其中,享受中灶待遇的9人,享受常年家属补助的16人,享受保姆费的41人。区以下的一般干部、教师,实行包干制,每人每月发给大米90公斤(折小麦110公斤)。
1952年秋,改供给制为工资分制。工资分的分值,按当时粮、油、盐、煤、布等价格折合货币核发。年人均工资为547.63元。1956年秋,改工资分制为货币薪金制。改革后全县年人均工资为476.32元。1959年,2%的职工升级;1963年,43%的职工升级;1972年,45%的职工升级;1977年,43%的职工升级;1978年,2%的职工升级;1979年,40.5%的职工升级。同年11月,改阜阳县3类工资地区为4类工资地区,每人净增1—3元。对198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升1级。
1985年,对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进行了第一阶段改革。月人均工资增加20.47元。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加强工资管理,1956年至1972年,劳动局、财政局会同银行审批各单位的工资预算。1972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资基金预算(包括奖金、临时工工资、加班工资),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再报劳动局、财政局、银行会批(后改为季度审批)。
1984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部门的工资基金由劳动部门管理。每人建卡一式2份(工资发放单位一份,劳动或人事部门保存一份)。财政、银行按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卡片支付工资。
几个年份职工工资概况表
表82单位:元

(二)奖金
解放初期,对职工中的先进人物多是精神奖励。
1959年至1962年,在少数企业中试行了货币奖励,“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批判,被否定。1974年至1977年,部分企业实行了固定比例留成和超额分成的物资奖励,未能全面推行。1978年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奖金,每人每月按1.5元拨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评定发放。
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从留成中支取奖金。
1984年,企业职工的奖金与上缴利税挂钩(包括支付职工的各种生产奖,记件提成,超额分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此外,国家科委还颁发了科研奖、燃料及原材料节约奖、劳动竞赛奖、行政及事业单位的增收节约奖等。
几个年份工、交、建、商等全民企业奖金发放情况表
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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