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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管理
民国初年,虽有“婚姻自由”之说,一无措施,二无管理,广大城乡一直是封建婚姻的世袭之地。民国20年(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把“婚姻自由”、“不得重婚”写进《民法》,却没有实施。在夫权支配下,男性可以纳妾,可以宿娼。妇女只能服从“媒妁之言”和“父母之命”。据民国25年的不完全统计,一个不足2000人的大田集,为抗拒封建婚姻,有16名男女私奔,有13名男女悬梁。
解放后,中共阜阳县委为保障妇女的权力,要求工作队员会唱“旧社会,像苦井,劳动人民埋在井底下,妇女在最低层”的歌曲,走到哪里,教到哪里,以唤醒人民群众觉悟。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中共阜阳县委、县人民政府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头等大事,要求共产党员、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7年改为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国家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积极宣传《婚姻法》,带头执行《婚姻法》,掀起了学习、贯彻《婚姻法》的热潮。当年,有1231对男女解除了包办婚约,童养媳全部回家。
1952年,为确保婚姻自由,实行了婚姻登记,登记的程序是:①结婚、复婚、离婚的双方携带申请、户口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政府(1958年前为乡人民政府,1984年前为人民公社,1984年后为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②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双方进行审查:对申请结婚者,审查其是否自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主要对于结婚双方),是否有呆痴和不适于结婚的疾病。系申请离婚者,则审查是否自愿,是否有呆痴和不适于婚姻生活的疾病和生理方面的问题;③系结婚、复婚者,双方自愿,符合法定年龄,无呆痴和无不适于结婚疾病者,则准于登记(复婚者,要在登记表上注明“恢复婚姻”字样)发给结婚证书(系复婚者,在发证的同时,要收回其离婚证)。若不符合结婚之法定条件者,不予登记,要向婚姻当事人耐心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系申请离婚,双方自愿,经调解无效,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书;若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经调解无效,转交法院(法庭),依法判决。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县民政、司法、计生委、妇联、共青团等单位作出决定:受理婚姻登记的乡民政部门,一定要把住结婚登记的自愿关、年龄关、婚检关,坚持申请、证明、审查、登记4项制度。属于近亲、换亲者要求结婚,不予登记;属于一方或双方患有痴呆症和不宜于结婚的疾病患者要求结婚,不予登记。对于过去未到法定年龄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已生子女的,令其检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子女的,给与批评教育,责令停止非法同居,待到达法定年龄,再予登记。
1952年至1985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为11.531万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的男女为4.332万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为1743对;经调解无效,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和依法判处离婚的男女为4397对,1980年后,经教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为3.83万对。
(二)殡葬管理
民国以前,死人用土葬,一般人家,除为亡人备棺木外,还找来和尚、道士诵经超度,大换孝,广待客,闹腾3、5天,方让亡人入土。富裕人家更是奢侈,城西土绅刘锡农埋葬他的父亲,从外地买来檀木打棺做椁,仅此1项就花掉4000银元。很多人为老子做丧事大操大办,认为这样做才是“事父母能竭其力”,浪费再多,也不吝惜。
解放后,县民政部门配合工会、农会、妇联、共青团,通过会议、广播,倡导丧事俭办。在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动下,黑袖纱逐渐代替了孝服,花圈逐渐代替了设活。1976年,县民政局报请中共阜阳县委批准,于城北6公里处划地13亩,建柴油火化炉1座、殡仪厅1幢、停尸房3间、骨灰存放室3间、会议室3间、职工宿舍20间,购置运尸车2台、尸体冷柜1台、发电机2台,开办阜阳火葬场。中共阜阳地委、中共阜阳县委通过文件和会议,要求党员和国家机关干部做改革殡葬的带头人,规定:党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后一律火葬。实行火葬者,可以开追悼会,发给丧葬费500元,遗属可享受生活补贴,并1次性领取死者1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不实行火葬者,取消以上待遇。1980年,中共阜阳县委再次要求,除党员、国家职工死后继续实行火葬外,市民、农民死后也要实行火葬;不愿火葬者,要深葬,不留坟头。1985年统计,自阜阳火葬场使用之日起,共火化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尸体984具,占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死亡数的91.2%;火化工人尸体394具,占工人死亡数的32.1%;火化市民尸体409具,占市民死亡数的11.3%;火化农民尸体178具,占农民死亡数的0.02%。多数市民、农民,对死者依然用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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