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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宣传
1980年后,在干部和青少年中,开展了普及法律教育。1985年,县、区、乡均成立了普法小组,开办法制宣传培训班89期,培训法制宣传骨干2959人,编印普法宣传材料4万余份,发放普法读物6万册,订阅《安徽法制报》940份,翻印《治安处罚条例》2500份。建立了普法文艺宣传队,巡回演出戏剧、相声、琴书、快板59场,受教育者达4.75万人次。
(二)公证
民国时期,民间有类似公证的中人。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开展了公证业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证室瘫痪,公证业务停止。1981年,县司法局设公证处。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使公证工作走向正规,从公证的性质、公证的业务、公证的领导及公证的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至1985年,共公证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合同、委托、遗嘱、财产赠与、收养、婚姻共1080件。通过这种非诉讼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促进了安定团结。
(三)律师
建国后,阜阳县人民法院成立之初,设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律师2人,负责法律咨询、代办辩护、诉讼、答辩和签订合同契约。1959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撤法律顾问处,法律咨询等业务停止。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设法律顾问处,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至1985年,法律顾问处共接待来访1325人次;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570件;代写诉讼状453件。
(四)民事调解
1952年,全县建立民事临时调解委员会87个。1954年,全县建立了乡级民事调解委员会290个,共有调解工作人员2853人。1958年以后,由于行政区划不断变化,调解委员会时增时减。“文化大革命”中,基层调解委员会全部解散。1973年全县共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446个。1974年,调解民事纠纷8159件;1976年,调解民事纠纷10463件;1978年,调解民事纠纷3340件;1980年,调解民事纠纷4462件;1985年,调解民事纠纷65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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