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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初年,县知事审理案件。民国9年(1920年),县政府设司法室,监督司法审判。民国19年9月,成立阜阳县法院,专司案件的审判。法院之外设律师,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而律师多和法官相勾结,按贿赂之多寡以定官司之输赢。民国22年2月,阜阳县法院改称安徽合肥法院阜阳分院。民国24年1月,安徽合肥法院阜阳分院改名为阜阳地方法院,后再改名为安徽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民国26年9月,复改安徽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为阜阳地方法院。法院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
1949年3月,撤阜阳市,恢复成立阜阳县。市民主政府司法科改为阜阳县民主政府司法科,代行法院工作。1950年9月成立阜阳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各区设人民法庭。1953年,裁区人民法庭,设巡回审判小组,每组配干部2—3人,带卷下乡,就地调查,划片包审。1955年,依照《法院组织法》之规定,成立姜堂、插花、王人(今属利辛县)人民法庭。1957年成立老庙人民法庭。1958年10月,增设行流、马寨、苏集、王市(今属利辛县)、口孜临时人民法庭,以审理临时刑事、民事案件。1967年,法院及法庭受“文化大革命”冲击,瘫痪。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宁老庄、枣庄、程集、伍明、阜城镇人民法庭。1975年底,阜城镇人民法庭划交阜阳市。1980年后,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并增设口孜、袁寨、新华、插花、行流、闻集、华佗、王店人民法庭。
(二)刑事审判
1951年,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报中共阜阳县委批准,死刑报中共阜阳地委批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案件公开审理(国家机密、案件、少年犯罪案件除外),实行辩护陪审制度。陪审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5年起,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由院长和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刑事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判决,无期徒刑、死刑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判。
1958年至1959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敌我矛盾,刑事案件上升。为突击审理案件,公安局、检察院合署办公。
1961年,恢复1957年审判程序。1967年至1972年,法院实行军管,军事管制小组设“审判小组”,代行法院审判。1973后,恢复审判委员会审判制度。
1980年元月,《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实行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公开审判,建立了合议、辩护、回避、陈述、上诉、二审、终审等审判制度。
1983年秋,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4长”联席办公。“4长”会议对犯罪分子按罪定刑后,由法院开庭审理,从快从重从严审理了67起故意杀人案,3起纵火案,18起抢劫案,190起强奸案,17起奸淫妇女案,38起拐卖人口案,106起流氓犯罪案,40起诈骗案,211起盗窃案,10起诽谤诬陷案,263起其他刑事犯罪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15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者15人,判处10至20年徒刑者272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者371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者110人,判处拘役、管制者85人,免予刑事处分者21人。
解放后刑事案件审结统计表
表78

(三)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多由民政部门处理。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抚养、赡养、产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
1952年审结民事纠纷1247件,其中婚姻纠纷1009件,占81%;1962年审结民事纠纷364件,其中婚姻纠纷320件,占90%;1979年审结民事纠纷71件,其中婚姻纠纷69件,占97%。
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
历年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表79

(四)经济审判
1982年前,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或区人民法庭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开展了经济案件的审理。1983年结案6件;1984年结案16件;1985年结案64件。其中调解结案占结案总数的86%。198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县宋集乡43户棉农,向阜阳县苏集供销社出售锯齿棉5014公斤,应付款15696.80元。已付12696.80元,下欠3000元,打了欠条。以后,卖主多次催讨欠款,买方拖延不付。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过调查,指出被告拒付货款的错误。调解后,买方一次付清了欠款。1983年至1985年,法院在受理经济案件中,共收诉讼费11018.90元。
(五)案件复查
1979年,阜阳县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先后受理各类申诉789件,复查569件。其中:全错全平者27件,部分错部分平者183件,不错不平者359件。属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申诉209件,复查195件,其中:全错全平者13件,部分错部分平者28件,不错不平者154件。
1980年至1981年,复查各类申诉505件,其中:改判宣告无罪者44件;免予刑事处分者82件;给予减刑者6件;维持原判者373件。
1984年,成立刑事审判二庭,受理解放以来的申诉40件。复查后,改判为无罪者6件;改变性质者2件;免予刑事处分者17件;维持原判者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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