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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不设检察机构,法院设检察官。
1954年,成立阜阳市人民检察署,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1955年改县人民检察署为县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被“砸烂”,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经过拨乱反正,恢复成立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3个科。
(二)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科,对公安局提请逮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是:1954年至1958年,凡逮捕或起诉案件,检察院集体讨论后,将审查意见报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三长”组成的检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1958年以后,人员缩编,公安局、检察院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侦查、批捕、起诉、判刑,由1人办理,检察职能降低。1961年以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分立,逮捕、起诉案件均需检察院审查批准。“文化大革命”中,逮捕、起诉、判刑,均由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决定,错捉、错判案件较多。1979年,恢复了检察院和检察制度。
自1954年,县检察院实行检察权后,批准逮捕的6542人,因构不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为2342人,因材料不足或不实、退查的为1144人。检察院审查公安局移送起诉的全部案件,决定起诉的为5889人;因构不成犯罪,决定不起诉的为182人;因认罪较好等原因,决定免予起诉的69人;因材料不足或不实,退查的255人。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也进行了监督。1956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盗窃生产队仓库粮食犯”生产队队长×××、会计×××。检察院发现公安人员侦查时有逼供、指供现象,且赃物下落不明,决定退查,在检察院监督下再次侦查的结果,该案系另外2人所作,随即恢复生产队长、会计的名誉。1981年,审理洄溜供销社门市部负责人吴林山玩忽职守造成17000元损失一案,法院判定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对照法律,提出抗诉,重新审理后,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1983年,审查潘大才、周洪森拐卖人口的一案,发现漏掉了同案犯桑其修,建议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意见,补报逮捕手续,将桑逮捕,法院判桑有期徒刑7年。
(三)经济检察
检察院还受理了经济案件。办案的程序是:(1)受理经济方面的揭发检举;(2)根据揭发和检举,立案开展侦查;(3)根据侦查终结,提出起诉、不起诉或免于起诉。1980年后,检察院遵照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把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诈骗、走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先后侦查、起诉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胡××、副队长尚××、于××合伙贪污罪。侦查、起诉了县保险公司干部李××的贪污罪。侦查、起诉了亓玉秀骗取巨款25万元的诈骗罪。县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对上述罪犯进行了判刑。
(四)法纪检察
1954年至1985年,检察院直接受理违法乱纪案件271件,其中:侵犯人权案73件,玩忽职守案64件,侵犯通讯自由案7件,破坏他人家庭案95件,破坏民主权利案32件。经审、立案侦察125件,决定起诉147人。对一些有违纪行为但还构不成犯罪的案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监所检察县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和其他的劳动改造场所的工作进行了监督。即:审查犯人的收审和释放是否合法;审查羁押犯有无法定日期;审查监管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审查监外执行情况。1954年至1966年,检察院对看守所1月1小查,重大节日全面查。1979年后,配1名专职检察员,配合公安局、法院,监督各项工作。1984年,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专司监所的检察工作,加强了监所的文明管理,促进了犯人的自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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