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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体制
清代,阜阳县除有正赋(田赋)、漕米及耗银、耗米之外,有杂税(包括盐课、渔课、芦课、学租、当税、牙税、契税、贡物)、丁赋(徭役)、捐纳、厘金等名目繁多的征税项目。阜阳系农业县,田赋列为各赋之首。光绪以后,除征正赋外,还加征赔款捐(每亩征银二分五厘二毫),卫田升科后,每亩征银二分四厘七毫八丝,征米二合五勺八秒。民国4年,田赋改征银币,丁银1两折银币2元零4分7厘5毫,加捐折币2角4分;漕米1石,折银币5元1角2分,加捐折币2角4分。另征田赋附加。开始时,征银一两,加钱数文,次第附加增为三串一百文(时人称附加为“三一”)。继之,税征愈演愈杂,除“三一”之外,又有警备、教育、建设、筑路、自治、清乡、义教、公益、常平仓、财政等附加名目,总数超过正赋150%。民国24年,实行税收预算,经安徽省府核定,阜阳县附加共6种,即:征正赋银币1元,加自治费0.13元,加财务税0.15592元,加教育费0.3元,加建设费0.15元,加筑路费0.05元,加保安费0.7648元,合计征正赋1元,加征附加1元5角5分。民国31年,田赋改征实物,银币1元,折粮35斤,加征军麦35斤。正赋及附加,均由中央政府支配。
杂税的征收,民国初年沿袭清制,买契由县署办理,按买价的3%征买契税,按典价的2%征典契税。民国31年,买契税按买价的5%征收,外加买契附加税2.5%。民国32年,买契税按买价15%征收,外加附加税2.75%。典契税按典价10%征收,外加附加税2.5%。而任意征工商营业税、屠宰税、佣金收入税,以及各种繁多的船捐、房捐、杂货捐、戏捐、车捐、旅馆捐、门口捐、人头捐、戒严捐、卫生捐、救国捐、贫民捐、马路捐、保丁捐、伤兵捐等157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了税收管理体制,税制、税种、税法、税额,均由中央制定。其后虽有不同种度的分级管理,仍以集中为主,重大的税制改革有过4次。
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后,阜阳县根据中央提出的“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试征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利息所得税。
1956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在极左路线干扰下,以“合并税种和简化征收办法”为指导思想,开征了工商税,这种改革,限制了税收,干预了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和调节方面的作用,削弱了税收为国家积累资金的职能作用。
1983年,按照经济规律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修改,实行了利改税,由“税利共存”过渡到“以税代利”,与此同时,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划细了税目、税率,使税制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税种税率税收
1.农业税
阜阳解放的第1年(1948年),采取按亩分等计征公粮。1949年按地分等,将公粮数额落实到户,即:先把征收任务逐级分配到村,村根据每户土地的好坏,确定地亩分,按地亩分征收公粮。1950年9月后,采用全额40级累进制征收公粮,即人均粮120市斤(60公斤)以下的免征;121—190(60.5—95公斤)市斤的为1级税,征3%;191—230(95.5—115公斤)市斤的为2级税,征4%;逐级增加至人均3411(1705.5公斤)市斤以上者为40级,征42%。1952年至1953年,对全额40级累进制,改为24级累进制,即每户全年人均粮不足150市斤(75公斤)者,免征;人均150—199市斤(75—99.5公斤)者,征7%;人均200—249市斤(100—124.5公斤)者,征8%。一直到人均1950市斤(975公斤)以上者为24级,征30%。并规定:在三年以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征的水平上,增产不增税。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土质、自然条件和经营水平,按照正常年景评定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征公粮。最高税率为14%,一般税率为10%,最低税率为5%。
1949—1985年农业税收统计表
表56

2.工商各税
民国年间的契税,旧志只载税率,未记税额。民国32年,营业税征3%,佣金税征6%,菸税征30%,酒税征60%,皮革业税征10%,土硝税征10%,牛的屠宰税征5%,猪的屠宰税征5%,羊的屠宰税征40%。
1948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只征进出口货物税。1949年以后,先后开征了以下各税:
(1)货物税
1949年6月,白酒按售价40%的税率,棉布按售价3%的税率征货物税。1950年2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税暂行条例》,设税目188个,卷烟按售价120%的税率征货物税,面粉、煤、生铁等按售价3%税率征货物税。1953年1月,改卷烟、棉纱的货物税为商品流通税,将印花税、营业税、附加税并入货物税,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价格核征。1958年1月1日,开征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并于工商统一税。
(2)印花税
1949年设印花税目25个,分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等税率,金额不满1.5元者免贴,金额不满15元者,贴2分。1953年部分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3)利息所得税
1950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按5%的税率征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
(4)文化娱乐税
1950年,按文化娱乐性质(电影按10%的税率,戏剧按4%税率)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停征。
(5)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牌照税、摊贩临时营业税)。1958年,工商业税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统称工商税。1984年,分工商税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盐税。
(6)营业税
1949年1月1日,按工商业营业额计征0.5%或5%的营业税。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按3%、5%、10%、15%的税率征营业税。
(7)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遵照政务院颁发的《工商税暂行条例》,开征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征5%;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者,征30%。1957年对税率作了调整,个体经济全年所得在120元以下者,按所得7%的税率征税。全年所得在1320元以上者,按所得62%的税率征税。合作商店全年所得在250元以下者,按所得7%的税率征税,全年所得在2万元以上者,按所得60%的税率征税。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全年所得在300元以下者,按所得7%的税率征税。全年所得在8万元以上者,按所得55%的税率征税。供销合作社,除上交利润外,按所得39%的税率征税。
(8)商品流通税
1951年1月1日,对卷烟、白酒、原木、皮革等商品开征商品流通税。最高税率为66%,最低税率为5%。1957年底停征。
(9)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1958年1月1日开征,最高的卷烟税率为售价69%,最低的白布税率为售价的1.5%。1973年停征。
(10)工商税
工商税,由工商统一税演变而来,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副渔、商业零售四大类,共44个税目。1972年开征,1984年3月30日停征。
(11)建筑税
1983年10月,对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等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按投资额10%的税率开征建筑税。
(12)国营企业所得税(利改税)
1984年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所得税,即全年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按1级税率征10%,所得在1000—3500元的,按2级税率征20%,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按8级税率征55%。
(13)屠宰税
1948年年10月,人民政权建立后,开征屠宰税。1950年12月,屠宰商(包括自宰出售)按售价10%的税率交税。1952年12月,屠宰印花税、营业税、附加税并入屠宰税,按售价13%的税率征税(农民宰杀:猪肉按售价10%的税率征税,牛肉按售价8%的税率征税)。1957年3月,税率调为售价的8%。1958年7月,国营屠宰厂、站收购时,按收购价5%的税率征税;出售时,按零售价4%的税率征税。1973年,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国营屠宰厂、站收购生猪、菜牛、菜羊,按收购价3%的税率交工商税。
(14)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售价的5%,由买方交纳。1953年,停征猪、羊交易税。1981年4月,牲畜交易税率降为售价的3%。1982年12月,升税率为售价的5%。
(15)集市交易税
1962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的对象,有干鲜菜交易、土特产交易、编织制品交易、竹木制品交易共4类38种。税率为售价的5%。从成交额10元起征,售给国营和供销社的产品免征;售给贸易货栈的产品,按售价的5%的税率减征30%。1965年停征。1981年11月1日,恢复交易税,从成交额20元起征,征税对象、税率同前。
(16)车船牌照税
1951年9月,对汽车、机动车、人力车、兽力车和各种船只开征牌照税。
(17)城市房地产税
1952年2月,在阜阳城开征房、地产税,房产税按标准房价1%的税率按年计征,地产税按标准地价1.5%税率按年计征。1954年停征。1958年复征。
(18)盐税1974年前,并入货物税。1974年后,单独征收。
1950—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表57单位:万元

(三)税征减免
1.农业税减免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农业税全免,次年按半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关心农民出发,实行过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政策减免的三种农业税减免政策。
社会减免:1951年至1952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民,每亩减征农业税5%。1953年,对无劳力的烈属、军属、转业军人、干部家属,以及老、弱、病、残的农户,农业税全免。
灾情减免:1952年,粮食歉收5成者,农业税全免;粮食歉收4成不到5成者,农业税减50%;粮食歉收3成不到4成者,农业税减35%;粮食歉收2成不到3成者,农业税减25%。
政策性减免:1950年至1953年,年人均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农业税。197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口粮400斤以下,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农业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农场,免征农业税。
1952—1985年农业税减免表
表58单位:万斤

(四)税务管理
1.农业税管理
午季农业税,征收小麦;秋季农业税,征收大豆。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以质论价,交入国库。交纳代金的,向财政部门直接结算交库。1985年征粮改征代金,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农业税征收前,办理土地变动登记,核实基数,落实计征任务。午征在6月进行,秋征在9—12月进行。
2.工商各税征收管理
货物税,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方法进行征收。工商财会制度健全的单位,采取查帐方法征收工商税。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征收工商税。屠宰税,由屠宰者向税务单位报验,过秤验戳后纳税。牲畜交易税,委托交易所代征。农民偷漏税,批评教育后补税。商贩偷漏税,除补税外,视其情节,处以教育和罚金。为杜绝投机倒把、贪污盗窃,1984年1月,使用省税务局颁发的统一发票,逐步建立健全了票证、帐簿、税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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