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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国家无统一法律,财政无一定体制。民国21年(1932年),蒋介石在蒋桂战争、蒋冯之战、中原大战中取胜,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在全国第一次推行统一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民国27年,日本侵略军操纵各地傀儡政权,强行发行伪钞和军票,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民国30年,国民政府为解决经济危机,改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为中央、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货币依然贬值。
解放后,阜阳县,在不同时期实行了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1950年,国家人员编制、供给标准、收支制度、收支程序、收支项目,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实行统筹、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地方上小宗收入(如规费收入、公产收入、学产收入等),可抵充地方财政的不足,大宗收入(如公粮、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等)一律解交中央。1951年,实行财政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乡村财政收入来自各种附加税(农业附加为入库公粮的10%,工商附加为正税的15%)。1952年,实行省、地方分级编制年度预、决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支出(包括有邮电、交通、农业、水利、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机关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来自各项附加税、契税和上年结余。同年7月,县财政部门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包、禁、筹”的方针,把乡村行政经费、教育经费全部包下,公粮、地方粮合并征收,取消所有附加税,严禁一切摊派。地方建设方面的必须筹款,报省批准后方可执行。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并入县级财政。工商、农业等大宗税收全部上交;印花税、利息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等全部作为县财政收入。征收农业15%的附加税为乡镇筹款,征收所得税10%的附加税为城市筹款。乡镇筹款用于小学校舍修缮(包括校具购置)、开办冬学和补路修桥。城市筹款用于市政建设及各种公益事业。县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由省级财政补发。
1954年,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固定收入,主要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国营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有农业税、工商税等;调剂收入主要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分成收入的标准是:农业税,中央收60%,省收40%;工商税,中央收20%,县收80%;工商所得税,中央收20%,省收80%;货物税,中央收50%,县收50%;商品流通税,中央收50%,省收50%。县预算由中央核定,预算中的支出部分,由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支付,不足的差额,由中央划给的调剂收入弥补。这一体制,延续到1957年,虽每年都有变化,但大体相同。
1958年,中央财权下放,实行“以收定支,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是本县的固定收入,主要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建筑与交通企业收入和其他附加税等;一是本县的统一比例收入;一是调剂比例收入,主要有22%的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发行。在支出方面,县级财政有两种支出:一是地方的正常支出,包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等,其使用可根据中央划给的范围,自行安排;一是中央专项拨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费、灾荒救济费。此外,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必须增加的流动资金,30%由县级财政拨款,70%由中央拨款和从银行贷款。县级财政的正常支出:一、从地方固定收入中开支,固定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中央、省不再拨款,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中央;二、县级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开支,中央可划给企业分成收入,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中央;三、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仍不能满足正常开支,中央划给一定的调剂收入;四、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仍不能满足正常开支,中央给予拨款补助。这一年,在经济领域中刮起浮夸风,带来了收入不实,忽视了综合平衡,财政陷入困难。
1959年,鉴于上年财政上出现的问题,实行了“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即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外,其收入全部划交省管,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不按类别划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中央除行政、文教、国防、外援、债务支出外,其他各种支出均由地方负担。地方财政收大于支的部分,按比例上解中央,收小于支的部分,由中央给予补助。上解中央的部分,作为地区调剂,以扶助落后地区的经济建设。地方总收入与地方总支出挂钩,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地方当年的财政收入,当年核定。
1961年,遵照中共中央批转的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国家财权集中于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缩小专县、公社财政权限,继续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实施上下一本帐,安排预算要注意收支平衡。当年的财政超收和节余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1962年至1964年,财政体制作了改变:一、在抓好大宗收入的同时,抓好小宗收入,实施“总额分成”;二、各项事业经费,地方有权调剂;三、中央对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在保证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其他项目。
1966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中央分配。
1971年,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体制)。除必须由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继续由中央管理外,大部企、事业下放地方管理。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中央下达,收大于支,包干上交(不再按比例分配);支大于收,中央按包干差额给予补助。超收和支出结余,地方有权支配(1972年又规定,地方超收亿元以下,50%归地方,50%上交中央)。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留给地方(留给地方的超收部分不得超过30%)。财政结余不上交,财政支出,根据核定数字,实行包干。
1976年至1979年,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超收部分按70%分成。把地方财政的权力和责任结合起来。1979年,改“增收分成”为“超收分成”。
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属于地方支出的基本建设投资、农林、水利、工交、商业、文卫、科技事业费以及扶恤救济费、行政费等,以1979年财政决算为依据,实行包干。地方上交比例,由中央核定。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和奖金标准,由中央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核定,阜阳县收入基数为942.2万元,支出基数为1439.80万元,上级定补686万元。
(二)财政收入
民国初年,全县民、卫田征正赋银62738.865两,征漕米4745.62石(每石200公斤)。以后,每亩加征正赋银1两,加增耗银1.365两,加征赔款费300文。民国4年,征银1两改征银币2.2875元,征漕米1石改征银币5.36元。每亩计征银币0.0706元,全县共征银币206678.646元。民国24年,正赋1元(银币),加征附加费1.55元(银币),划县西境建临泉县后,全县征正赋139936.70元,征附加费216901.89元(银币),共征356838.59元(银币)。31年,征田赋1元改征小麦70斤(包括军粮麦35斤),全县共征粮2494.67013万斤。经过土地陈报,全县土地5276074.76亩,应征田赋830983.972元,折粮5816.89万斤(工商税杂税不计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收支逐渐形成了计划内与计划外两条渠道。
1.预算内的收入
1949年至1985年,全县总收入62799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13285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21.1%;工商税收入30221.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48.12%;企业利润收入1892.7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3%;其他收入214.9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34%;债券收入255.7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4%;上级补贴12432.6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9.8%;上年结余收入4119.4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6.6%;其他资金376.9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7%。按时期分,1949年预算内收入591.9万元,1950年至1952年(3年经济恢复时期)预算内收入1399.4万元,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4580万元,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9423.2万元,1963年至1965年(3年经济调整时期)预算内收入4055.4万元,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5077.4万元,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17650.4万元,1976年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8908.7万元,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预算内收入11112.6万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农业税收和工商业税收比重不断变化。1949年,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98.3%,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1.7%。3年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41.7%,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58.3%。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总预算收入31%,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69%。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23.79%,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76.21%。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36.7%,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63.3%。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9.9%,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90.1%。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15.4%,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84.6%。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占预算总收入18.1%,其他税收占预算总收入81.9%。
2.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于各种税收附加、公房租金和企业利润留成。1949年至1985年全县预算外财政总收入为2018.94万元,其中:工商业税附加为309.4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15.32%;城市公用事业税附加为32.31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1.6%;公房租金收入48.48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2.4%;农业税附加1458.69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72.25%;文化事业收入14.95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0.74%;邮电企业收入3.02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0.15%;企业利润留成98.97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4.9%;其他收入53.12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2.63%。
1949—1985年财政收入总表
表54单位:万元

(三)财政支出
1.预算内支出:1949年至1985年,全县预算内总支出58765.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7494.2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12.7%;社会文教费支出18856.7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32.1%;行政管理费支出5504.7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9.4%;其他支出981.5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1.7%;上解25928.8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44.1%。
2.预算外支出:其支出主要是用于弥补预算内的资金短缺。1950年至1985年,全县预算外总支出为1728.71万元,其中:补助基本建设投资344.19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19.9%;补助文教事业费596.24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34.5%;补助行政管理费422.93万元,占预算外总出支的24.5%;补助农业建设费11.94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0.7%;补助水利建设费155.46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9%;补助公路建设费34.97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2%;补助粮食差额0.5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0.03%;补助电讯建设费51.2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3%;补助职工住房14.84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0.85%;补助其他支出96.44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5.5%。
1949—1985年财政支出总额表
表55单位:万元

(四)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
民国以前,县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经管收支帐目与钱谷出纳,未有明确的监督权限。民国后期,虽颁布了一些制度、法令,均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赋予财政部门对财务管理和监督之权。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范围越来越大。
1.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阜阳解放初期,对国家机关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经费由县财政单位统一做出预决算,按月上报核销。
1953年后,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制度,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按规定标准实行年度实报实销制度。1959年,根据单位的性质,分成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个类型实行包干。1960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包干报销。1979年,实行部分预算包干,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水电、自行车修理三项经费进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单位使用。1980年,改部分包干为定员定额分项包干。1981年至1984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实行预算包干,即:年初核定,分月拨款,分月报销,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结余归单位。
财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单位收支计划的核定与调整;二、按照单位的预算,按月拨付经费;三、控制开支标准;四、审批社会集团购买控制商品;五、审核月、季、年份的报表和年终决算,分析和总结预算的执行情况。
从1958年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财务辅导互审制度,归口建立财务辅导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财务工作经验,开展财务互审,并解答有关问题。
2.企业财务管理
1953年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着眼于利润监交和投资拨款。1960年后,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着眼于整顿财务和健全规章制度。1970年后,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着眼于经济核算、民主理财和清查仓库。1980年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着眼于提高经济效益,推行经济责任制。
①国营企业财务检查:阜阳县国营企业多变,一些工厂、公司忽而划属地区,忽而划属阜阳市。1980年后,全县国营企业稳定下来。这些工厂、公司除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交纳利润,组织企业内的预算收入外,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1958年后,开展了一年一次的商业财务大检查(包括互查和自查),及时地纠正了部分单位的财务混乱现象。1981年后,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的财务检查制度,在国营工商业中,共查出截留和挤占上交利润5万多元。1982年,遵照国务院的通知,县成立了企业财务检查小组,在全县工交、二轻、商业、供销、粮食、行政、文教、卫生等102个单位开展了财务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查出一些单位滥发奖金、成本不实、私分现金、截留利润等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②利润监交:企业利润,1956年,由税务机关催、查、结、报。监交的有企业利润、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1957年1月,工业企业利润由主管单位集中解库。同年5月,城市服务企业利润由主管单位集中解库。同年7月,城市服务企业利润解库工作下放,由基层核算单位就地入库,县税务部门负责监交。1958年,确定县税务部门为利润接收机关,以企业的领导部门为交库单位,委托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就地解库。税务机关的监交办法是:核定季度财务计划和实际利润,监督企业按足额解交利润,检查企业交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企业按时办理分成结算和补缴超计划利润;办理监缴利润的会计核算及监缴工作。1964年后,县财政单位负责企业利润的解交工作。1983年后,实行了利改税,国营企业(包括县供销社)均改为交纳所得税。
③清仓查库和清产查资:国营工商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一直是县财政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1958年大办工业,全县有工业企业44家,第一次核定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为765.53万元。1961年,对工业进行了调整,县财政部门对撤下的工厂进行了清产查资,查出亏损和报废产品共230.68万元,损失固定资产8.4万元。1962年4月,县建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国营企业机关、学校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查,共清查99个单位,查出积压物资340.3万元,以次充优商品14.6万元,报废商品9.72万元。1972年5月,再次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共清查353个单位,查出报废物质9.9万元、固定资产损失37.73万元、报废商品23.35万元、积压物资30.45万元、积压商品233.97万元、乱占流动资金33.20万元。1980年,对全县11家国营工厂进行了清产核资,查出待报废物资30.92万元、固定资产报废76.37万元。报废最多的有:化肥厂19.93万元、颍泉酒厂16.11万元。1983年7月,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信贷政策贷给,国家财政不再拨给流动资金。
④冻结和控制存款:1976年前,为控制贷款投放和平衡财政收支,在1950年、1960年、1976年实行过3次冻结,对解决财政上的暂时困难起到了一定作用。1976年11月,为克服财政困难,对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一律按帐面余额实行冻结。冻结处理的原则是,大部冻结存款由国家集中掌握使用,对已经参与周转的资金,全部转帐。企业的正式自有流动资金,可继续使用。1981年1月,县人民银行遵上级通知,冻结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数额分别是:国营企业存款46.7万元,企业主管单位存款22.2万元,集体单位存款4.6万元,机关团体存款4.6万元,地方财政预算存款67.8万元。经过清理,银行存款比原来增加84.7万元。
⑤财政审计:1984年3月,县成立了审计局,对全县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审查,有效地监督了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对资金的合理使用。
3.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61年,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购买高档商品的审批制度,以防滥用资金,缓和了市场上的供需矛盾。1979年7月规定: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录像机、照像机、高级乐器、高级体育用品及呢绒、收音机、多用机、电唱机等高档商品,需报地区批准,并报省备案。1975年7月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购上述控制商品,亦需报县财政部门批准。1981年以后,层层建立了控购办公室,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批的集团购买商品有小汽车、摩托车、轿车、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大型音、体器材。县控办审批的集团购买商品有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桌、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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