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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变化
民国初年,使用银元、铜币,币值无大变化,物价较稳定。民国24年(1935年),法币(国民政府发行的纸币)涌向市场,0.03元一斤的面粉,不到1年,上升为0.5元。在物价一日数变之中,小商贩、小业主叫苦不迭。仅民国37年3月15日至4月10日的25天中,北关与西关的近200家手工作坊几乎全部倒闭。庵家古同的刘家油坊,用了6000斤黄豆做底金,榨出的豆油全部售出后,不足买100斤黄豆。在物价直线上升的大潮中,教师、医生、小职员受害尤甚。西关一家陈姓中医,借贷一石(200公斤)小麦做本钱,开了个家庭小诊所,一个月后,磕干卖净,买不到两包香烟。小隅首教师张绍武,一个月的薪金,开始时可买全家4口人20天的柴米,继之可买10天的柴米,最后买1天的柴米也不够了,只有拉着儿女求亲乞友度日。
解放初期(1949年至1958年),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的粮、油、布疋,不仅价格没有上涨,且有程度不同的跌落。1950年,国家规定的小麦每百公斤的销售牌价为15.69元,大米每百公斤销售牌价为27.78元,猪肉每百公斤的销售牌价为93.18元。1952年,小麦每百公斤的实售价为14.24元,大米每百公斤的实售价为26.9元,猪肉每百公斤的实售价为80.28元。分别降落9%、9.6%、8.6%。虽然1953年遭受特大霜灾,1954年遭受特大洪灾,1956年遭受特大涝灾,物价一直稳定。
1958年,大搞“高速度”、“高指标”,忽视了价值法则,违背了经济规律,导致国民经济失调,物价大幅度上涨,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的粮食及肉、禽、蛋类,均高于原来价格的6—10倍。1962年,为了控制市场供求失调,对工、商企业进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对粮、油、棉、布及主要生活用品实行了票证供应。紧缺商品,如自行车、烟、酒、糖类实行高价出售(“永久”、“飞鸽”、“凤凰”等名牌自行车每辆售价650元,各种大曲酒每公斤售价14—16元),限制了市场上的非法活动,加速了货币回笼,物价逐渐稳定下来,不到三年,大部商品恢复原价,“永久”、“飞鸽”、“凤凰”等自行车的价格,分别降到150至175元。1966年,再次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从平均100公斤20.34元调至23.6元。把每百公斤标准面粉、标准大米的销售价,分别增至34元和27.8元。提高粮价后,为不影响国家职工收入,每月每人补贴粮差款0.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价格背离了价值规律,商品滞销,市场萧条。
1978年后,根据经济规律,对物价进行了改革。1979年2月,将棉花的收购价调升15%;4月,将粮食、油脂、油料收购价调升20%,超产部分的购价再加50%;8月,提高了菜牛、菜羊的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分别是36.88%、50.31%,并相应的提高了其他副食品的价格。国家为了不减少职工收入,每人每月发给5元副食品补贴金。
1980年1月,调高生活煤销售价每吨为32.8元;8月,调高标准皮棉每百公斤的收购价为306.2元。
1981年1月,调高了木材价格,调高的幅度为20%;2月调高了大豆收购价格,调高后取消大豆收购加价;11月,大幅度调高了烟酒销售价格,降低了涤棉化纤及针织品销售价格。1982年1月,降低了国产手表、黑白电视机和化纤织品的销售价格;提高了棉纺织品的销售价格;1984年2月,调高了柴油销售价格,标准零号油,每吨提高100元;8月,纯棉涤纶混纺、色织布价格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490种小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自定,实行商品明码标价。1985年3月,取消粮棉统购统销,按倒三、七比例实行合同订购,生猪实行议购议销;4月,取消电视机浮动价格;6月,适当调整煤炭的地区差价,提高了工业用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6年的商品比价是:在农产品方面,1950年,以阜阳城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100公斤高粱,交换小麦83.45公斤,交换大豆81.27公斤;1956年,100公斤高粱、大豆、花生、棉花、猪肉,分别交换小麦69.49公斤、109.32公斤、161、20公斤、760.17公斤、627.12公斤;1975年,100公斤高粱、大豆、花生、棉花、猪肉,分别交换小麦68.15公斤、114.81公斤、188.89公斤、351.11公斤、776.30公斤;1984年,100公斤高粱、大豆、花生、棉花、猪肉,分别交换小麦64.07公斤、206.59公斤、203.59公斤、371.26公斤、916.71公斤。在工业品方面,安排销售价格的比价时,允许某些商品的价格暂时背离价值规律,用价格杠杆指导消费,调节供求。1979年后,化纤纺织品的销价一直高于棉织品的销价,出现了化纤纺织品积压、棉织品供需紧张的状况。1981年,降低了化纤纺织品的销售价,提高了棉织品的销售价,化纤纺织品的销售市场逐渐扩大,促进了化纤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减轻了对棉花的需求压力。在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方面,稳步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降低了工业品价格。1958年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7年升为133.2%;工业品零售价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7年降为96.5%。阜阳城的工农业产品比价情况是:100公斤小麦,1952年可交换白沙糖7.33公斤、白平布7.096公尺、色平布5.3公尺、火柴66包;1972年可交换白沙糖16.88公斤,白平布15.5市尺、色平布11.39公尺、火柴135包。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
在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同时,也调整了饮食价格及非商品收费价格。在饮食价格方面,1979年,提高禽、鱼、肉、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后,规定肉食品的毛利率为30—32%,面食品的毛利率为33—40%,油炸、油酥及带馅制品的毛利率为30—35%,汤水制品的毛利率为30—35%,卤菜的毛利率为25—28%,地区名菜、名点毛利率为50—55%,省内名菜、名点毛利率为55—60%。
非商品收费标准,1982年,西医门诊费由0.1元调为0.15元,住院费由每日0.5元调至0.6元,皮下注射由每次0.05元调为0.1元,胃肠透视费由1元调为3.5元。1983年,男女理发费分别由0.22元调为0.28元、0.3元。1985年,高中学费由3.5元调为6元,初中学费由2.5元调为5元,高小学费由1.5元调为4元,初小学费由1元调为3.5元。服装加工毛料、丝绸按料价22%收加工费,其他布料按料价18%收加工费。普通电影票收0.25元,宽银幕、遮幅式电影,每票收0.3元。对运输费、旅馆费、房租费的标准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物价管理
民国时期的物价,明为商会议定,暗为商业大亨和地方把头操纵。抗日胜利后,物价飞涨,有关当局虽提出对小麦、黄豆、布疋实行限价,却无法控制,导致了社会经济全面崩溃。
阜阳解放后,立即成立物价管理机构——工商科。1953年,成立计划委员会,分管物价工作。1961年11月,成立物价委员会,具体负责物价工作。1968年后,先后由综合计划管理站、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工作。1981年,成立县物价局,1984年,物价局增设物价检查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物价自查、互查和抽查,奖优惩劣,保证了国家物价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1974年,组织20人的检查组,检查38个行业、45个单位,发现克斤扣两、变相提价、一货多价、擅自提价、以次充优、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有22个单位。1980年5月,组织100人的检查组,开展物价全面检查,县直12个单位、20个门市部中,擅自定价的有12种商品,错价的有32种商品,少斤短两的有13种商品。插花市场上268种商品,错价17种。插花医院的15张处方,错价13张。程集供销合作社60种商品,错价的20种。1981年,县五金公司99种商品,错价的72种,县糖业烟酒公司363种商品,错价的29种。县医药公司门市部4320张发票,错价的180张。每次检查后,都根据不同情节进行了不同处理。198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针对县内出现的物价乱涨风,开展了全县范围内的物价大检查,发现26个违纪单位共非法收入1.41万元。其中的8个单位情节恶劣,给予了罚款7465元的经济制裁。枣庄供销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价格,没收其提价款3664元。
1983年,遵照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对全县12个区的14个涨价风严重的集镇进行了检查,发现697个单位中有209个单位系无照经营,280个单位违反物价政策。当即取缔制药厂2个,取缔无照经营烟酒的批发部3个。其余根据情况进行了补照和罚款处理。继之,对个体户生产和经销的磷肥进行检查,经抽样分析,发现含有效磷不到6%的2746吨,含有效磷不到5%的2853吨,含有效磷不到4%的372吨,含有效磷不到3%的984吨,查封程集供销社、伍明供销社价值近10万元的劣质磷肥,没收县木材公司等4个单位提价款20740元。
1985年,各区均成立了市场物价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物价员137人,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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