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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规划管理
凡按照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项目,不管城市、村镇都要持主管部门的准建文件(对环境有影响的建筑,持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县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施工的,均属违章建筑,县建设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停建或拆除。商场、菜市、临时性的货摊,县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按城镇规划,统一安排。
(二)公房管理
1951年统计(不含茨河、王店区),全县有公房(包括代管房)共9132间。其中:庙宇1066间(内有瓦房183间),仓房1566间。1952年8月,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对公房进行了统一管理。1953年,将公房拨给机关5700间,保证在使用期间,不损坏,不倒塌。租赁给企事业单位980间,订立租赁契约,按月交纳租金,以房养房。1975年,房产管理工作交给阜阳市后,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使用的公房,不再交纳租金,维修由住房单位负责。
1985年成立城、乡房屋开发公司,县投资80万元,收预付购房订金100万元,在颍西镇、口孜镇及城内征地建房3.4万平方米。出售价格:集镇两层楼,每平方米80元,城市楼房购价略高于集镇。
(三)土地管理
1953年,建立了征用土地的审批制度,先后有民政局、城乡建设环境保卫局负责此项工作。因执行土地管理政策不严,农村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1985年统计,全县建房乱占耕地32.18万亩。县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作出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决定》,强化了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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