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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清末,县衙设工房,协助知县管理水利。民国初年,由建设局(后改为建设科)兼管水利。民国24年,成立县水利委员会,会同建设科管理水利事宜。
建国后,中共阜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过问水利,并责令建设科监督堤坝的修复和旧河的疏浚。1951年元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县成立了县治淮总队部,由县长任总队长,对全县河流进行“蓄泄兼筹”治理,掀起全面治水高潮。1956年,县治淮总队部并入阜阳地区治淮指挥部,改称为第一施工总队;县治淮总队所属工程管理所与建设科合并,成立县水利局。1958年,第一施工总队与县水利局合并,成立县水利电力局,以管理全县水利建设和电力开发事宜。1961年,压缩机构,削减编制,县水利电力局改编为水利科。1964年,复改水利科为水利电力局。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改水利电力局为农水服务站。1969年,县农水服务站改称为县水利电力局。1978年,电力业务分出,改称县水利局。下设水利测量队、水利工程队、水利设计室、淮河修防所、茨淮新河工程管理所、水力建设管理站。
(二)管理事项
民国时期,水利机构只抓拦水筑坝,不问农田水利建设。
建国后,特别是1958年后,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在水利管理上不恰当地提出“一块地对一块天”,要求“平地挖塘”,“大搞河网化”,以实现“乡乡通船,村村通盆”,结果搞乱了水系,只能蓄,不能排,造成自己关门淹自己。“文化大革命”期间,脱离实际地提出:“想大的,干大的,创新的”,追求“河河定向,渠渠等距,水水顺直”,违背了治水规律,得不到排灌效益。群众说:“这样的工程,不能养护,只能报废”。水利部门,只有把管理的重点集中在堤坝上。1981年后,确立了“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实效”的治水方针。配套挖潜,重新调整井灌河灌布局,并在河岸堤旁植树造林,以调节雨量和保持水土不致流失。具体管理事项是:
1.冬闲,调集民工为堤坝培土。平时,由养护队按段维修。不准在堤坝上用土,不准在堤坝上建房,不准在堤坝上放牧,不得破坏堤坝上的绿化。
2.配备机井、电灌站和重点涵闸的专管人员,负责保护井、站、涵、闸的设施。1981年后,建立管水岗位责任制,采用经济手段管理水利,制定了管水、用水及水费的征收办法。
3.设专职人员负责疏浚、开挖,修建、勘测事宜。旧河的疏浚,新河的开挖、站、闸涵的兴建,机井的钻凿,都必须先行勘测,而后设计,经论证后施工,把工程质量和个人责任挂起钩来。保证了工程质量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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