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时期,既无林业保护法令,也无林业保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一面发动群众造林、育林,一面教育群众保护林木。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护林布告》,要求各人民公社在育苗、造林的同时,层层配备林木专职管理员(林木占地50亩者,配1人;苗圃占地6亩者,配1人)。禁止在幼林中放牧牲畜、攀折树木,对于毁坏林木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追究法律责任。对护林有功者,给予奖励。
1971年,人民公社建立了护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了护林专业队,生产队配备了护林员。普遍订立了“毁树1棵,补栽3棵,罚款5元”的乡规民约。1978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袁寨乡3名盗伐犯;1979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刑集乡1起盗伐犯;1983年,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行流区1起盗伐案,除追回脏款2000元外,对首恶分子进行了判刑。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公路绿化管理布告》、《关于林业“三定”的布告》,基本上制止了滥伐林木的不正之风。
1958年前,森林害虫的天敌——鸟类较多。在“除四害”中,一些人误把益鸟当成害鸟,大加捕杀,白杨天蛾、金龟子、天牛等害虫繁殖蔓延起来。1970年,又引进了大批未经检验的大官杨、泡桐,带来了一些虫害,致使半数的幼树成为“小老树”。1980年后,成立了县森林保护站,先后培训农民药械手310人,农民病虫害防治技术员600人,对危害最大的大袋虫蛾进行综合防治,受到阜阳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表彰和嘉奖。1981年至1985年,全县治理森林病虫害共21.74万亩。治理尚不彻底。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