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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龄工作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出有关退离休的规定:男满60岁,女满55岁,特殊工种(高空作业)男满50岁,女满45岁,参加工作满10年(工人工龄为5年)可办理正常的退休退职,而不到退休年龄的男女干部,参加工作满10年的因公致残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失去工作能力)可办理病退。
工人退休、退职、离休工作由市劳动局管理;干部退休、退职、离休工作由市人事局下设的老龄办公室管理。1980年12月8日成立阜阳市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从事老干部的安置、服务工作,并于1981年设老干部休养所,1982年设老干部中心活动室。1984年5月24日,阜阳市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为阜阳市老干部局。
1985年5月7日设立阜阳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简称市老龄委),市老龄委是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任务是:对市内有关老龄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检查督促,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报道老年人继续为社会作贡献的先进事例和社会上敬老、爱老、养老的典型事迹;组织市内有关老龄工作的会议,参加全国和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发掘老年智力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利、社会福利和参与社会发展等。
二、离休
凡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男、女干部,均符合离休条件。据1985年12月31日统计,全市共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579人,其中: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1人;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73人;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504人。
1985年12月31日以前相继离职休养275人,其中红军时期的有徐亚辉1人(易地安置迁入),抗日战争时期66人,解放战争时期208人。
1985年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12人,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75人。一般离休干部183人。至1985年底,已故离休干部16人。1949年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发本人月工资的100%。每年发给旅游费200元。
离休老干部,其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政治待遇,离休干部仍可继续参加市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在这些会议中有的被选为代表、主席团、主席团常务委员,有的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每年“七一”、春节,市委、市政府举办春节离休干部节日慰问、座谈会或联欢会。从1982年起,每月5日、15日由老干部局组织享受县、处级以上及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学习文件。单位给每位离休干部订阅2份报纸、1份刊物。党员干部参加本单位党组织生活。自1983年以来,共颁发老干部荣誉证书4次,授证274份。1985年11月12日,开办阜阳市老年人大学,开设卫生保健、文史、书法、美术、花卉园艺、音乐舞蹈等课程。首期学员104名,平均年龄63.5岁,最高年龄82岁。1982—1985年组织离休干部到外地参观旅游,4次共58人。
生活待遇,自1982年以来,每年一次为离休干部体格检查,累计722人次。不断举办健康讲座和气功学习班。1982年市财政拨款6万元建立老干部病房,176平方米,20张病床,医药费实报实销。商业部门为老干部设立专柜、优惠供应商品。现已有80%以上的离休干部住房达到和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凡在1984年底以前办理离休者,可安排1名子女为工人,已安排离休老干部子女279人。对多子女的离休干部给予照顾,在全民性质的招工、征兵、升学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安排离休干部子女,1982年至1985年,根据上述原则安排57人。离休干部学习、就诊可优先用车。组织离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成立了钓鱼、花卉、健身、象棋4个协会,经常举办比赛、讲座、运动会等。为发挥离休老干部余热,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技术专长,采取不同形式,市委、市政府先后抽调离休干部,参加机构改革、调整配备新领导班子;参加选拨考核干部;参加整党和整顿企业;打击经济犯罪,教育青少年;参加编写地方史志及回忆录,全市发挥作用的离休干部占能发挥余热的70%。
三、退休
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符合退休条件的,于1978年根据国务院(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全市退休干部450人,其中党政机关134人,事业单位215人,全民企业单位101人。退休干部职级:科级以上干部56人,一般干部395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47人,中专程度107人,初中以下296人;专业技术,助工或相当助工26人,技术员62人,退休后受聘工作的57人。
退休后工资标准:抗日战争前(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年满20年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工作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达不到上述条件可办理退职,退职后生活待遇发本人原工资的40%。
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的护理费,不需要护理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在国发(78)104号文件下达之前,符合退休条件的男、女干部,本人不愿退休而申请退职的,其退职金按本人工龄计算,工龄不满10年的每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龄超过10年的,其超过的工龄每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应将其全部退职金一次发给本人。1981年前办理离休、退休、病退和退职的男、女干部,还可以由劳动部门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工人。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85年前,阜阳市退休、退职工人1635人,其中正常退休919人,病退626人,工残退34人,因高温、高空、有毒工作退休40人,退职13人,离职3人。1978年以前,退休、退职工作未普遍进行。1978年6月2日国发(78)104号文件以后,因允许退休人员子女顶替,普遍开展了“两退”工作,病退人员较多。1983年9月9日,国发(83)137号文件规定,病退职工子女不搞顶替,退休人员中病退人员骤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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