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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节育
解放前,在封建婚姻制度下,阜阳城普遍早婚早育,男女青年,大都未成年即结婚,男的初婚年龄极少到18岁,女的极少到17岁。解放后,1950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为结婚年龄。1957年提出控制人口,倡导晚婚,结婚年龄逐渐有所提高,至建市前,有75%的男女青年结婚年龄大于法定年龄。建市后,大力提倡推行晚婚,党、团、妇联、工会齐动员,开展广泛深入的晚婚宣传;使晚婚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1979年全市统一规定结婚年龄:在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男28岁,女25岁;郊区农村的农民,男25岁,女23岁。1980年结合实行新婚姻法,市政府规定比法定年龄推迟3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未到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予以说服劝阻。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阜阳市居民的结婚年龄显著提高。1979年全市女性初婚者753人,其中704人实行晚婚,晚婚率达93.5%。1980年和1984年是阜阳市实现晚婚最好的年份,晚婚率分别为98.10%和98.30%。1985年晚婚率为95.51%。
阜阳市节育工作,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自1979年以来,年年开展计划生育月活动,年年举办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年年组织宣传队深入基层进行宣传。至1985年,共举办培训班16期,培训3000多人次;文艺演出38场,观众达14000多人。此外,利用广播、电视播放计划生育专题节目,发挥党、团、妇联、工会作用、进行经常过细的思想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树立“只生一个好”的新风尚,使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知识家喻户晓,把鼓励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的基本要求变为群众的自愿行动。
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节育措施紧跟上。建市后,逐步建立了市、区(局)、街(乡)、居民委员会(村、车间)四级避孕药具发放网,对避孕药具实行统一管理,计价调拨,逐级发放,落实到人。从1979年起把服务与节育结合起来,一年两次对全市育龄妇女进行保健体检,依靠市内各家医院和区、乡卫生院,对生过一胎者上节育环,生过二胎的夫妇一方做结扎输精管或结扎输卵管手术,计划外怀孕者施行人工流产、引产。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后,承担全市节育手术任务。1984年,输卵管结扎法改用“银夹法”。1985年始,实行计划生育承包合同制,市政府到部、委、办、局、区,再到基层单位,层层签订承包合同书,各级明确任务,逐级检查鉴定,奖优罚超。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合地区计生委,在本市召开了“尿妊娠免孕试验”现场会。从1980年起,全市各基层单位逐步建立建全了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新婚、孕情、出生、一孩领证,四项手术登记簿,加强了科学管理。
从1979年至1986年,全市共有27006人做结扎手术,有19097人上节育环,人工流产、引产共23708次,有13490人药具避孕,共领取独生子女证90100个,节育率由1979年的82.96%提高到1986年的90.82%,出生率由1976年的21.63‰下降到1985年的13.96‰,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6年的18.46‰降至1985年的10.55%。
二、奖惩措施
对计划生育,多数人拥护,但也有少数人受封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受文化水平和经济环境的局限,违反政策,超生子女。为确保计划生育任务的完成,中共阜阳市委先后于1979年10月、1980年3月、1981年10月、1982年5月、1983年5月和11月、1984年4月、1985年3月、发出文件,规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精神荣誉奖励: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从1979年至1985年,共表彰73个计划生育红旗单位,233个先进集体,1406个先进个人和304个领独生子女证的光荣户。
物质奖励和多方面的优先照顾:1、对实行晚婚的公职人员增加婚假20天,农民由行政村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2、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公职人员产假延至半年,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元(女孩)或5元(男孩),直至小孩14周岁;农村领证者,独生子女可分两份宅基地和责任田。3、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7个方面优先照顾。
对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处罚规定:1、凡公职人员计划外怀孕而又超期不流产、引产者,从超限期之日起,停发夫妇双方工资。市民和农民超限期者每天罚款2元。2、计划外怀孕外逃者,职工超过半月,按职工管理条例除名;市民、农民、渔民罚款500元,对窝藏不报者罚款200元。将房子借给或租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者罚款500元。3、公职人员计划外生第二胎者给予行政开除或开除留用,并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开除留用者恢复原工资后,每月扣除夫妇双方工资额的15%,直至小孩7周岁。夫妇2年内不准参加评奖,不准评先进,不准提职晋升技术职称,不准入团入党,并取消一次升级资格。生第三胎以上者,开除党团籍和公职。4、凡计划外生育者,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福利待遇,不发产假工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5、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罚款500元以上,小孩不给土地,并扣父母一份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直到小孩7周岁。生育第三胎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收回夫妇双方一份责任田和一份宅基地,直至小孩14周岁。
实行长期节育措施的处罚规定:对上环、结扎对象,超过限期仍不上环、结扎的公职人员属于调资范围内的不予调资;超出期限一个月的,扣发一个月的工资;超出期限2个月的,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团籍和公职,对该上环、结扎而不上环、结扎超过期限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民办教师,予以辞退。对属上环、结扎对象的市民、渔民和农民,超过期限不上环、结扎者,每超过一个月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上环、结扎为止。
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奖惩规定:全年无多胎生育的区、乡,奖现金500元;全年无计划外生育的区、乡奖现金1000元,并发给奖旗。完不成人口计划的区、乡、村,不准评先进单位,干部不发综合奖金。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超生一个二胎,扣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干部一个月奖金;凡有计划外生育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计划外生育者所在班组、店、科室,全体职工年终不发综合奖。
三、优生优育
为提高人口素质,市政府在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之同时,也很重视优生优育工作。从建市起,就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为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守法,专门举办了“近亲结婚贻害后代的事例展览”。市政府还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实行婚前体检,对于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在病未治愈之前,不予结婚登记。在市卫生局、各家医院配合下,全市建立了孕妇体检保健制度。对孕妇登记编卡,定点定时体检。发现有先天缺陷的胎儿,及时引产流产。市卫生医疗部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培训技术力量增加床位,优化妇产接生,保证接生完好率在99%以上。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市卫生局编印了关于婴儿喂养、体检、免疫、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的材料,举办多期幼儿之母培训班,在市广播站、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电影队深入基层,大力普及婴儿保健的科学知识,及时为婴儿体检、免疫。市政府自1981年始,增加投资,新建和扩建幼儿园、学前班,改善幼儿园条件,加强了幼儿教育工作。至1985年,全市有幼儿园54所,学前班46个,在园幼儿7096人,入园率达65%。1984年10月下旬,地、市、县3家医院有关主治医师召开座谈会,研讨了非遗传性病残儿医学鉴定和第二胎优生学原则的问题。之后,组织医师班子,对全市病残儿进行了调查、鉴定,并分别于1984年12月,1985年7月两次审批了因病残儿要求生二胎者61名,市政府计划,随着市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在全市逐步建立建全包括婚前体检、孕期保健、婴儿保健、幼儿教育等项内容的一整套制度,促成阜阳市优生优育工作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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