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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惩机构
1950年底,设立阜阳专署监察督导处,各县相继成立了县人民监察委员会。1959年,全区监察机构撤销。1962年,监察业务由地、县人事部门承办,1964年,各人民公社也都配备了专职监察干部,计504人。1980年11月,行署人事局设监察科,承办行政奖惩业务,1982年7月,易名为行署人事局奖惩科。
二、奖惩依据
建国以来,国家颁布有关奖惩的法规性文件104件。其中,比较完备的行政奖惩法规文件就是1957年10月26日周恩来总理亲自批准、命令执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把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规定》还对奖励的条件,处分的依据及审批权限等作了明细地规定。
1981年,国家人事局重申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第一次明确了国家机关受奖人员的奖励经费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开支。1982年国务院又规定升级奖励指标。“按当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
三、奖惩实施
“文化大革命”前,全区执行对干部的奖励,主要是精神鼓励,个别突出好的,得到了升职。惩戒的多些,自1962年至1965年,全区行政干部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983人,其中:开除的46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176人,撤职的118人,降职的29人,降级的59人,计过的117人,警告的23人。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革”前处理的干部案件进行了复查,仅1981年就受理复查案件294卷,查出有错处理的184人,一部分收回安排工作,其余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自1980年至1985年,全区复查案卷631件,其中收回安排的446人。
1979年地区人事局监察科积极贯彻执行了奖励工作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但同时注意执行国家规定的物质奖励。1982年开始执行升级奖励;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约奖,每人每月60元。至1985年底,全区受到晋升一级工资奖励的48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20人,科技人员11人,教师15人,其他2人。
1984年,全区开始执行岗位责任奖金制度,把全区任务分为财政收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商业、计划生育、其他工作6项指标,层层包干、百分计奖。奖惩兑现,努力体现“多超多奖,不超不奖,完成不扣奖”的原则,建立组织、进行年终评奖,但因任务指标分解缺乏科学的预算,给年终评奖带来一定困难。有些县因地方财力困难而奖金未能兑现。但地直机关和阜阳市等全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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