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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险条件的实施
1951年,全区仅有阜阳人民烟厂、加工油厂、涡阳中药厂、阜阳搬运站、亳县搬运站等单位,自行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规定从工资中抽出3%建立劳保金,存入银行,由劳动委员会掌握,支付工人因工负伤、残废、死亡或非因工伤、残、死时的工资和救济。
1956年7月,全区先后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计122个,享受职工27822人,其中工厂24个,享受职工3172人,国营商业98个,享受职工24650人。
1965年,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单位124个,享受职工10261人。
1980年,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单位160多个,占应实行单位的15%,同时,安徽省劳动局规定,凡是企业单位不论其实行劳动保险与否,工人因工致残均不实行评残制度。
1981年,全区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183个企业单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3万多人。
1982年5月,阜阳行署劳动局和地区工会,深入阜阳市印刷厂、食品厂、麻纺厂、百货公司、烟酒专卖公司5个单位,对职工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5个单位职工共2090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723人,未享受劳动保险的1367人,职工在遇到伤、老、病、死、残时均能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照顾,享受各种不同的保险待遇。
1983年5月,阜阳行署在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强调了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不要自行降低或取消国家统一规定各种待遇,在改革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险福利费用
1959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未实行劳保条件的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单位,劳保金可按本企业全体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按月提出存于企业,另列帐户,遇有需要时支付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病伤救济费、死亡救济(由企业直接支付);医疗卫生补助费可按本企业全体职工工资额的3—5%提出(重工业为5%,交通、基本建设企业为4%,轻工业为3%),福利费可按本企业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出,这两项费用也要单独列帐。上述3项费用均不得列入工资总额内开支。
1956年,颍上县6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318人,共收入劳保金1114.18元,支出473.11元,其中:支付生育费120元,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64.25元,职工疾病救济费108.01元,其他支出180.85元,另外行政直接支付1525.41元,从而鼓舞了职工生产的热情。
1962年,全区劳保金收入13053.91元,支付劳保金1425.95元,补助基层1146.04元,上缴省工会8180.16元。
1978年至1985年,全地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保费开支17963万元,其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费5327万元;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1253万元;医疗卫生费6490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1647万元;文体、宣传费425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费700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885万元;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00万元;计划生育补贴费337万元;其他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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