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经济案件审判概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案件的审判,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任务。通过经济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制裁经济违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80年10月以前,阜阳中级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1年起,各县、市法院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至1987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123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542件,占61.5%;建筑工程承包纠纷26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16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61件,财产租赁合同纠纷5件,借款合同纠纷95件,财产保险纠纷7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7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10件,供用水电合同纠纷5件,买卖合同纠纷29件,劳务合同纠纷7件,侵权赔偿合同纠纷6件,环境污染纠纷3件,追索劳务报酬1件,食品卫生合同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1281件,涉外经济案件1件。几年来共审结3962件,其中调解3202件,占80.8%;判决368件,占9.3%;移送125件,占3.1%;撤诉229件,占5.8%;中止和终结38件,占1%。
二、对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的审理
有效合同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审理中,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纠纷。首先,依法查明合同当事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济实力和违约情况以及因此而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确定违约的经济责任。对有经济实力,故意违反和不履行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责令责任方负赔偿责任,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1985年受理香港高目标有限公司诉界首县乡镇企业农工商联合公司为追要货款、赔偿损失一案,经查香港一方与界首一方,1984年签订购买兔毛合同,香港一方汇给界首方110万元人民币,后因兔毛不准随便出口,界首方无法履行合同,退回65万元,下余45万元拖延不还。中级法院经济庭多次传讯界首方法人代表,其拒不到庭,又不提供帐目。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并经院长批准,将其经理拘留。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后,界首方当即偿付3万元,下余款同意分期付还,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得到解决。阜阳市东风机械厂诉阜阳市百货公司泉河门市部欠货款3万元纠纷一案,中级法院经济庭多次传讯门市部主任,其拒不到庭,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查封门市部,执行仅3天,该部即将3万元货款如数付清。对一方法定代表变更而单方毁约,不承担经济责任的,要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正确对待应诉,使之承担经济责任。因政企分开,法人内部机构财产分配关系变动的经济合同案件审理时,首先与其主管行政部门联系,查明被诉单位的产权和财产处理情况,再行调解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的,则确认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有违约的行为即使无损害结果,也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对诉讼标的金额小、案情简单,原先在外地的,采取就地调解或采用信函进行调解处理。
审判有效经济合同,坚持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区分一方或是双方的过错,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对条款不完善的合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合情合理妥善解决纠纷。对单方面撕毁合同,对方又要求履行合同的,在依法追究违约经济责任后,由责任方继续履行合同,以严肃合同纪律。
三、对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审理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凡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无效经济合同,首先研究分析无效合同的性质与责任,区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与过错而造成合同无效的界限;无效合同中当事人故意与非故意的界限;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界限;代理人超越权限的性质,是追认性的代理活动(如业务员执行任务)还是未经追认的代理活动的界限;是执行任务的过错还是个人从中牟利的界限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经济责任;对故意违法或有过错的一方,除严肃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适当经济制裁,赔偿损失或酌情罚款;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保护其有效部分;未追认性代理活动,由代理人承担经济责任;追认性代理活动,因过去致使合同无效的,由法人首先承担经济责任,然后由企业单位处理其内部问题;对合同诉讼的标的,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处理。对无效合同需要判决或调解时,对无效合同本身的性质,只能由人民法院和合同管理机关确认,不存在调解问题;涉及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将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罚款等具有惩罚性质的处理,只能适用于判决,而不能调解;不涉及处罚性质无效合同的处理,即使调解,对无效部分或合同整体无效,加以明确认定。
四、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理
农村承包合同案件,1985年始受理5件,1986年受理6件,1987年受理18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上级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二是有些乡、村基层干部不执行政策,随意废止、修改或干预合同的履行,使承包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审理这类案件,主要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经济合同法》,根据农、林、牧、副、渔、工、商等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稳定生产、发展生产和不误农时,以加强疏导,着重调解的办法予以解决。
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中,首先审查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其有无起诉权,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判明是非责任。即区别承包指标过低与承包者善于经营管理而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界限;区分发包方为扭转亏损而采取鼓励承包的优惠措施,与缺乏订约经验而遗漏重要项目的界限;区分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当事人的过错,还是无法抗拒的外因所致的界限。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