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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反革命破坏活动十分猖獗。迅速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为保卫地方人民政权,保卫各项社会改革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皖北人民检察署阜阳专区分署、各县检察署全力以赴,积极投入镇反运动,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和省、地委的指示,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稳、准、狠地镇压各类反革命分子。
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宣传镇反政策,审查批捕反革命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半数案件材料不足,有部分属于可捕可不捕或不应捕的。针对存在问题,分署当即组织检查组,以蒙城县为重点,审查望疃、立仓两区已捕49卷,其中应捕的15卷,可捕可不捕的23卷,不应捕的11卷,批捕正确率为30.6%。检察发现,有的制造假材料、诬陷好人;有的伪造证据、张冠李戴。如望疃区姜怀友,被以反革命罪报捕,经查,此案材料系该区区长李富德一手假造的。对此,分署建议蒙城县委严肃处理,并同公安处联合通报发至各县。至1951年6月,全区共召开公审、控诉大会3355次,参加人数达327.44万人次;逮捕反革命犯13868人,从而摧毁了反革命势力的社会基础,保证了人民政权的巩固。
清理积案,是1951年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专署成立清案委员会,各县以公、检、法为主,成立清案小组,分署和县检察署均以主要力量配合公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及时清理久押不决、久押不问、判决不当的案件,纠正错捕、错押、错判、错杀的案件。检察人员携卷下乡,发动群众,搜集材料,审阅卷宗,提审犯人,分别急缓,先办死刑和释放,后办徒刑,选好苦主,当面对质,组成法庭,就地审理。通过刑事检察,做到“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1951年5至8月,分署多次派员到临泉、凤台两县帮助审查案件,通过积案清理,查出并及时处理办案中的一些严重问题,如有的关押一年多,未问过一次;有的关押二年多,只问过一次;有的办案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有的量刑畸轻畸重,仅临泉、凤台两县清理积案500余件,重新改判的就有100余件。
在刑事检察中同时发现诬告陷害案。如凤台县小学教员李玉俭,因检举过乡党支书余树芝,余便控告李抢劫财物并杀过10余人,区、县不作调查,偏听偏信,因此被捕的就有8人。产生错误的原因,一是干部少,案件多,任务急;二是对法律、政策学习不够,干部素质不高;三是捕人权在区,运动接连不断,把关不严;四是刑讯逼供,造假材料;五是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工作粗枝大叶。通过行使检察权,即依法批捕、起诉了大批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为肃清反革命势力作出贡献,同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案水平,清除了革命队伍中的异己分子,维护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崇高威望。在镇反运动中,检察机关还注重专案调查,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错误。1953年9月,分署对凤台县朱文生等人检举村长朱正芳“出身不纯、为匪抢劫、违法乱纪、毒打群众、贪污腐化、包庇地主”等罪行进行专案调查,发现朱正芳的上述罪状系朱文武等人诬告陷害,分署及时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区。之后,省检察署和华东分署先后将此案通报各级人民检察署,指出“阜阳专区检察分署抓住典型案件及时处理,……沉重地打击了诬告干部的坏分子,揭露了县、区严重的官僚主义,推动了斗争的健康发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同年12月,专、县检察署改称检察分院检察院。1955年1月,检察分院和各县检察院开始行使批捕权。报分院审批的案件和人犯是:反革命案件、乡级或相当于乡级的国家工作人员、小学教员、医护人员等。分院审查批准后,须报请地委同意,方能办理法律手续。报县检察院审批的案件和人犯是:一般刑事案件、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非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等。县检察院审查批准后,须报请县委同意,方能办理法律手续。1959年2月,分院总结出批捕工作的“三抓”、“一结合”、“两依靠”的做法。“三抓”即抓主要犯罪事实,抓主要罪行的主要罪证,抓现行案件;“一结合”即个人审查与集体研究相结合;“两依靠”即依靠党的领导,依靠群众支持。在审批材料时注意做到“四及时”,即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审阅材料,及时讯问被告,及时研究处理。
1955年3月以后,审查起诉工作,各县检察院相继开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直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采取提审犯人或对质的方法核查材料;在审查犯罪事实时,注意“三抓”、“一找”,即抓公安机关预审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的审查,抓主要罪行的审查,抓主要证据的审查,找犯罪的各种证据相互之间的矛盾。
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10月22日,临泉县检察院和法院首次试行公开审判程序,对该县黄岭合作社营业会计谷超贪污一案,支持公诉,取得了很好效果。分院及时推广临泉县检察院的做法。嗣后,阜阳、亳县相继开展出庭支持公诉业务。至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支持公诉工作全面展开,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开展二审出庭公诉,1至7月份,分院出席二审法庭22次,对其中13件提出改判意见,均被法院接受。
侦查监督从1955年起实行。临泉县检察院执行早,搞的较好。1957年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参加侦查活动的专题报告》,向全省发了通报,指出:“临泉县院在1956年中,积极地有重点地参与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保证公安工作正确、合法的进行,起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初步经验,值得各地重视。”1957年初,各县检察院均与公安局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以便及时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勘验、搜查和扣押等侦察活动。1957年1~7月份,全区实行侦查监督的案件共1419件,其中参加勘验35次、参与鉴定6次、参与搜查2次、参与讯问被告35次、参与对质40次、参与告知侦查终结229次、参加破案会议39次、参加定案会议167次、直接提讯被告1140次,并及时指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如颍上县检察院在参加预审活动中,及时纠正了预审人员的提供、逼供现象,防止了错捕。涡阳县检察院发现公安预审人员不向被告宣读讯问笔录,并私自代替被告按手印的违法现象,及时向公安局的领导提出了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1954年下半年开始试点,随后相继开展。一是及时发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二是有计划地参与审判活动。1956至1957年共出席法庭3085次,其中预审庭979次,出席公判庭2061次,参与二审审判45次。
1957年,开展反右派运动,“左”的错误开始干扰检察工作。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错误地批判,斥责检察干部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在“认识上有片面性”,“片面强调了监督,忽视了专政”,“割裂了专政与监督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忽视了党的领导,打击矛头指向人民内部,犯了右倾错误”等等;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上被斥责为“片面强调了制约,忽视了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被说成“挑毛病”、“打岔子”、“闹无原则纠纷”。严格依法办案,被说成“教条主义和旧法观念严重”,是“两耳不闻天下事,坐在屋里抠条文”。复查纠正错案,被说成“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在反右派斗争中,把许多敢于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坚持原则的检察干部打成“右派分子”,进行错误地批判,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检察干部的积极性,使检察机关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和削弱。1958年“大跃进”时期,检察机关也提出一些过高和不切实际的“跃进”口号,如“腿跑断,眼熬烂,实现年终无积案”,“大干特干加巧干,一天办完三十卷”等等。在侦查和审理案件中,提出了“冲破繁琐程序制度的束缚”,实行“三家联合办案,三员汇报,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各办手续”及“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一杆子插到底”等办法,取消了法律监督,废止了必要的办案程序,给检察工作带来不良后果。1960年,检察干部大都下放到农村,全区做检察业务工作的干部仅有24人,分院17名检察干部只有2人搞检察业务,界首、阜南、临泉、太和等县,平常只有1个检察干部在院搞业务。1961年,检察工作开始有所恢复,1962年6月,分院作出《近几年经验教训的总结》,认为近几年在贯彻同公安、法院一致对敌、互相协作的前提下,过分强调了配合,忽视了法律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检察干部工作不大胆,怕犯错误,存在着“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思想。同年9月,开始甄别过去被错误处理的检察干部,恢复办事机构和必要的办案制度,由于“左”的倾向未能得到彻底扭转,检察干部心有余悸,直到1965年,分、县检察院的检察职能一直未能全面地发挥。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被卷入,刑事检察由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取消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被取消,给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带来了惨痛教训,违法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冤、假、错案急剧增多,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和国家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1978年11月开始恢复阜阳检察分院,并相继恢复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分、县、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979年10月开始刑事检察,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坚决把住事实、证据、定性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摸透案情;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复查制度;坚持领导带头办案。1979年3至12月份受理地区公安局(今公安处)移送报捕的案件300多件,其中批准逮捕101人;直接受理各县、市检察院报捕的56人,其中批捕39人,不捕13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由于十年内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后果,刑事案件明显地增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犯罪活动十分嚣张。社会治安的恶化,已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人民检察机关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79至1985年,分院受理各县、市移送起诉的案件424件、976人,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290件、52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48件、173人;退回县检察院起诉的86件、236人;对42人作出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分院刑事检察科同期办理县、市检察院上报请示的案件157件、调卷审理66件。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检察机关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基本做到了“四个搞准”和“六个防止”,即把打击对象搞准,把罪证搞准,把犯罪事实搞准,把定性搞准;防止简单粗糙,防止罚不当罪,防止漏掉余罪,防止错捕、错诉,防止单独赶进度而忽视质量。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办案,协助有关单位健全安全保卫等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挽救教育工作;对免予起诉的人,组织社会力量落实帮教措施,实行回访考察,耐心教育,促使他们悔过自新。
检察机关重建后,即按照诉讼程序开展支持公诉业务,分院多次组织公诉座谈会,交流经验,以提高支持公诉的业务水平。通过公诉活动,揭露犯罪,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地、县、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凡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或作出的追捕、追诉和抗诉的案件,都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核对证据,做到准确无误。1981至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47次,书面纠正意见39次,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件。1979至1985年,对公安机关应提请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178人,全部做了追捕;对公安机关应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32人,全部做了追诉;对量刑畸轻畸重的20件、24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1980年,对批捕、起诉的案件,全区进行两次复查。5月底,全区抽调检察干部42人,划分11个组,分赴各县、市检察院,分别复查了1~4月份的批捕、起诉案件,经复查发现,应捕未捕的3人,不应捕而捕的17人,批捕准确率为94.3%;应诉未诉的1人,不应诉而诉的1人,免诉不当的2人,起诉准确率为98%。11月份,各县、市检察院自行复查和分院抽查相结合,经复查发现不应捕而捕的7人,无漏捕,批捕准确率为98.6%;免予起诉不当的2人,起诉准确率为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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