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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渠道管理
1961年5月成立外贸机构以来,长期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由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的国家专营制。1984年起,在统一对外的前提下,探讨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新形式,开辟外贸业务的新渠道,改变过去外贸独家经营、统得过死的局面。1986年2月,地区对外贸易局对外经营管理体制实行改革,重点是改进地直各专业支公司与各县、市外贸的关系,各专业支公司一要进行行业管理,二要转变职能,变成经济实体,把地区支公司与各县、市外贸的经济利益捆在一起,协调一致;各支公司向省分公司、外口岸统一归口争取出口的计划,由各县、市分头签订供货合同,最后由县、市直接结算;允许各专业支公司成立经营部,经营本公司经营范围的商品,也可以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协助其他公司在其主营单位规定的条件内经营其他商品。实行自营和交叉经营,坚持统一归口领导,统一计划,统一价格,统一质量,做到“外活内不乱”。
从1984年起,大部分商品由二类改变为三类,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由外贸独家经营改变为百家经营,出现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新形势,外贸部门除自购外,采取委托代购办法,与供销社、粮站、个体商贩签订委托代购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证,保证履约,同时严把质量关,不符合出口标准的,坚决拒收。1984~1986年,通过委托代购的出口商品占40%。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从1984年起增设下伸收购网点55个,季节性流动收购网点42个,以开辟收购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对设点流动收购人员,采取经济补贴办法。阜阳、涡阳、颍上外贸局为下乡收购人员浮动半级到一级工资,临泉县根据流动收购金额,给收购人员提取奖金。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下乡收购人员的积极性。为拓宽出口创汇渠道,积极开展横向联合,实行多口岸调拨。仅1984年起计划收购的32种出口商品,先后为上海、北京、天津、青岛等口岸提供资源价值4754万元。
二、计划管理
1952至1961年,出口商品收购调拨计划,由商业局外贸科(股)编制,报地、县计划委员会审订执行。1961年5月以后,由专区外贸公司编制,成立外贸局以后,由外贸局编制,报地、县计划委员会审订执行。1984年起,由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必须确保,指导性计划由地方根据国家市场行情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商品,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调节性计划主要是根据国际行情变化和本地资源临时增减部分计划。出口商品收购计划,是外贸的中心计划,亦即指令性计划,如无特殊情况,要保证完成。
出口商品年度收购计划下达后,县、市外贸部门根据计划指标同有关生产供货企业直接联系,具体落实出口商品生产收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等项内容,并签订购销合同。1961至1982年,用合同衔接计划的形式,仅在少数品种中采用;对大多数品种,是外贸部门督促生产供货单位执行计划,1983年才较多的推行合同制,从1984年开始,全面实行合同制。衔接计划的另一种形式,是由地区计划委员会召开有关部门和出口生产供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本年度计划。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召开两次或多次,或同全区计划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对出口新品种,工贸双方协作,预先经省口岸公司或省外其他公司送检,经协商谈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安排生产。
农副产品收购主要集中在县、市,工作量大,季节性强,一般采取突击收购与经常收购相结合,定点收购与流动收购相结合,专业人员收购与发动群众交货相结合的方法。凡内贸供货的,则同内贸部门联系收购;凡属外贸实行物资补贴(奖售)的品种,则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认真兑现,发挥奖售政策的作用。
由于各类工业品在国际市场销售情况不同,在落实计划、组织收购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安排。适销和畅销商品尽先安排收购;一般商品根据外销和本区生产情况,分别组织收购;特殊要求的商品,做到以销定产。为使计划均衡完成,地区外贸局计划科做到月检查,季分析,年总结,使领导和业务部门胸中有数。
三、物价管理
地区外贸公司成立以后,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各级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贯彻以内销商品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价格运动的总趋势,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不断发生变化,由长期固定不变价逐步趋向最高限价,1986年部分商品实行浮动价,到随行就市价。
农副产品:一般由商业、供销、粮食部门供货,少数品种由外贸直接收购。凡国家规定有牌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牌价加规定进销差价收购;委托代购的商品,在上级规定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代购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运杂费分别核定交地、县价格;议购议销商品,按议定价格收购。价格管理,地区外贸局由财会配备专人担任,除搞好正常物价工作外,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和毗邻地区的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价建议,做到优质优价,促进出口商品收购,对积压残次商品的处理和包装物料的定价等,由各专业公司物价人员会同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批准权限,经地区外贸局研究批准后下达执行。
工业品:70年代初才逐步进入国际市场。从工业企业直接收购的出口工业品,基本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作为外贸收购价,对质量、规格、包装等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按照所增加或减少的成本,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加价或减价收购;出口新产品收购价,由工贸双方协商,提出暂定价报主管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自1984年以来,由于国内物价变动较大,出口工业品呈升高趋势,由工贸双方协商的价格较多。
外贸不变价:由中央经贸部统一制定。此价只适用于外贸部门在制定收购计划或在月、季、年度作计划检查时用,不能代替商品经营中实际收购结算价。1985年以前执行的是老计划价,1985年后,计划价与实际价差距过大,中央经贸部重新作了调整。
对外贸易出口商品计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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