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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粮油统销
按照《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粮食三定政策,对低产缺粮队、受灾队、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队以及从事林、牧、渔等业的缺粮人口供应的口粮、种子和饲料粮、民工补助口粮等,实行统销。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供应。
1、缺粮供应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时规定,对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国家补助供应;对农村非农业人口(水上渔民、船民等),经过民主评议,确定供应量分期供应。1954年油脂统购统销时规定,农村油脂供应按每人每年1.5公斤,缺油户其差额部分由国家供应。非产油户由国家按1.5公斤的定额供应。1955年“三定”时,对农村缺粮户的供应量,一次核定,正常情况下,三年不变。1956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同一社内余缺粮户,由社内调剂。国家对缺粮社定销,口粮按“三定”标准和核定的供应量,一次安排到户,本着“先吃自已的,后吃国家的”、“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订出分季分户购粮计划,分期供应。
1958年,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对缺粮社队,根据农业生产和消费情况,核定统销包干数量,三年基本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1960年以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缺粮户,安排供销指标,层层落实到户,秋后归还。1961年以后,国家对农村一般不再安排供应食油。
1971年征购改为一定五年时,对缺粮队,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基础,计算余缺,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数量一年一定。1973年规定缺粮队口粮标准,稻产区每人每年230公斤,杂粮区每人每年180公斤,比“三定”时期分别提高8.7%和11.2%。
2、灾民口粮供应
1950年7月,大水成灾,全区受灾人口95.2万人,缺粮37.9万吨。为安排灾民生活,从专区以外净调入4.105万吨粮食供应灾民。
1954年夏季,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继之发生夹秋旱,比1953年减产54.45万吨。这一年(指粮食年度)向农村销售粮食40.5万吨,其中从专外净调入10.6万吨供应灾民。
1956年初夏,淮、洪、颍、涡各河出现两次洪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年粮食产量较1955年减少41.9万吨,缺粮人口396.78万人,占总人口的54.2%,需全包的71万人,国家安排农村统销口粮34.35万吨,从专外净调入31.15万吨。
1957~1959年,城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党和政府大力动员农民和城市居民大种瓜菜,搞“小秋收”,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后期鼓励农民开荒种粮,谁种谁收。3年共安排统销口粮42.2万吨。由于粮源紧张和受浮夸风影响,供应不到位,没有满足需要,使人民遭到严重损失。
1963年,初夏遭受旱灾,夏季发生涝灾,全区有502.7万亩农作物绝收。全年粮食总产量仅75.8万吨,比1962年减少10.1万吨,国家拿出21.55万吨统销粮供应灾民。
1972年夏季,全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按上级规定,凡有条件的社队,首先安排够种子,再安排口粮。从受灾起,按补足每人每天400克(俗称八大两)贸易粮安排;在防汛期间,经批准的行洪区,每人每天补足0.5公斤成品粮。全区供应灾民口粮15万多吨。
1975年8月,临泉、阜阳、阜南、颍上遭到特大洪水侵害,损失惨重。党和政府及时调遣人力、物力,疏散灾民,妥善安置,把口粮一次安排到下年午季,发证到户,分期供应。全区共安排救灾粮21.85万吨。
1979年7月,全区发生夏涝,入秋发生秋涝,成灾面积达1063.43万亩。当年安排灾民口粮23万多吨。
3、菜农口粮供应
全区各县、市郊区农民,原为粮菜兼作,口粮自给,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人口增加,逐步形成专业蔬菜队。1981年12月,省规定按各县、市常住人口加流动人口,核定菜地面积,每人补足3厘,经行署审核,报省农业厅、粮食厅审批,按菜农供应口粮。菜农口粮标准,1962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人每年160公斤杂粮。自产粮除留种和饲料用粮外,抵作口粮,不足的由国家供应。食油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1975年改为完成交售计划的,每人每月平均供应成品粮15公斤,完不成交售计划的供应14公斤;食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1983年改为以粮换菜,完成月度蔬菜交售合同的,按规定标准全部供应,并奖售每个劳动力成品粮2.5公斤,完不成合同的不奖售。并按少售的比例,减少口粮供应,少销的粮食由蔬菜公司用于增加平价豆制品供应。实际上以粮换菜的办法并未认真执行,而是与城市非农业人口一样,按月供应菜农平价粮油。1985年4月1日起,全国对农村统销粮改按比例价供应,而阜阳地区对菜农仍按统销价供应粮油。
4、奖售粮
1961年7月开始,按照国家政策,粮食部门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奖售给一定数量的粮食。它有利于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增加国家农副产品收购,发展工业生产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奖售粮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粮食情况逐步改善,奖售范围逐步缩小,奖售标准逐步降低,1984年以后不再奖售粮食。
1961年奖售的范围包括棉花、花生、中药材等50个品种。1962年售棉改奖粮为奖肥。1963年,奖售粮食的品种有45个,其中中药材占24个。这一时期是奖售品种较多的时期,1962~1966年,全区共开支奖售粮6.33万吨,平均每年1.266万吨,占同期农村总销量的10.8%。
1967年,国务院决定逐步缩小奖售品种,奖售粮开支大幅度下降,1967~1970年,全区共开支3.467万吨,平均每年0.862万吨,较前5年平均下降31.9%。
1971~1978年,国务院又决定恢复部分已取消的奖售项目,增加部分新项目。8年间全区共开支奖售粮32.871万吨,平均每年4.109万吨,占农村同期总销量的25.7%,比前4年平均增加3.8倍。
1980年以后,又恢复和新增一些奖售品种,1979~1984年,全区共开支奖售粮52.767万吨,平均每年8.795万吨,占农村同期总销量的45%。
5、民工补助粮
对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的农村民工,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充口粮差额部分。凡需国家补助粮的工程,举办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工程计划的同时,编造粮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粮食部门按批准计划补助粮油。参加国家建设的民工,带足本人分配的口粮标准,按规定予以差额补助。要求专粮专用,工程结束进行结算,节余指标上交。
补助标准,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后,参加兴修水利的民工,一般自带基本口粮,国家按规定的民工口粮补助差额,其标准因时、因工程而异。1964年,参加水利基建工程和淮河干堤岁修的民工,每挑1立方米土补助薯干0.5公斤。从1968年起,参加防讯的民工,每人每天补助0.25~0.5公斤原粮。1972年,沿淮骨干工程每个工日补助成品粮0.75公斤;其他水利基建工程,灾区补助0.5公斤,非灾区补助0.25公斤。1979年,按国家规定的定额工日,根据工程进度和工资开支核供补助粮。超额完成工日的超额部分,按比例多得工资和补助粮。中央直属的重点工程,重灾区补助0.85公斤,一般灾区补助0.75公斤;省重点工程补助0.5~0.75公斤,一般工程,民工早出晚归的补助0.25公斤。茨准新河工程系中央直属的骨干工程,于1971年开工,1979年主体工程竣工。为做好民工粮油供应工作,地区和各县粮食部门抽派干部进驻工地,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随时掌握情况,对粮食的调拨、加工、供应,各有专人负责。补助标准,除本人带足每天0.5公斤口粮之外,国家每人每天补助0.75公斤,一般50%小麦九O粉,50%杂粮粉。补助办法,开始以上工人数和开工天数补助粮油,后来实行工程大包干,钱粮大包干,即按定出的标准劳动量和工程土方总数计算粮款,一次包干到队,分期购买,节约归已,超支不补。
地方公路、油路工程和大型桥梁改建等工程动用民工,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民工人数,一般每个工日补助成品粮0.25公斤。公路、油路按每公里3000个工日计算,包干给交通局。计划内的公路养护工,按每月定量标准21公斤,扣除民工自带口粮15公斤的差额补助。
6、种子粮供应
优良种子纯种和原种的供应,由农业部门种子公司负责;救灾备荒的种子供应,由粮食部门负责。在推广优良品种中,全区始终贯彻执行自繁、自选、自留、自用为主,国家调剂为辅的种子工作方针。原则上就地调剂,以粮兑换,国家供销,重灾户由国家供应。
1953年,阜阳专员公署为解决灾后粮种需要,制定了备荒种子粮储备办法,全区储备量小麦1万吨、大豆5000吨、荞麦1500吨,安排任务到县,要求纯度不低于85%,发芽率在90%以上,由粮食部门负责收购、保管、调运,专粮专用。1955~1984年,全区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种38.591万吨(不包括1957~1959年以粮换种16.843万吨),平均每年1.245万吨。
1955~1985年农村粮食销售量

1966~1985年农村油脂销售量

二、城镇粮油供应
建国初期,城镇居民及行业用粮,依靠粮油贸易市场调剂。各级粮食公司成立后,粮油购销实行公开牌价,不分对象,敞开供应。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机关团体、城镇居民用粮实行计划分月供应,每人每月掌握20公斤原粮标准,到指定粮站购买。对城镇饮食行业用粮,视其经营情况,核定计划,分期供应。1954年,对食用油实行计划供应,规定10万人以上的城市,每人每年定额4.5公斤;10万人以下、3万人以上的城市,每人每年定额3.5公斤;3万人以下的县城及较大集镇,每人每年2.5公斤。熟食行业、社会照顾用油均包括在以上标准之内。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命令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以及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非农业人口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精神,做到既保证国家建设和市镇居民的合理需要,又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口粮定量水平和粮食销售,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1、城镇居民粮油定量水平
1955年10月,阜阳地区开始执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定量标准均分11个等级。1960年,因粮食供应紧张,按照中央要求,从当年10月份起,市镇居民口粮标准每人调低0.5~1.5公斤,平均下降10%。1962年、1965年两次对儿童和个别工种恢复定量。1971年1月起,全面提高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标准,居民调为13.5公斤,干部及其脑力劳动者由14~15公斤调为15~16公斤,儿童、工人平均增加1.5公斤多。1973年初,号召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节约上交0.5公斤粮食,直到1980年5月,停止节约上交。
食油,1955年10月,市镇定量人口食油标准,每人每月150克,回民、僧尼略高。1962年,阜阳城每人每月由150克减为100克;其他县城每人每月减为75克。1964年4月和11月,省人民委员会两次调升食油供应标准,专署所在地调为200克,县城为150克。1965年7月再次调升。行署所在地为250克,县城为200克。回民增加到350克。1980年6月,全省城镇人口食油供应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50克,回民和僧尼350克。
城镇非农业人口月定量标准

2、定量供应办法
1957年实行“划片定点供应”和以点管户、核实人口及口粮定量。基层粮店对本店供应区的人口和粮食定量建立档案,以户立卡,随时登记变动情况,按月(季)核对。1974年推广辽宁旅大粮食管理经验,对机关、厂矿等用粮单位,采取基本定量到户、工种补差粮到班组、包干指标到单位的“水平包干、节约归单位”的办法。1979年为支援灾区,规定包干指标节余上交30%至50%,多余的留给用粮单位安排。
3、定量人口管理
全区商品粮供应人口,1953年实行计划供应时为23.86万人,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时为24.13万人,1958年“大跃进”时猛增到37.25万人,经过1960~1962年的精简下放、人口整顿,1964年减少到35.11万人,其后平稳增长,1985年已达到63.63万人。1955~1985年,平均发展速度为103.28%。
1960~1962年,根据“减人压销”精神,全区农村集镇除去国家干部、国营企事业职工、县办中、小学教职员工、中学学生外,其余一律划归农村人民公社供应口粮。1961~1964年,精简职工并随迁下放家属。1968年,全区又下放一部分城市居民和知识青年。下放人员的粮油供应关系,都随户口迁移到安置地点,参加农村分配。自1972年起,一再强调控制从农村招工,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各项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先后收回落实政策人员及随迁下放的家属,收回1968年以后下放的城镇居民和下放知青,解决中级以上职称科技干部家属的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并按照控制比例(1978年公安部、粮食部规定占非农业人口的1.5‰,1980年改为2‰),逐步解决干部、职工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后因有些地方在执行中违反政策规定,自立章程,乱开口子等,1981年11月,暂时冻结办理干部、职工家属的“农转非”和下放居民收回的审批工作,并对1977年11月以后办理的“农转非”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认真清理,违反规定办理的,予以注销。1983年下半年解冻,恢复正常的审批工作。
城镇定量人口需转移粮油供应关系时,必须先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方予办理。对新增加的城镇定量人口(正常出生婴儿、按政策审批的“农转非”),在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时,须持法定机关的批准证件及入户证明。对死亡等减少的定量人口,从当月起,予以注销供应关系。
4、粮油供应票证
1953年粮食实行计划供应时,对口粮和工商行业用粮,采取核发购粮证,凭证供应粮油。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时,口粮改为凭证发票、凭票购粮。之后,国家、省及地方多次发行不同对象、不同流通范围的粮票、油票、料票。
全国通用粮票,由国家粮食部统一印制,1955年开始发行,票面分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4种。各种票面规定的粮食数额均以成品粮计算,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就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出流动人口使用。该票随供食油,每15公斤供食油250克。
安徽省地方粮票,由省粮食厅(局)统一印制。“安徽省定点粮票”,1955年11月发行,定点定时使用。1959年停发。“安徽省流动粮票”,1955年11月1日发行,1960年改版为“安徽省省内通用粮票”,1963年改为“安徽省通用粮票”,1969年5月改为“安徽省地方粮票”,1972年改版印制,1983年再版以后继续使用。“安徽省普通油票”,1963年发行,1973年改版为“安徽省油票”。“安徽省料票”,1955年11月1日发行,供市镇饲料用粮单位在牲畜和其他动物外出、外运时使用,如有跨省采购、调运牲畜的,可持出发地县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信件和出发省的料票,在外省购买饲料。“安徽省料票”1965年改版新印。另有“侨汇专用粮票”、“侨汇专用油票”、“奖售粮票”、“奖售饲料票”等。
对城镇居民需要粮票的,凭供应证换取25%的粮票;对农村一般不兑换粮票,特殊需要的,可凭有关方面介绍信,卖粮换票,也可凭回销粮证换票。
地区和各县、市粮食局,有专人管理票证,设有票库,有健全的收支帐目、报表及领取、缴销手续,要求日清月结,并定期盘点和普查。对残缺和废止使用的票证,按规定核实上报批准后,由当地公安部门监督予以销毁。
5、工商行业用粮油供应
1955年全区尚有从事熟食业的16822户,从业人数35316人,由粮食部门按月核定购粮计划,免票供应,售完为止。对粮食复制品出售面条、米粉等,一律收足粮票,凭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1958年3月,在较大集镇试行熟食收票供应办法,同时每个城镇保留一部分不收粮票的熟食店,定时限量,供应无票旅客。1955~1959年,食品业用粮为11.428万吨,年平均2.286万吨,市镇非农业人口年人均达67.5公斤。
1960年12月起,实行熟食、糕点收粮票供应办法,以后改为平价、议价结合,凭票平价,免票议价。熟食、糕点平价用粮,由生产单位凭回收的粮票购买。1960~1965年,这一时期食品业用粮水平最低,6年合计为1.097万吨,平均每年2428吨。
1965年以后,食品业用粮开始回升,1966~1970年,5年用粮3.06万吨,年平均6119吨。1971~1980年,食品业用粮每年基本稳定在1.5万吨左右,1980年以后开始逐年递增,1985年达到2.128万吨。
食品业用油随同粮食供应配给,随供比例几经变化,1981年开始稳定,饮食业6%,回民饭店7~10%;糕点业12%,辅料(芝麻、花生仁等)3%;名贵糕点和素食糕点16%。1966~1985年,全区食品业供油1.708万吨,年平均854吨。
6、工业用粮
1955年,全区工业用粮为1.428万吨。1958年工业大上时,用粮高达5.54万吨。1959~1963年,工业下马和受自然灾害影响,5年用粮为1.063万吨,年平均212.5吨。1964~1980年,工业用粮逐年增多,平均每年以10.8%的速度递增,主要用于酿酒和酒精生产。1981年、1982年工业用粮最多,2年供应12.879万吨。1983年开始扩大议价供应比例,平价供应减少,企业自行在市场收购,1985年全部改为议价供应。
副食酿造用粮,1978年以前,按照生产经营需要,核批供应计划,分期供应。1978年以后,其用粮标准为市镇人口(包括专业菜农),每人每月0.75公斤大豆,安排供应指标,各县统一掌握,由副食品公司安排厂、坊加工豆制品或酱制品供应市场(豆制品凭证平价),不足部分以议价大豆补充。
1955~1985年非农业粮食销售总量

1966~1985年非农业油脂销售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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