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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自由贸易
建国前,全区各县城及农村集镇,普遍开设私人粮行、粮坊,自由收购运销。阜阳、亳县、界首,为全区最大的粮油集散市场,形成三角鼎立。阜阳城的顺河街、亳县城的涡北街、界首城的光裕街,都有百户以上的粮行、粮坊。粮商收购的粮食、油料,多数沿颍河、涡河运出境外,自西向东流,运至蚌埠、田家庵等地,转销到江、浙、上海。亦有部分小粮贩起旱,用独轮车、肩挑运往蚌埠,转销外地。私营粮商,有经纪商,是粮油买卖的居间人,在固定的街头、集市设立粮食坊子,摆上升、斗、簸箩、踅子、帐桌,为买卖双方说合,收取佣金;有贩运商,这类粮商有一定资金,在粮油上市时到产区集镇、农村收购,再运至中心市场出售,赚取差价;有采运商(粮号),由一些地主、资本家或豪绅名流单独或数人合股经营粮油,设帐房,雇伙计,备仓库,收购大量粮油向外运销;同时也为外地粮商代购代存,赚取交易费和差价。采运商信息灵通,资金雄厚,地方势力大,可以操纵市场;有加工商,收购粮油,开设作坊,加工成品粮油对外批发、零售。
1950年初,成立皖北粮食公司阜阳分公司,下设亳县、界首办事处,并在各县城和大集镇设营业所,随后各县改设粮食支公司。为了稳定粮价,安定人民生活、保障军需,充实库存,国营粮食公司与供销合作社配合,采取公开牌价,大量收购,适时吞吐,利用价格控制私商经营。同一市、同一时间,只挂1个牌价,按规定的购销差率5%灵活掌握。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牌价5%时,国营粮食公司就大量收购,既自已动手收购,也成批购进私营粮商存货。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牌价5%时,则大量抛售,平抑市场价格。1950~1952年,全区国营粮食公司共从市场收购粮食20.35万吨,其中1950年收购0.41万吨。1951年收购12.21万吨,1952年收购7.73万吨。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取缔私营粮商,取消粮油自由贸易,粮油购销由国家粮食部门专营。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农民在完成粮油征购任务后,国家允许粮油集市贸易,以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主,禁止收购贩运。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粮油征购的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农民、国营农场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外的粮油产品都可以上市出售,城乡居民、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食品、饮食、酿造业,以及有证个体商贩等,均可上市采购。商品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国家粮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市场进行管理,并积极参与贸易活动,进行议购议销,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在粮油集市贸易价格暴涨时,实行抛售,以平抑价格,引导正常的购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粮食统购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2月1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成为我国商品粮收购和供应的基本制度。国家向有余粮的国营农场、集体生产单位和农户实行粮食统一收购,全国粮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管理,在粮食紧缺的条件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保障供给、支持建设、稳定市场物价,巩固工农联盟,起了积极作用。随着农业生产的全面增长,粮食紧缺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改革,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搞活农村经济,按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粮食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
粮食统购初期,各级党委、政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1953年10月,中共阜阳地委、阜阳专员公署成立统购统销办公室,11月起,开展大规模的政策宣传教育。统购办法,由各级政府粮食统购委员会根据各地生产和消费情况,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字,以乡为单位向群众宣布,组织群众自报、互评,再由乡粮食管理委员会审查核定,出榜公布,分户造册,组织群众按期送到指定的收粮地点交售。统购的范围,农民现存粮食中除去缴纳公粮和维持生产、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粮食;非农业户从市场收购的口粮以外多余的粮食;粮商和跨业商人所收购的全部粮食,收购品种有小麦、黄豆、玉米、高粱、稻谷、大米、豌豆、绿豆、豇豆9种。1953年,全区粮食总产量171万吨,与1952年基本持平,而国家粮食收购量达26.33万吨,比1952年多收购43810吨。1954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粮食实行“定产、定用、定售、定供”的办法,即按照种多少田、产多少粮的原则核定产量;按实际需要的原则,核定食用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的原则,核定应售量;按照多缺多供、少缺少供、不缺不供的原则,核实供应量。统购的品种由原来的9种扩大到14种,增加蚕豆、赤豆、泥豆、谷子、荞麦5种,并规定对山芋(红薯,下同)产区可收购部分薯干,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规定适当比例,报请专员公署批准。当年收购薯干7340吨,占统购量的2.8%。1954年全区因水灾粮食减产,总产量比1953年减少30.5万吨,而收购量却与1953年持平,一些乡村购了过头粮,出现同一农户中又购又销的现象。
1、粮食三定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后,开始实行粮食“三定”,安徽省按照国务院规定制定了《安徽省1955年度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粮食“三定”,“定产”是:以户或农业社为单位,按粮田的数量和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结合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评定粮食的总产量。“定购”是:按评定的粮食产量扣除根据政策规定所留的口粮、种子和饲料粮以后的余粮,由国家实行统购。“定销”是:对缺粮户(社)实行粮食供应。粮食购销数字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粮食实行“三定”,可以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调动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保证国家有可靠的粮食来源。在具体实施中,安徽省要求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控制数字,只购农民的余粮,不购过头粮;对余粮多的农民,多购多留;对余粮少的农民,少购少留。口粮、种子、饲料粮“三留”的标准,阜阳地区余粮户每人平均口粮180~205公斤,总平均不超过191公斤;缺粮户每人平均口粮160~180公斤;种子按实种粮食面积与实际需要计算,每人每年约为20~35公斤原粮;饲料粮随人走,一般平均每人每年10公斤原粮。“三留”总水平,余粮户每人215~255公斤,缺粮户每人195~230公斤。“三定”办法,春季向农民公布“三定”数字,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购留,对缺粮农民一并安排,分期供应。规定常年产量3年不变,统购任务也3年不变,按常年计算后的余粮,只统购80~90%。
全区在“三定”工作中,认真总结实行统购统销以来的经验教训,以乡为单位成立计算评议委员会,选择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干部、群众任评委,以免发生偏差。“定产”从实产入手,以报实产量的地块为标准,计算邻田得出产量,再与“四定”时的产量和春季公布的生产任务比照,逐户计算出户产量,向群众公布。如年成正常,则以当年实产为常产,丰收按实产打折,歉收按实产加成。对余粮户按常年定购,缺粮户按实产定销。依据“三定”办法,全区常年定产185.6万吨,农村三项留粮151.1万吨,其中口粮122.6万吨,种子18.7万吨,饲料粮9.8万吨。农村定销5.2万吨,定销户36.1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4.6%,定销人口170.56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5.7%;应征公粮 17.50万吨,定购余粮18.60万吨,定购占余粮量的84.6%,征购合计36.1万吨,占定产的19.5%。1955~1957年,全区共征购入库粮食123.3万吨,占定购计划的113.5%,超收14.7万吨。其中:1955年入库48.05万吨,超收11.85万吨;1956年因水灾减产,按“三定”政策核减任务15.35万吨,入库20.85万吨;1957年受浮夸风影响,强调超额完成任务,在总产量较1955年减少7.5万吨的情况下,反而多收购6.3万吨,共入库54.35万吨,超收18.15万吨,同期,3年共安排农村供应76.5万吨。
1955年粮食“三定”分县统计表

2、购销差额管理
1958年3月,国家将粮食“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征购包干基数自1958年至1960年基本不变,丰产不增,小灾不减,层层包干到农业社。1958年浮夸风严重,全区上报粮食产量1000多万吨,实际产量仅205.05万吨,虚报4倍多。全区征购粮食70.7万吨,占实际产量的34.4%,购了过头粮。“高速度,高指标,高产量,高征购”,造成粮食入库时间紧,数量大,质量差,损失严重。这时,农村大兴水利,大办钢铁,粮食收打不及时,不认真,抛撒浪费现象十分普遍。入冬,农村有的已开始断粮。1959年,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愈演愈烈,产量越报越高。当年全区受自然灾害影响,实际产量仅135.35万吨,国家征购61万吨,占实际产量的45%,界首、阜阳县分别高达61.4%和51.3%。当年对农村销售为32.1万吨,包括种子、饲料在内,农村人均占有粮食(原粮)仅166公斤。加之大办食堂,层层克扣,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全区不少农村出现疾病、人口外流和非正常死亡等严重情况。浮夸风亦严重影响粮食收购业务,盲目强调速度,不讲质量,有的山芋片刚切晒半日就入库,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惨重;入库数量争相虚报,不顾事实高调出,导致粮食库存几乎罄尽,1960年5月末,全区粮食仅库存1.3万吨。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总结“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纠正浮夸风,层层调减粮食征购的包干基数,使粮油收购开始恢复正常。1961年,农村先后推行责任田,取消公共食堂,农业生产开始复苏,在粮食收购上,贯彻“少购少销”的精神。1961年和1962年,年平均总产量133.4万吨,年平均收购粮食28.25万吨,占总产量的21.2%。1963年粮食收购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和议价等办法,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也充实了国家粮食库存。1963~1965年,粮食年平均总产量137.4万吨,年平均收购量35.4万吨,占总产量的25.8%。1965年5月末,全区国家粮食库存上升到10.45万吨。
3、粮食征购一定三年
1965年10月,国家决定对农民的粮食征购任务采取“一定三年”的办法,以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促进商品粮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民多卖余粮、增加收入。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基数是根据前三年征购平均数确定。在不变更征购基数的前提下,遇到重灾,适当减免当年任务;遇到丰年,国家通过超产超购超奖办法,适当超购一些。国家下达全区粮食征购基数38.306万吨,合理分解到各县,抽调大批人员,深入调查,帮助区、社把任务落实到生产队,本着“稳定中间动两头”的原则,据实调整征购任务。对生产队的征购基数一定三年,集体分粮人均达不到180公斤的不购;超过的合理征购;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按“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开支或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国家超购的粮食按超购价支付。对集体分粮达不到起征点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应缴的公粮,允许用现金抵交。“一定三年”的办法,到1968年期满,国务院通知延期执行,直到1970年,征购基数未作调整。
4、粮食征购一定五年
1971年8月,国家决定粮食征购改为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并核定1971~1975年的粮食征购基数。1971年12月,安徽省委发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阜阳地区在37万吨粮食征购基数上,增加10%的机动数,省分配全区征购包干基数为42.4万吨,按此基数分解到各县。这一时期,粮食生产较为稳定,年平均总产量256.7万吨,国家收购量年平均56.35万吨,其中征购年平均40.1万吨。较前5年年平均总产量增加42.45万吨,收购量年平均增加10万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粮食征购基数继续稳定在1971年至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又决定从1979年起减少全国粮食征购基数50亿斤。1979年减少征购基数,同时提高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扩大超价收购的比重。由于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调整粮食收购政策,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396.2万吨,国家收购达到117.45万吨,其中征购36.05万吨,仅占收购量的30.7%.。1984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409.5万吨,国家收购达130万吨,其中征购29.7万吨,仅占收购量的22.8%。
三、粮食合同定购
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省委安排阜阳地区定购原粮34.46万吨,行署参照1983、1984年收购平均实绩,并适当照顾商品率较高的粮食产区,将定购任务分解到各县、市。落实合同定购的方法,采取自上而下安排定购数量,协商到户,张榜公布;再自下而上报落实情况和数量,经县、市一级审定后,由区粮站直接与生产单位、农户签订合同。定购粮食和油料按比例计价,粮食倒“三七”,油料倒“四六”。油脂收购继续实行收料不收油,敞开收购,不封顶。1985年全区粮食总产量380.7万吨,完成定购54.8万吨,占总产量的14.4%,占定购任务的159%。
四、粮食换购超购
1960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向国家交售商品粮超过100公斤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取消加价奖励,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按50公斤奖售棉布10尺、胶鞋1双。1962年实行计划外以工业品换购的办法,1斤化肥换购1斤粮食,对生产队向国家交售征购任务每750公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5尺、胶鞋1双和相当2尺布票的针织品。1964年调整粮食超购超奖物资标准,规定每收购500公斤贸易粮,奖售生产队桐油7.5公斤、棉布80尺、化肥40公斤。
1964年7月,把换购改为超产超购、超奖。执行加价的原则是:凡全年余粮队,在完成全年征购或增产增购任务后,再多交部分给予加价,加价幅度,油脂按国家统购价加15~25%,粮食按统购价加30~35%。1965年秋,以生产队为单位,每年每人提供商品粮数量(包括公粮在内)超过50公斤部分,加价12%;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超额部分,一半奖励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30%。1966年10月又规定,生产队在完成当年交售任务后,继续出售给国家的余粮,按超购的数量,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化肥,现金按统购牌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化肥以硫酸铵为标准,2公斤贸易粮奖售1公斤化肥;如生产队不要化肥,可全部奖给现金。超购超奖的办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激发了多卖超购粮的积极性,支援了国家建设。1966年,全区加价收购粮食5.36万吨,充实了国家粮食库存。1971年12月,省规定在丰收地区通过协商适当购一部分粮食和油脂,取消物资奖售,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黄豆、小麦等加价30%,油脂加价20%。由于粮食加价率降低,收购量减少,当年仅收购加价粮2.778万吨。1972年油脂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30%。1978年省委决定凡是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的队,一律实行超、议各半计价,超购加价30%不变,议购加价100%。对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不论什么品种和数量多少,一律加价70%,油料加价75%,油脂加价60%。1979年4月,全面提高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同时,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1981年从夏粮征购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以户划定征购基数,分季交售,分季结算超购加价款,当年超购粮食24.65万吨,占总收购量的40%。1982年全区超购粮食28.25万吨,首次超过统购数量。1983年取消征购基数,开始实行倒“四六”比例收购食油、倒“三七”比例价收购粮食。
五、粮食议购
粮食议购,是国家在计划指导下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增加粮食收购、调节社会供求的补充。粮食的议购方式,一是向完成国家征收、统购任务仍有余粮要卖的生产队协商议购,二是在集市上收购落市粮,主要用以供应大中城市、工矿区、交通要道的饮食业,酿酒用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补充和调剂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供应农业人口进城办第三产业所需的口粮,以及在个别地方、个别时间内为了平抑市场粮价而进行必要的销售。1962年实行粮食议购议销时,由供销合作社经营。196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粮食议购议销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1972年粮食议购中断,1973年议购粮食1.347万吨,1974、1975年议购数量很少,1978年开始恢复议购。
1950~1985年国家收购粮食总量

1953~1985年统超议定购粮食统计表

六、油脂油料收购
建国初期,油脂、油料自由贸易。1953年,专区和各县相继成立油脂公司,开始国家经营,县以下由供销社代购、代销、代存。1953年11月起,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1月26日省政府发布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规定,禁止私商插手收购;对公私合营的油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油脂公司或合作社委托加工,在确保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指定油坊有组织、有计划的代农加工。油脂统购主要贯彻“多余多卖,少余少卖,不余不卖”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随同粮食统购一并进行。统购的品种主要有芝麻、花生、棉籽、菜籽4种。
1955年秋,规定对油料实行定产、定购、定销,要求随同粮食三定工作一并进行,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统购,按主要油料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留量标准(余油社每人每年2.5~3公斤,自足社每人每年2~2.5公斤,缺油社每人每年1.5公斤),留足口油、种子,有余的统购,不余的自给。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准许农民自用油料到市场交易。同年,专区和各县油脂公司撤销,业务并入粮食局,统购工作与粮食同步进行。
1957年,实行派产派购,在油料播种前,由各级政府随同粮食统一部署,下达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正常年景不变,丰歉或重灾作必要调整。1958~1960年,受浮夸风影响,国家收购过多,使农民留量减少,留油标准每人每年0.75~1.5公斤,影响了群众生活。
1961年对油脂统购政策进行调整,纠正估产偏高、任务过大的问题,号召借地种油料,达到完成任务、户户自给,鼓励农民多产、多卖、多留,调动农民种植油料的积极性。
1965年10月,油脂收购任务随同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延期执行到1970年。1971年8月,油脂统购实行一定五年,原包干任务不变。对没有加工能力的社队,可交籽返饼。1976年起,在油脂统购、超购任务中,可交售20%油料,不再返饼,按油饼折率,返给相应数量的标准化肥,即每百公斤芝麻、棉籽、菜籽分别返给化肥54、40、65公斤。
1982年5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规定从1983年夏季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并实行计划控制的办法。1983年2月,省政府规定从当年秋季开始收购花生、芝麻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的办法结算。1984年,国家决定对油菜籽一律按比例价格敞开收购,不封顶,满足群众出售要求。
1956~1985年油脂收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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