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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商业
建国前,各县、市城市和集镇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多为私营商业,极少官办。私营商业由商会和同业公会领导、管理。商会由资本家组成,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同业公会常为业内大户或封建把头所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解散商会和同业公会,成立工商业联合会。1949年,全区私营商业50578户,从业人员61457人,资金493.46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9816.8万元,社会商品批发额3141万元。在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私营商业在区内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建国初三年经济恢复时期,资本家、商人利用手中的经济力量,控制社会散闲资金,抢购人民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抬高物价,从中牟取暴利。国家采取对私营商业调整公、私商业的经营范围、价格,制止投机商人扰乱市场。1952年2月,在全区工商界开展“五反”运动,有715人主动坦白过去的不法经营,交出隐藏的黑、白、黄(烟土、银元、黄金),得到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对情节严重、拒不交待的私商,从严处理。1952年全区有私营商业 30985户,从业人员48018人,资金62.7万元,销售额49.61万元;私营饮食服务业1008户,从业人员2349人,资金23.41万元,销售额44.01万元。在各种经济成份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私营合营经济占0.7%,个体经济占71.8%。
1952年起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将其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而后,通过“赎买”方式,逐步过渡进而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4年3月,专区、各县分别成立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抽调1389名干部组成工作队,会同工商科、工商联,组织商业人员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6年1月,全区私营商业者分别向各县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送交申请,要求全行业公私合营,经过批准的,敲锣打鼓,燃放鞭跑,抬着毛泽东主席画像和喜报,集体到县委、县政府报喜。公私合营后,同年6月,地委派专人到各县进行清产核资,清资评价后,不属于企业的物品退还本人,达到人人满意。在清产核资的同时,对合营行业的工资作了全面调整(当时称为评薪定息),工资比调前上升10%,定息不分行业、地区,一律按5%,每年付给资方相当其股额的定息资金,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才终止。1956年底,除个别户外,全区已有27907户私营企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资本家除领定息外,失去了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领导的管理、调配权。这些权力都掌握在社会主义国家手中,私有商业已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二、国营商业
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涡北、界首、临泉、亳县、阜阳等新解放区,建立公营涡阳龙山集盐店、界首豫丰贸易公司、临泉益华商店、亳县大德商店和阜阳大淮商店,以及后来在大淮商店的基础上组建的皖北贸易公司阜阳分公司等。这些机构主要经营粮食、食油、食盐、棉花、棉纱、棉布、煤油、纸张、药品等国计民生必需的重要物资,对保障军需民生,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在这些公营商业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营商业。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原皖北贸易公司阜阳分公司划分组建百货、土产、花纱布和盐业4个专业公司,并在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1951年成立阜阳煤炭经营处和畜产品办事处。1953年成立阜阳食品、油脂、石油、中药材分公司,并在有关县设立相应专营机构。1955年又按经济区划在全区主要集镇设立工业品分销处和食品收购站。到1957年底,全区国营商业机构网点已发展到2332个。社会主义商业的经营目的,是促进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与资本主义商业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个时期,全区国营商业部门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和整顿,按照国家统一物资调拨和执行金库回笼制度的规定,开展有计划的商业经营活动,控制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适时地抛售物资,并与合作商业一道,积极组织和参加城乡物资交流,这对于打击投机资本,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恢复和发展全区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1956年在完成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把私营商业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从而使全区整个商业市场出现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有序、物价稳定的形势。
1958年“大跃进”时期,商业管理上实行国、合商业合并、政企合一的体制;把合作店、组转为国营,关闭集市贸易。在经营上追求高速度、高指标,提出“大购大销”的口号;大批抽调商业人员支援“农业大跃进”。结果,造成重大损失。1962年前后,国、合商业分开设置,机构网点由1960年的3449个减少到2553个。1963年贯彻调整的方针,恢复原有专业公司和集体、个体商业,开放了集市贸易,调整了购销政策。国营商业针对当时市场商品匮乏、物价上涨的情况,采取了对日用必需品平价定量供应,部分商品高价供应,农副产品实行物资奖售和换购政策,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市场物资供应逐步好转。1965年农副产品购进总值比1962年增长86.7%,商业网点从1962年的2553个增加到3014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商业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1970年前后,国、合商业再次合并,各县商业机构精简撤并,网点减少,经营管理职能大大削弱,加之对所谓“利润挂帅”、“物质刺激”和“管、卡、压”的批判,造成了经营管理的严重混乱。与此同时,集体商业被砍掉,人员被下放;个体商贩被取缔;集市贸易被关闭。致使刚刚恢复正常的流通渠道被阻塞,市场呈现萧条景象。直到1976年前后,国、合商业再次分开,逐步恢复原有商业体系。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拨乱反正,国营商业开始健康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商业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国家政策,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了自由市场,积极扶植集体商业的发展,并适当发展了个体商业,逐步建立起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新体制。
三、集体商业
1、供销合作社
1949年,全区各级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为恢复生产,开展自救,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农民群众集资入股兴办合作社。1949年春,相继兴办界首市职工合作社、阜阳农民合作社、工人消费合作社、亳县城关妇女联合消费合作社,到1950年,全区共兴办1503个合作社。这些名曰合作社,实为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生产救灾小组,专事购销灾民产品,季节性很强。
1950年5月,皖北阜阳专区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下属9个县供销社、114个区供销社、666个基层代销点,干部职工2130人,入股社员23.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资金57.3万元,其中社员股金占19%。当时的供销合作社具有三个特色:一是在生产救灾中发展起来,为生产救灾服务;二是初级的合作社以经营食盐、煤油、火柴为主,被称为“油盐合作社”,此后不久扩大经营范围,从粮食、药材到食品、木材、化工等,又被群众称为“一揽子合作社”;三是合作社职工生活俭朴,深入群众,经常出动货郎担、独轮车送货下乡,或用船送货到灾区。这种吃苦耐劳的精神,深得农民群众的好评。在1950~1957年期间,供销合作社很快发展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对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与生产等,起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主义农村商业的基本形式。到1957年,全区共有入股社员123.7万人,股金147.1万元,职工4655人,归口管理的农村商业网点1133个,商品流通资金增加到1000多万元,比1950年增长近20倍。
1958年“大跃进”时,全区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与国营商业合而为一;农村合作店、组,升级为“准国营”。供销社开始实行以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为中心内容的“大购大销”,盲目追求高指标,商品不论多少,质量不论好坏,价格不论高低,全部“包销”,有些地方甚至发展到“指山买磨,指水买鱼”的地步。其结果,原来体现供销合作社性质的一套规章制度和办法被取消,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和优势尽失。全区供销社系统造成近4000万元的巨额损失,这个沉重包袱一直背到80年代末。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店组,先后恢复原有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1970年前后,供销合作社又一次同国营商业合并。在左倾思想指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的正确指导思想、办社原则、民主管理制度斥之为“修正主义”,使供销合作社又一次遭到惨痛的挫折。1975年2月,各级供销社先后恢复独立体制,改为集体所有制,1978年复改为全民所有制,直到1983年机构改革,着重从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方面进一步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把全县各个基层供销社联合为一个大的经济实体。
2、合作店、组
1956年,经过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区城乡由小商小贩组成的合作商店2489个,从业人员23018人;合作小组2851个,从业人员21964人。其中归口商业局管理的合作店组323个,从业人员2172人;归口供销社管理的合作店组5017个,从业人员42810人。合作商店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独立核算、共负盈亏。合作小组,在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领导下,实行分散经营,自负盈亏。其业务活动主要是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或代营。
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下,城市合作店、组撤小并大,有的升为国营商店,并入国营公司,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农村合作店组纳入人民公社体制,统一核算。如太和县旧县人民公社于当年10月将合作商店、饮食业、服务业的人员、资金、设施全部并入公社,成立了全区独一无二的“商业大队”,脱离供销社的领导。在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在城市对升级合并的合作商店,进行清理退回,调整其核算规模,恢复部分网点,重新明确按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到1965年,归口商业局管理的合作商店494个,从业人员5068人。在农村对纳入人民公社的合作店组重新划出(旧县商业大队除外),仍归合作社管理,1965年尚有合作商店864个,网点1668个,从业人员4735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城乡集体商业采取严加限制的办法,机构、网点和人数,只准减少,不准增加,在资金方面原则上不予贷款,使集体商业经济日趋萎缩。1966年8月29日,亳县的“红卫兵”发出勒令,不准个体商贩单干,在48小时内把城关的33个行业、975户个体商贩组成92个合作小组,1969年将不少人员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各项政策,对集体商业实行积极发展,大力扶持的方针,到1985年,连同新举办的集体商业,归口商业局管理的店、组937个,从业人员9356人;归口供销社管理的店、组1271个,门市部3475个,从业人员11838人。
四、个体商业
在旧中国,个体商业人数众多,大多经济地位低下,他们不论肩挑叫卖,或街傍摊售,总之本小利微,吃着不够。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零售商业人员中仍占很大比重,成为城乡商业的补充力量。其经营方式分散灵活,既可固定设店,随处摆摊,又可游街串巷,服务上门,购销零星,方便群众。特别是农村小商小贩往往跨业兼营,长购带销,很适合农村的交换习惯。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90%左右的小商贩组成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在城市的合作店、组由商业局管理;在农村的,由供销社管理。一部分没有参加合作店、组的小商贩,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个体商贩大部分以“无职业居民”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农村个体商贩,绝大部分被取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下放农村的个体商贩大都回城劳动就业或重操旧业。在改革、开放、搞活中,肯定了发展个体商业的必要性,确定它为公有经济的补充,可以为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市场,繁荣经济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城市闲散居民找到了就业门路,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走进集镇、城市摆摊设点,从事饮食业、服务业、百货业、杂货业、五金业、食品业。1985年,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业户50781户,从业人员93368人,注册资金8234万元;饮食业12408户,从业人员25257人,注册资金789万元;服务业7251户,从业人员15776人,注册资金627万元。
1949—1985年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机构、人员统计表

1949—198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统计表

1949—1985年国营和供销社商品购销调存总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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