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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全区农村依然是沿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占农村人口很少的地主中拥有很多的耕地,而居于大多数的贫苦农民却只占有极少的耕地。清朝末年,阜阳县几乎近一半的耕地被8家大地主占有。例如大地主宁家,有寄庄357个,占有耕地数十万亩,在县城有房近万间,被称为“宁半拉县”。民国初期,军阀倪嗣冲家族依仗权势,巧取豪夺,3年置地10多万亩。阜南县曹集郭圩孜有个姓郭的地主,号称“双千顷”,占有耕地20万亩。直至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区占农村人口仅6.57%的地主,占有23.27%的耕地;而占人口53.99%的贫雇农,仅占有29.31%的耕地。广大贫苦农民由于少地或无地,不得不沦为地主的雇工或乞讨在外。“富者田连千陌,贫者无立足地”,是旧社会阜阳地区农村土地占有情况的生动写照。
地主阶级依靠占有的土地,对贫苦农民进行残酷地压迫剥削。其剥削的主要方式有雇工、土地出租和高利贷3种。雇工有长工、短工。长工须一年四季在地主家做工,为地主当牛做马,年佣金给粮2—3石。短工有日工、季工、半年工,有的仅管吃饭,不付工钱;有的除管吃外,付给极少佣金。土地出租即地主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向农民收缴地租。土地出租分包租(定额地租)和分租(不定额地租)两种。包租,不论年景丰歉,佃农要向地主交纳定额租金,租金以粮折补,一般每亩地3至5斗。分租,佃农要按实收粮食与地主分成,多数对半分成,也有三七分或四六分成的,即把实收粮交给地主七成或六成。无论包租还是分租,地主在把土地出租给佃农时,都要先收租地押金,并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租地押金一般相当于地价的四分之一,佃农若无钱交纳,就以高利贷形式抵交。高利贷,即地主以高利借粮或钱给农民,届时本利兼收。有“青麦贷”,春天借粮1斗,麦收时还小麦2斗或3斗;有“秋后补帐”贷,春借杂粮1斗,秋还小麦、杂粮各1斗或谷2斗;有“合子利”贷,即按月计收利钱,当月交不起利钱,便利转本,本加利。农民称高利贷为“驴打滚”、“阎王套”。无数贫苦农民因天灾人祸借了高利贷,而被逼得家破人亡。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造成全区农村贫富悬殊的主要根源。地主依赖土地压榨农民的血汗,过着“朱门酒肉臭”的奢侈生活;贫苦农民因无地或少地而被迫遭受地主的压榨,陷于饥寒交加的困境乃至绝境。至土地改革前,全区耕地与劳动力分离的现象极为普遍,农业生产破败衰落,封建土地所有制已成为桎梏农业生产力的“毒瘤”。
土改前农村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统计表

二、土地改革
为彻底摧毁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制度,改变农民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确立贫雇农在农村的优势,解放农业生产力,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2月,阜阳地区分别组织涡阳、亳县、临泉、太和、界首5个县市各进行1个乡的土地改革试验,1951年元月完成,为全面展开土改工作取得了经验。1951年3月,成立阜阳专区土地改革委员会,抽调2900多名县、区、乡干部,培训4500多名土改专职人员,分三期开展土地改革。
第一期,从1951年2月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完成临泉县的姜寨、黄岭、城关、迎仙、瓦店、鲖城6个区;阜阳县的王店、程集、茨河3个区。共计95个乡。
第二期,从1951年9月至11月中旬,在阜阳、临泉、阜南、颍上、凤台5个县境内全面开展,共完成700个乡。
第三期,从1951年11月下旬开始,至1952年2月底结束,在蒙城、涡阳、太和、亳县、界首5个县市境内全面开展,共完成766个乡。
农村土地改革具体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访贫问苦,扎根串联,宣传教育,调查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整顿农民协会;第二步按照标准划分农村阶级,确定斗争对象,组织阶级队伍,进行清算斗争;第三步没收征收和分配斗争果实;第四步颁发土地证,调解纠纷,复查补课,全面总结。
1950年12月至1952年2月,全区共完成1561个乡的土地改革任务,没收和征收土地533.7万亩,房屋41.43万间,耕畜73642头,农具18.21万件,粮食5515万公斤。有71%的土地和“四大财产”分给67万多户贫雇农民,基本上解决了广大贫苦农民少地、无地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困难,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
在土地改革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一方面坚决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征收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将土地改革的对象严格地限制为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侵犯民族资产阶级和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不侵犯新富农,不消灭地主个人并分给他们和农民同样多的土地财产,使他们学会生产,除了惩办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外,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
通过土地改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农业合作化
(1)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0年,在中共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下,全区即组织带有劳动协作性质的临时农业生产互助组26797个,参加农户约占总农户的10%左右。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分得土地和农具的贫雇农自愿组织起来,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进行换工互助,农忙季节过后,即行解散。1951年临时互助组已发展到65950个,1952年增加到128203个,参加农户848493户、371万多人,占总户的64.8%。临时互助组由于在生产上进行了劳动和生产资料使用的互相帮助,已有了社会主义萌芽。
1952年中共中央制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决定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趁热打铁”,通过建立和发展各种互助合作组织的途径来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临时互助开始向常年互助组发展,当年常年互助组已有20821个,占已组织起来互助组总数的16.2%,参加农户166829户、70.6万人。1953—1954年组织互助组形成高潮,1954年全区农业互助组已发展到126370个,入组农户占总农户的66.5%,其中常年互助组近3万个,占互助组总数的20%以上。
农业生产互助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中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常年互助组一般规模较临时互助组大,组员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实行农副业的互助结合,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并积累了小量的公共财产,它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临泉县荣占魁、吕庭举和涡阳县邓世杰以常年互助组为基础,首先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1953年全区试办初级社已达到71个,入社农户1406户,占总农户的0.19%。1954年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4月11日,中共阜阳地委召开全区互助合作会议,各县组织培训494名办社干部,深入到农村,广泛发动群众,采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实行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的路线,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和发展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至5月底全区又新办初级社662个,连同老社共发展到733个,入社农户达14903户。新办初级社取得一定经验,迅速推广,1954年末,全区初级社已发展到2095个,入社农户53088户,占总农户的3.2%,在全区10个县、158个区、1845个乡中,基本上都办起示范性的初级社,没有空白区、乡。1955年春又大办一批,初级社已发展到5072个,参加农户已占总农户的8%。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某些同志却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的在那里走路。在处理浙江合作社问题上,“犯了右的错误”,是“站在资产阶级、富农或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富裕中农的立场上替少数人打主意”。会议精神传达到阜阳地区,引起全区范围的检讨和批判右倾错误,从8月份起,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1月份,全区参加初级社的农户由原来的9.3%发展到86.22%,基本上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地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费用、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社员消费部分中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初级社是个体农民从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是农民逐步脱离个体经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1月,在全区重点试办5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取得经验后,1956年春,对初级社开始并社升级,当年10月,全区高级社发展到1899个,入社社员1611809户,占总农户的97.57%,未升级的初级社尚有14个、1255户,占总农户的0.08%,未入社的单干农户38744户,占总农户的2.35%。高级社规模,全区平均每社848.8户,其中百户以下的11个,100—300户的113个,300—500户的288个,500—1000户的1037个,1000—2000户的372个,2000—3000户的67个,3000—4000户的10个,4000户以上的1个。在不到1年的时间,全区即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多数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有少数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直接组成的。入社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社员集体所有,其中私有的土地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由社收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均不入社。高级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交纳国家的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留下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余下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底,全区实现由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转化,成功地对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7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39.1%,平均每年增长4.2%。
在兴办高级社过程中曾出现一些偏差,主要是生产关系变动过急,有不少初级社刚刚成立就匆忙并升成高级社;有些单干农民未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就直接加入高级社。不少初级社穷富差别较大,合并成高级社,富社吃亏,挫伤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少高级社规模过大,管理水平低,分配“一拉平”,加上突然取消土地报酬,使一部分富裕农民和劳力少、人口多的户收入减少;有的则由于牲口、农具折价低,侵犯一部分中农的利益,违背了逐步发展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因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闹退社、卖牲畜、砍树木、毁坏和变卖农具等现象。
四、农村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0月初,全区各县先后召开区、乡、社三级干部会议,会后仅1个月时间,按照一区一社的原则,将2422个高级社合并组成114个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1807个大队(有的称管理区)、12406个生产队。公社初成立时,生产资料上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一切归公;生产经营由公社统一领导,所有劳动力由公社统一调配,组成师、团、营、连、排,集中劳动,大兵团作战,名为“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村村办大食堂,吃饭不要钱。这些超越实际的“左”倾错误,导致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高指标、高征购的浮夸风和瞎指挥风泛滥起来,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生产连年下降,加上自然灾害,出现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1960年春,发生灾难性饥荒,农村人口浮肿、饿、病、逃和非正常死亡情况极为严重。
1961年春,面对惨重的挫折,撤销公共食堂,恢复社员各户自炊,午收后,生活开始好转,农村形势趋于稳定。接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划小公社,全区117个大公社划分为547个小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一般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生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制是基本的,生产大队和公社的所有制是部分的。生产队一般占有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械;公社和生产大队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和社队企业。
1961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工作组在合肥市蜀山公社试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简称责任田)的办法,其基本内容为包产到队,定产到田,以产计工,大农活包到组,小农活包到户,按大小农活的用工比例计算奖赔。省委两次决定在全省推行责任田,阜阳地区从3月份开始推行,同年10月,已有85%的生产队实行责任田制,很快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农民誉之为“救命田”。1962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工作会议,批评推行责任田“犯了方向性错误”。同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北戴河工作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精神,批判单干风、翻案风和黑暗风,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取消“责任田”,使刚有转机的农业生产再次受挫。
1963—1966年,在农村开展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凤台、界首为重点教育,其余县为面上教育,先是在基层进行“四清”(清政治、清思想、清组织、清经济),由于错误地估计农村阶级斗争形势,使不少农村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后又错误地提出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哪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四清”运动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初期。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农村“大批资本主义”,大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和“责任田”,提出“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极“左”口号,对社员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甚至于集体的多种经营和工副业,都受到严厉的限制。有的公社取消社员自留地,关闭集市贸易,合并生产队,改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在这个时期,全区以“学大寨、赶郭庄、推广柳西经验”来推动农业生产,大搞形式主义和瞎指挥,再度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和干部的生产积极性。由于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端,出现“喊破嗓子敲破钟,社员迟迟不上工”、“出工人等人,干活人看人,收工人赶人,评分人骂人”的现象,在农民中流传“集体活,慢慢磨,干的多了划不着”、“劳少户,你莫愁,分配粮款按人头;劳多户,你莫喜,分多分少不由你”的民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大都实行了家庭式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改变为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过去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所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1983年全区685个农村人民公社全部改变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镇政权,人民公社原来所具有的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承担,作为经济基层组织,生产大队由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由村民小组负责管理。
五、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7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8年春种,临泉、利辛、颍上等县,已有少数生产队试行包产到组。同年秋,竞相出现联系产量和不联系产量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出现,引起不同意见的争论,多数干部心有余悸,担心被指责为分田闹单干,再受批判。1978年9月,在全区内广泛开展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联系农村生产责任制问题进行讨论,促使解放思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实行包干到组责任制后又改为包干到户。来安县烟陈公社魏郢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超产全奖,减产全赔”的生产责任制、肥西县南山公社秋种实行包产到户的消息很快传遍全区农村,多数生产队跃跃欲试,但等待观望的思想仍很严重。1979年秋种,利辛县望疃、阚疃、展沟3个区多数生产队自发包产到组或大包干到组,少数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其余各县都有一些区、社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户”、“部分作物包产到户”等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对包产到户予以肯定和支持,在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上,绝大多数干部不再犹豫。1980年上半年,全区87733个生产队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已达92.2%。其中包产到户的占42.8%,包干到户的占15.6%,包产到组的占11.4%,部分作物包到户的占6.6%,其他形式的占15.8%。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了这一重大改革。1980年底,全区所有生产队都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1981—1985年,针对农村出现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进行不断巩固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合于实际。
实行联产承包、“统分结合”,适合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特点,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较好形式,解决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农业中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实践证明,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粮、棉、油、牧、渔业连年增长。1985年与1978年相比较:
粮食,由264.9万吨增加到380.7万吨,增长43.7%,平均每年递增5.3%。其中小麦由98万吨增加到215.8万吨,增长120.2%,平均每年递增11.9%。
棉花,由1.75万吨增加到2.1万吨,增长20%,平均每年递增2.6%。
油料,由2.86万吨增加到24.57万吨,增长7.6倍,平均每年递增36%。其中花生增长7倍,油菜籽增长73倍。
生猪存栏,由223.2万头增加到245.2万头,增长9.9%,平均每年递增1.4%。
大牲畜存栏,由62.5万头增加到165.5万头,增长164.8%,平均每年递增14.9%。
水产品,由3047吨增加到17914吨,增长4.9倍,平均每年递增28.8%。
猪牛羊肉,由9.36万吨增加到16.34万吨,增长74.6%,平均每年递增8.3%。
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由13.83亿元增加到31.17亿元,增长125.4%,平均每年递增12.3%。
1949—1985年农业总产值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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