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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首长致江苏省主席电
江苏省政府韩主席楚珍先生勋鉴:
顷砀山县政府所属之砀南常备总队政治处主任共产党员怀盛德同志,突于本月二十日被该县县长窦雪岩、砀南办事处主任胡适如无端扣留,遽遭枪杀,猝使民族精英抗日获诛!豫皖苏边抗日军民莫不惊诧异常,悲痛填膺。
慨自“八·一三”烽火告警,江南繁华首遭蹂躏,徐州不守,中州板荡,百鬼昼行,小丑跳梁,惨使江苏十万方公里无一寸干净土,四千万人民同陷于人间地狱。其间负弩前驱,义无反顾,拯斯民于水火,复国土于指倾,动员人民参战者,在江南有我共产党新四军,在江北则亦有我共产党新四军、八路军,是则共产党有功于民族者,彰彰在人耳目,今竟横遭杀戮,宁非怪事。
查共产党怀盛德,束发青年一介寒儒,所以挺身而出,奔走呼号,胝手胼足,入死出生,年余以来大小数十战,开砀山人民抗战局面,赴汤蹈火,不辞辛苦,一不为官,二不为财,盖以为中国共产党之一员,自以抗日为大义,救国为己任责无旁贷也。乃竟遭窦雪岩等辈之嫉,必欲捕杀之而后甘心,是敌寇之所未为者,而窦、胡等辈竟代之为之矣。试问:天下有如此昏聩糊涂阴险之官吏乎!
自抗战阵营中出一汪精卫认贼作父,丧心病狂,其心之险,其计之鄙,使李完用吴三桂鬼魂有知亦将惭后来居上,自愧不如,乃暗藏之精卫复群起而响应之、效法之,以惨杀共产党为英雄,以寻找磨擦为能事,以投降叛国为天职,以倒行逆施为已任,有孔必入,无微不至,以使中国投降,国共分裂而后已!
谅先生得此噩耗亦必为之痛心疾首扼腕叹息也。谨此上言,恳请严惩凶手窦、胡等辈,从优抚恤烈士家属,并保证尔后不得有同类事件发生,以彰大义,而雪冤抑。急不择言,伏希亮察,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新四军第六支队司令员彭雪枫印鉴
(原文载《拂晓报》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三版)
注:(1)“砀南常备总队”应为“砀山县常备总队”支队首长函慰盛德同志家属
盛德同志家属鉴:
盛德同志突于本月二十日惨遭反共顽固分子之毒手,壮烈殉国,与世长辞,噩耗传来,我党同志及广大人民莫不悲痛发指。我共产党人谋国惟忠,奉职惟勤,盛德同志于枪林弹雨之中,血染征尘之际,幸未死于沙场,而竟死于顽固宵小之手,良材殒折,令人击案长叹。
方今敌寇谋我益急,上层资产阶级反共日甚,反共则由政治走向军事,由限制压迫走向武装进攻,造谣污蔑之外,则继之以暗杀活埋,反共投降分裂倒退之声,甚嚣尘上。挽狂澜于既颓,争时局之好转,惟赖我党及全国抗战团结进步人士之努力奋斗。中国为中国人民之国家,中国人民欲其独立、自由、幸福,反动分子必欲出卖断送之而后已。但抗战为大多数所坚持,国际友邦所帮助,敌国人民所同情,则目前时局之严重危机当可因之克服,最后胜利可操左券,而盛德同志之冤抑必得伸雪矣!
死者已矣,尚望节哀,善视家事,努力工作,盛德同志之子女,我党之子侄也,党必能抚恤之教育之,以期长成承继乃父之遗志,则盛德同志虽死犹生。
兹特付上子女教育费洋一百元,望查收。谨致沉痛哀悼之至意彭雪枫吴芝圃肖望东(原文载《拂晓报》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三版)
湖西地区“肃托事件”
民国28年8月,正当湖西抗日局面蓬勃发展之际,发生了亲者痛仇者快的“肃托事件”。这是一起在全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事件从湖边地委开始,逐渐扩大到整个苏、鲁、豫边区。苏鲁豫区党委书记白子明、苏鲁豫支队四大队政治委员王凤呜(后叛变投敌),与混入党内的暗害分子王须仁(湖边地委组织部长,已死)结合在一起,控制了区党委领导权。他们既不报告山东分局,又不接受山东分局和一一五师的制止,大肆捕人,并使用各种残酷刑罚,采用逼供、指供和骗供等诬陷手段,制造假证据,扩大事态,并假冒中央名义,擅自将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王文彬、宣传部部长马霄鹏、军事部长张如、社会部长赵万庆等各级党政军干部约300人杀害,将区以上干部五六百人集中审查,造成了乱抓、乱打、乱杀的严重恐怖局面。
摘自《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大事记》。
砀山被难家属呈文
呈:
为大案久悬,影响甚巨,恳祈速予依法处理,早日公布,以伸正义而挽人心。事窃苏鲁豫边区前此翻天覆地之反托大惨案,当时用众惨酷之非刑屠杀抗日将领及各部门优秀分子数百名之多,甚至梁支队副兴初、郭政委影秋、李县长贞乾均被捕,用非刑强取口供,但猖造倾陷事实,一时人心惶恐万状。地方抗日领袖与有关系者痛心之极,甚至抱头大哭,而汉奸王献臣在丰城演戏庆贺,伊类报纸欢迎继续肃托,眼看边区抗战干部将继续杀尽斩绝,边区民众抗日拥共热烈情绪因此扫除净尽,畏八路军甚于日寇,幸蒙上级到此营救,故自郭、罗西下,许多被捕同志均获正义之保证,当即免于祸而恢复自由,重见天日。对于业经惨死之同志,将托匪之诬咬及阴谋倾陷捏造事实,并用非刑取得之口供一概否认,今根据个人素日工作表现,在不放走一个真托派,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原则下,将原案彻底审查,依法处理,被害家属及民众闻听之下,深感上级政治昭然,真理自在人心,今时愈半载,数百冤诬惨死干部,未风昭雪,而屠杀此数百优秀干部之负责者,犹复逍遥于法外,人心颇为怀疑,但深信上级对于未死者既蒙以正义拯救于前,对于已死者决不忍令其长久含冤于后也。兹谨砀山一隅被害者同志情形概要言之:砀山以往领导共产党及抗战以来成绩卓著,关系最为重要者为孟宪琛,伊十余载在县师学生时期入党,曾因活动过甚为当局所忌讳,砀山县合掌,遂被捕入狱,解省时足带铐镣,观者如堵,伊则喜笑自若,虽在国法严历剿共下,莫不钦佩共产党之精神而代为挽援,几经军法会审,毫不为所屈,经伊父多方营救,得免于死。判处徒刑十五年,执行盐城,特务室女特务员,日常用语劝令自首,伊常辱骂拒绝,每告家人曰:我今生誓与党共生死。芦沟桥事变后,携两胞弟逃陕北,在陕北公学第一届毕业,亲受毛泽东主席之教训,归来时,适遇砀山境失陷,便与其弟宪理、宪恭等借款及自家自卫私枪数支赴丰县与李贞乾、王文彬会合,在日寇威胁下,奋斗年余,发展武装。自成立第二总队,伊任第六大队长及参谋主任等职,马良集、刘元集与日寇两次战役均灵活指挥,得获胜利,为广泛发展武装计,伊率六大队到萧县与耿玉璞部会合,编为第二总队第三支队,伊任支队副。萧县人民武装日渐发展,围丰打击汉奸王献臣。后因砀山抗日政权未曾建立,随同郭政委影秋来砀发动民兵打击日寇,重新回砀,抗日政权赖以建立,又与砀陈雪楼、马昭、史诸同志动员武装,编为砀山县第一特务队,杀汉奸祝寇甲,斩敌探杨广升,为砀抗日之主力部队。苏支来后,后方办事处武装缺乏,伊率所领全部精良武装机枪数挺,归办事处编为警卫队,伊为警卫队长。办事处武装发展充编第五大队,伊任大队长。后因人难训,五大队改为一、二两营,伊充任第一营长,伊曾因砀山地方工作难以开展,后令全家领导地方工作,伊父年逾半百,为砀山三区区青年团团长,爱国热忱从不后人,日夜奔走,大声疾呼,青救团员发展到八、九百人之多。伊母为妇女救国会会长,亦日夜为救亡工作服务,伊妻在办事处受训,曾被举第三区妇救会会长,一时三区抗日拥共情绪热烈,远边妇女青年要求参加不绝于途,伊家大有接应不暇之势,捐鞋捐款慰劳部队,动辄数百儿童歌咏,教抗日歌曲,曲者到处悉闻,此等事实,质诸当时办事处来砀山工作者知所言之不诬也。讵料于王庄办事处自身肃托惨案,伊竟以托匪之罪身受非刑而死,凡是伊所领导与有关系之优秀分子,均无一漏网,借口托匪所谓私通敌人阴谋暴动,并且编成歌曲,演成戏剧,以侮辱其身价,真不知当事者是何心肝……,如此十余年几尽痛苦为党奋斗之徒,两年来各种工作之表现,坚决抗日之领袖,纵托匪以敌人文件置诸其身,又安能不得详细而逮,施以非刑,随时枪决,并累及所领导之许多良好干部,即如此肃托办法,究系奉上级何人命令?此等惨不忍闻之非刑,究系何人之规定?莫须有三字奇冤再见于人民信仰之八路军,况又施于党中信徒,坚决抗战之领袖,人世间最伤心之事莫过于此。而毛主席爱护干部明()干部谓何哉?其次如孟宪理、陈雪楼、朱秀章,孟宪理与宪琛是叔伯兄弟,当敌军犯砀时,随兄宪琛集合人枪数十,在敌人炮火下,与××委会王文彬等配合行动组成游击队,是时宪琛充任大队长,宪理充任管理班长,部队发展成大队时,宪琛充任大队长,宪理充任指导员,伊虽属新党员,工作积极未曾后人,二总队成立后,伊任总队部特务连政指,后升人民义勇队十九大队政指,苏支到达后,改任苏鲁豫支队政治处宣传队副队长,少年英俊,为党为国,热诚表现,事实俱在,岂可抹杀,遇害时受刑最惨,至今闻之令人心酸伤哉。陈雪楼在砀山县城失陷后,纠合同志十余人,快枪十余支,来砀山三区活动,建立抗日政权。××抗日部队,打击汉奸王献臣,伊曾率队参加战役,来砀后,与孟宪琛、马明玉、史孝昭诸同志发展武装,随砀府编为第一特务纵队,伊充任队长,后为统战工作,改任砀府政训处主任,又因统战×××,遂到后方办事处宣传队服务,如此坚决抗战之智识领袖,人格、事迹人所素悉,诬以托匪,死以惨刑,影响若何?不言可知。朱秀章系与宪琛同时领导共产党老党员。往悉因活动军队为驻砀第七师逮捕,至死不屈之精神,亦久著于人世,所有私产消费于当时营救筹中。砀失陷后,努力奔走于各抗日部队间,于王庄惨案发生,伊适于此事到办事处,即遇害,真不知自身因何而死。至于李家琪、刘鸿昌、卜昭明、刘置左、徐海龙、范子斌、李桂田等无一非抗日拥共之新进青年之良好干部,均身陷非刑,断送于莫须有三字中。李庆瑞系多年之老党员,曾在第二总队十七大队任大队副,旋调任三区地方工作,后调任办事处情报科,于王庄惨案亦同死于非刑。史云芬虽属新进党员,不辞劳苦,热心抗战,在谷亭亦遭惨死。总之,凡属砀籍优秀分子,即位砀籍而与孟宪琛有关系者,均斩尽杀绝,究不知孟宪琛十余年为党奋斗即濒死于死,其不屈不挠之精神,早得中于人心,两年来抗日救国之事实,历丰历肖历砀,发展武装,铲除汉奸,建立抗日政权,后又保卫办事处,力谋发展其武装,由伊抗日家属领导,砀三区抗日工作,妇女、青年、儿童情绪热烈,事实俱在,有目共见,有耳共闻,果有四大罪自身惨死之日,不足而复累及其所领导之良好干部,现事实胜于雄辨,真理自在人心,无怪当时坚决抗日者人人自危,均谓当时并非肃托,实系托肃,而负责办理者,无论主观用意何用,而客观上消灭国家原气,损失党内精神,帮助日寇完成此绝大奇功,则为不可掩盖之事实,何怪人心陡变,前次欢呼踊跃,企图参加者则望而却步。当时素热心工作之李德芳同志,眼见前途黑暗无路可走,竟自缢自死,民中影响若何?不难推测而知,砀一隅如是,边区各地亦难异,为正义人道计,为抗日前途计,为党务发展,我路军信仰计,恳祈速予依法处理,早日公布,以伸正义,而挽人心,不胜焚感之至!
谨呈
由东北方分局主任郭并
恳转呈
陕北主席毛
砀籍被害家属:
孟昭潜(押)孟昭澜(押)陈德训(押)朱成璋(押)刘证明(押)刘道盈(押)卜昭义(押)李春(押)史亭(押)史昭武(押)徐建(押)卜广后(押)范黎山(押)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复砀山县被难烈士家属及当地绅书
孟昭潜先生并转孟昭澜、刘证明、史亭、刘道盈、徐建、陈德训、卜昭义、卜广后、朱成璋、李春、范黎山诸先生均鉴:
前年冬天,诸位转给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同志一信,因地区衷遥隔,交通困难,近始得复函。毛泽东同志除对地区锄奸事件中被诬牺牲的同志深表哀悼并对被难烈士的家属致以慰问外,并说,由于暗害分子王须仁的借刀杀人及边区负责人王宏呜、白子明的姑息纵容,遂使暗害分子假借锄奸酿成冤狱,使中共若干优秀党员及革命干部横被惨杀,为此次事件之主要原因,当地父老贤哲仗义执言,奔走营救,为死者伸冤,为生者昭雪,其对中共之推诚热爱,对抗战大业之关怀眷顾,尤为感奋难忘。未称:该事件已有中共中央电示中央山东分局商同山东省战工会,妥为善后。除对王须仁已依军法处以极刑,对王宏呜、白子明依军法与本党党纪予以严惩外,对被难家属给予优恤,希望我父老贤明,一本爱护中共与八路军及关切边区抗战前途之素旨,多予批评和帮助,至为盼祷云云。特此转达,并致民族解放敬礼!
中国共产党中央山东分局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同启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郭影秋同志给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信
江震同志请转中央组织部:
关于湖西(当时为区党委属原山东分局)锄奸事件错误,经中央一再认真严肃处理,对错误性质已经作出结论,对错误负责人已经进行处理,对死难烈士已进行了审查并追认为烈士,对死难烈士家属已进行了解释、慰问并予以适当照顾,党内外意见已经平息,湖西区的党员、干部及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也继续发挥了对人民革命及建设事业应有的作用,问题已基本结束。但由于湖西党组织一再变动,个别问题还未作最后处理。我个人认为有将先后处理经过及现存问题向中央反映的必要,特作简要报告,供中央继续审查处理的参考:
(一)对湖西锄奸事件错误先后处理经过:
(邓小平同志批:对这个问题,中央既已有明确决议,就应该说,在政治上已经解决了,对历史的责任等等问题,不再提。)
湖西锄奸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九月间,同年十二月中旬,中央派罗荣桓同志到达湖西,对锄奸事件错误作了紧急处理,对被捕而未杀的同志无条件释放,重新调整了区党委组织,以后数年间又进行了下列处理:
(1)一九四○年四月间,山东分局刘居英同志(分局锄奸部长)带领工作组,到达湖西地区检查锄奸事件情况(居英同志在湖西停留四十五天,未在区党委会议上作布置,也未征求区党委常委同志的意见。)同年十一月份,分局派潘复生同志接任区党委书记,审查、整顿湖西党组织。
(2)一九四一年十月间,山东分局派刘居英同志再来湖西,根据中央《关于湖西锄奸事件错误的决定》公开处理湖西锄奸错误问题,分别召开了党员干部座谈会,死难烈士家属座谈会,在万人大会上宣读了毛主席对死难烈士家属的慰问信,教育干部及群众,仇恨暗害分子,团结对敌。
(3)这样处理后,剩下来的是党内干部处分问题:根据刘居英同志传达的山东分局关于湖西锄奸事件的意见是:“肃反地正确的,问题在于扩大化,扩大化的责任在于被捕受刑的同志,不能坚持立场,乱认口供”(大意如此)因之,湖西区党员干部有很多人受了处分。受处分的同志有意见,一再向山东分局、华北局、党中央提出申诉(一九四二年秋,刘少奇同志过湖西时,我个人曾向少奇同志作过汇报,少奇同志有口头指示)。党中央接受了这些申诉,在七大会议后,重新处理这一问题,结论是:湖西锄奸事件错误在于领导,所有被逼被诱承认口供的同志,一律不给处分。一九四五年秋,孙志谦同志(湖西区参加七大会议的代表)回抵湖西,传达中央指示,湖西地委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撤销有关党员处分。
(4)一九四五年至四六年间,湖西地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接受死难烈士家属的要求,利用反扫荡的空隙,搜集能够搜集的死难烈士遗骨(共得一百二十余具)与抗日牺牲烈士遗骨一起,在单县城南建立“抗日烈士陵园”。
经过以上的处理,广大干部及人民进一步认识到党的伟大、光荣、正确。在激烈的抗日战争与阶级斗争中由于我们的警惕性不高,被暗害分子钻空子,发生这样的损失,是沉痛的,但党的领导是英明的、正确的,只要认真地依靠党,终会得出正确的结论的。
(二)湖西锄奸事件遗留的几个问题:
(1)关于真托匪的鉴别问题
湖西锄奸事件结束后,山东分局根据刘居英同志的报告,认定在锄奸事件被杀诸人中有七个真托匪,这七个人是:魏定远、曹广善、朱华、王天章、朱新民等(邓小平同志批:对这几个人可由组织部查明他们现在何处工作,然后分别通知所在党委,作一明确结论,注在本人的鉴定表上)。
我对于认定朱华是托匪,从开始就有疑问。一九四一年秋,我曾问过刘居英同志,认定朱华是真托匪有什么根据,他说:“是徐州内线的材料”。我对这一答复不能满意,因为其时,我离开徐州不久,我对徐州党比较熟悉,这种不负责的答复,不能使人相信。但因为当时我正因锄奸事件问题受着处分,山东分局从郭洪涛同志(原山东分局书记)起都认为:“徐州是托匪的大本营”(在延安,原山东分局书记朱瑞同志曾向郭子化同志表示:郭洪涛同志的这句话无根据)。我知道我的意见不会被刘居英同志所采纳,所以只向刘居英同志,向地委会的同志说明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没有坚持继续解决这一问题。
一九五四年春,铜山县委转来朱秀实(朱华之弟)的一封信,要我证明朱华不是托匪,是共产党员,我曾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写了证明,但又恐怕自己的认识不全面,又分别请和朱华同学同事最久的郝中士同志(现任广西省委副书记)、领导徐州党的工作最久的郭子化同志(现任中央卫生部部长助理)分别作了证明。郭子化同志证明说,他从一九三○年至一九三八年都领导徐州工作,不知道朱华有托匪嫌疑;郝中士同志证明说,他从一九三二年起就和朱华同学,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间和朱华一起教书,负责证明朱华不是托匪;我的证明说,我从一九三四年起就跟朱华认识,抗战开始后就在一起打游击,看不出朱华是托匪。这些证明,我们都交由徐州地委,请他们研究处理。但因为认定朱华是托匪的过去是山东分局,现因组织变更,究竟该由那一组织审查改变决定不明确,故至今尚未解决。
能够证明朱华的党员同志还很多,办要有一个单位(如山东省委或江苏省委)负责指导徐州地委或单县地委审查处理,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除掉朱华以外,我个人认为曹广善(沛县人,自首分子,抗战开始参加我党领导的抗日工作)是否是真托匪,也还值得再审查。
(2)关于在锄奸事件中被牵连的许多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在锄奸事件紧张时,原在湖西工作的许多同志,对当时持刀杀人的“区党委”(区党委委员大部分被杀、被捕,实际上只剩了一个区党委书记白子明和暗害分子王须仁)还是十分尊重的,当时并没认识到区党委组织已被暗害分子篡夺,而对他不信任,但也有些人看到势头不对,因之采取各种办法逃避杀害,以便继续为党工作。(当然也有些同志由于政治上软弱)如有的同志听说要捕他,他就逃跑了(现有中央计委工作的王光中、高潮同志)有的看见好多党员被杀害就害怕,在一定时期内不和区党委取得联络(现在北京市铁路局工作的王效斌)。至于被捕、被押或被诱而承认自己是托匪的人则更多。这些行为,从个人对于党组织来说,当然是错误的,但因当时情况严重,真伪莫明,一个政治经验不足的人,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确实很难处理,中央决定对他们一律不给处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中央一九四五年所作的最后决定,只在一定单位作了传达,现在有些党组织特别是新党员不知道湖西锄奸事件是怎么一回事,一看见鉴定表上有“逃跑”、“失掉联系”、“被捕”、“受刑”、“托匪”等字样,就按照一般问题来处理,这样就使一部分同志在历史鉴定中经常发生苦恼。
有上述情况的同志现已分散各地(大部在贵州、北京),在此次审查干部中我已为好几个人作了证明。当然每个党员都把历史弄清楚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对这一具体问题,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似不应再作为历史关节看待。(邓小平同志批:可以这样,在各人鉴定表上注明)
(3)关于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家属的照顾问题:(邓小平同志批:对烈士家属应告郭等注意解释教育,事隔已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长成,应能自立,除个别确实困难者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应告郭等有关同志做些工作)
湖西党委,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的家属照顾,一向是好的。据我所知,在所有死难烈士家属中,除个别的人(如砀山孟仰陶先生、丰县王敬畏先生等)埋怨较多,要求过高,一贯表示不满外,大多数人是感激毛主席的慰问,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的。但因该地区近年人事变动较大,新党员、新干部不了解锄奸事件的经过,不体会死难烈士家属的心情,对家属照顾也有不够的地方,如丰县赵万庆同志(原湖西区党委委员锄奸事件中牺牲)的家属反映:战争中伪军曾拆了他们的房子修碉堡,后来伪军被赶走,他们想把砖头搬回来修补一下房子,但被当地干部推出来。这个反映可能与事实有点出入,但从这里可以看出烈士家属是有意见的。
在锄奸死难烈士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战前的或抗战开始的老党员,他们的家属常常以不死于敌人的法庭而死于自己的刀下(其实是暗害分子拿着刀)为痛。过去因战争紧张,家属分散(地区包括苏北的铜山、丰县、沛县、砀山;皖北的肖县、宿县;鲁西南的单县、金乡、鱼台、腾县等,至于河南的虞城、夏邑有没有,记不清)教育不够,他们对党发生些误解与怨言是难免的。会后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解释,并按革命牺牲烈士家属的待遇予以照顾是很有必要的。
(4)关于继续追拿杀人凶手王宏呜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批:王宏呜事可告公安部(我似乎听说王已捕获,未知确否)。
去年某月,我曾接到徐州地委李忠(副书记)、吴光道(组织部副部长)两同志一封信,说锄奸事件中主要杀人犯之一王宏呜,现潜伏上海某地,连云港市委已向华东局反映,布置逮捕。他们对这件大事,用便信告诉我原来是不好的,我为了怕失密,没有去信追问(公安部杨奇清副部长过云南时,我曾向他谈了)最好请中央转告有关党组织对该凶犯继续追拿法办。
(三)最后一点说明:
以上意见有些是我个人过去接触的,有些是这次来京后在某些同志处听到的,其中有些事例可能不准确,有些认识可能有错误,我愿以对党负责的精神写出我个人的意见,供党参考,其中如有错误之处还望党给我以教育。关于真托匪的鉴别问题,我本应早些向党反映,当时考虑:(1)原来的湖西区党委已分到四个省委去,究竟向谁反映?(2)斗争紧张,中央很忙,不必在增加中央负担,以后再说,因此就搁下来了。昨和江震同志谈话后,他要我写一个简略报告,请中央委托某一单位逐步处理。我这个报告仓促草成,如中央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告我,我当补写或请知道情况更多的同志(如郝中士同志)大家写。
此致
敬礼
郭影秋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
中共中央组织部给郭影秋同志的复信
郭影秋同志:
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湖西事件的来信收悉。
一、来信中所提的几个遗留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的意见:
(1)湖西事件被害诸人中是否有真托匪问题,目前已无现实意义。但由于在某些同志中对此尚有不同意见,我们即通知江苏、山东省委负责指导徐州、菏泽地委将这一问题查明,并做出正式结论。
(2)关于被牵连的一些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我们的意见:通知所在单位,不应做为历史关节问题看待。并在各人的档案材料中注明。由于我们对这些同志现在的工作地点不够了解,尚希望你们能开列一个名单给我们,以便通知有关单位。
(3)对死难烈士家属的解释教育问题:确应注意。事件已隔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成长,当能自立。因此,除个别确实困难者以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尚望你能告有关同志对死难烈士家属多做一些工作。同时,我们转告江苏、山东省委对确实困难者适当加以照顾。
(4)继续追拿杀人凶犯王宏呜问题,我们已告公安部请他们认真追查。
二、关于湖西事件的错误,中央早已有明确结论,因此,这个问题在政治上已早解决了。至于历史上的责任问题,则不必再提。
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山东省委
《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以消除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共中央:
湖西“肃托事件”是一个有影响的重大历史冤案,一九四0年至一九四五年中央、山东分局曾先后作过多次复查处理,但都没有彻底平反纠正。一九四0年六月山东分局发出关于《总结第五区党委肃托斗争的训令》,肯定了前湖边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是来历不明和制造“肃托事件”的首要分予,对受奸徒陷害致死不屈者深致哀悼,对“丧失气节自首叛变者”给予纪律处分。同年冬,山东分局派人到湖西贯彻了《训令》的精神,指出湖西肃托犯了扩大化错误,揭发了王须仁的罪恶,对在严刑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是“托派”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都戴上了“自首”、“叛变”、“丧失气节”等帽子,并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等处分。一九四一年二月中央作出《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指出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肯定了暗害分子王须仁的罪恶,对无辜牺牲者平反昭雪,召开被难烈士追悼会,对被难者家属进行安慰抚恤,对因严刑拷打而自首者,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同年秋,山东分局又派人到湖西,按照中央决定作了“再处理”,后来在“再处理”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对被逼诱承认口供的同志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绝大多数都撤销了处分。通过多次处理,有些问题已基本解决了。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事件的性质没有作出确切结论,致使许多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够彻底。有些被害同志的家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又被戴上“反属”的帽子,受到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少同志的亲属提出了申诉,一些了解情况的老同志也提出意见,建议省委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最近,郭影秋、郝中士等同志也给省委来信,并寄来孟静之等四同志所写的《湖西“肃托事件”始末》一文,也建议省委就湖西“肃托事件”的性质等问题彻底予以解决。一九八一年我们在复查原清河区肃托遗留问题时,对湖西肃托也结合作了一些调查。根据中央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和中办发[1981]33号文件精神,重新复查了这一历史冤案。
湖西“肃托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月至十一月间,是从湖边地委发生和发展起来的,接着扩大到整个苏鲁豫边区。在这个事件中,我党、政、军干部被杀者约三百人,先后被捕受审查者达五、六百人,整个苏鲁豫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损失是极其严重的。一九三九年十一月罗荣桓、郭洪涛同志赶到湖西,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据现已查实的材料证明,当时开展这一运动的所谓根据,是发现了“托派分子”、“托派组织”和“托派暴动计划”,一开始就是采取严刑逼供搞出来的纯属捏造诬陷,毫无事实根据。一九四一年秋,山东分局派员到湖西进行善后处理时,宣布了七个“真托匪”,后来在多次“处理”,“再处理”中,均未曾提及过他们。现已逐个查明,单子英(金乡县)、牛籍庵(单县),两人健在,现已退休,在肃托时并没有参加工作,建国前后经历次政治运动审查,均未发现他们与托派有任何关系。朱华(原江苏铜山县)、朱新民(单县)、王天章(单县)、曹广善(江苏沛县)经过多次审查,与托派毫无关系,他们四人已分别由所在地、县委予以平反,魏定远(河南南阳县)也没有发现他与托派有什么关系。所谓七个“真托匪”,实际上没有一个是真的。这次以肃清“托派分子”和“托派组织”为目的的肃托运动,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因此,这一案件不是扩大化的问题,而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
为了彻底处理好湖西肃托这个重大历史冤案,我们研究了如下意见:
一、首先明确湖西“肃托事件”的性质,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不是扩大化错误,应予以彻底平反。
二、原定单子英、牛籍庵、朱华、朱新民、王天章、曹广善、魏定远等七位同志为“真托匪”是毫无根据的完全错误的应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对在湖西“肃托事件”中被错杀、错处理尚未平反的同志,一律彻底平反,消除影响。一九四一年中央对被难家属已按烈属对待,这些家属今后可仍享受烈属待遇。对受冤枉的同志所戴的各种政治帽子和给予处分的,凡未纠正或纠正不彻底的,一律予以彻底纠正。他们的档案中如存入有关肃托的结论、处理材料等,应由组织部门清理、销毁。
另外,对原泰山、胶东、鲁东南等地区肃托遗留问题,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考虑到湖西“肃托事件”的当事人和受害者以及受株连的家属、子女现已分散在全国各地、建议中央通知各地,以彻底消除影响。
以上报告,请批示。
中共山东省委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共砀山县委文件
砀发(82)37号
关于成立砀山县地方志编纂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镇)、社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党委并各党支部:
根据省委(1981)年116号文件精神,为了统一领导全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砀山县地方志编纂领导小组,纵兆钧同志兼任组长,王圣芝同志兼任副组长,赵文明、郭宜敬、孙善清、刘露源、刘金聚、刘振海、张效言、芦如纯、窦桂芳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志的编写工作。赵文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善清同志任副主任(和党史征集办公室合署办公,经费统一使用)。中共砀山县委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共砀山县委(通知)
砀秘字(84)第4号
关于调整砀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镇)、县直各部、委、室局:
经过机构改革,原砀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变动较大,为了加强领导,有利于开展工作,经县委研究,现调整后的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杨春民
付主任委员:王圣芝、赵文明、彭玉生
委员:李春明、张效言、孙善清、刘露元、王洪任、庞家齐、王丕勋、朱启信。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砀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砀人常字(1984)028号
关于编修《砀山县志》的决议(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我国向来就有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必须把这个传统继承和发扬光大起来。
修志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文化建设。通过对地方上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更好地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服务,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我县从一七六七年(清乾隆三十二年)断志至今已有二百一十七年了,其间政治经济发展之殊,风土人情变化之大,是以前任何时代都不能比拟的。抓紧编篡新《砀山县志》,填补这段历史空白,确实是我县迫不及待的一件大事,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编纂新的《砀山县志》,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十二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把重点放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抓住重点,真实地反映本县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达到思想性、资料性和地方性的统一,使之成为系统记载砀山历史和现状的“百科全书”。
二、健全砀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我县已完成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原砀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要迅速做好调整充实工作。县地方志办公室属政府序列,为县科、局级。
各区(镇)、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要把修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迅速健全专业志编写领导小组,由一名付局长(付区长)担任组长。一名股长担任付组长具体负责,配备二至三名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迅速开展工作。
三、编纂《砀山县志》的经费属地方开支,县志办公室所需的经费由县政府拔款,各专业志编写领导小组的活动经费,应采取分灶吃饭的办法,在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四、会议同意原县地方志编委会的意见:在五年内(1983--1987)完成新《砀山县志》的编纂出版任务。字数在五十至六十万字之间。
五、会议要求全县人民和在外地工作的砀山人以及在国外的侨胞,要发扬热爱自己的家乡,建设砀山,振兴中华的革命精神,热情赞助我县的修志事业,积极搜集和提供文史资料和信息,群策群力,同心同德,为编纂新《砀山县志》贡献力量。
砀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报:省志办公室、地区史志办公室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县人武部、各部、室、委、局、院、行、社、、区、镇、乡存档。中共砀山县委(通知)
砀秘(90)第15号
关于调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委,各口党委,县委各部、室、委,政府各委、办、局党组(支部):
为加强对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抓紧搞好砀山县志的编纂、出版、发行工作,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调整为:
主任委员:郭登营
副主任委员:王钦孔
赵文明(县委办公室主任)彭玉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明富(县志办公室主任)
委员:徐志亮(人大办公室主任)张效言(政协办公室主任)王鸿任(组织部副部长)梁士印(宣传部副部长)孙善清(档案局局长)毕研荣(人事局局长)卢伯勤(财政局局长)刘露源(计委副主任)吴连礼(县志办公室副主任)中共砀山县委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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