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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
1950年,国务院发布婚姻法,规定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证书方为合法,并受法律保护。6月,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由乡(镇)基层单位具体执办。1951年上半年统计,办理结婚登记26对,离婚78对、复婚3对。所办登记对象均系城镇居民或离城较近居民,农村及城镇大部分人尚不习惯婚前登记。是年后,各基层政府着重宣传婚姻法,教育群众实施婚姻法。1958年改由大队为单位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62年,统交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64年,各公社为方便群众,采取定期登记办法,并实施“问话、视双方态度、察言观色、查户口”等措施,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干扰,不办登记手续就结婚的现象十分严重,违法婚姻人数剧增。1978年后,婚姻登记工作步入正轨,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同年元月本县执行,并下发《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较前增加了有关禁止结婚的条款。1985年,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均设有专门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专人执行办登记事宜,结婚、离婚、复婚办理登记已成为习惯。
二、殡葬
对死人实行土葬是本县一种旧传统。1958年下半年,全县倡导平坟,但因平坟后位置不易寻找,群众难以接受而被取消。1960年,提倡深埋或建公墓,办丧事不要搞封建迷信的老一套。1965年城关镇建公墓。1977年5月1日本县进行第一具尸体火化,当年共火化143具。县政府发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布告》,各基层均成立殡葬领导小组,宣传火葬优点,消除人民的模糊认识。1982年火化尸体20具,丧葬旧俗抬头。1984年,县政府再一次发出布告并成立殡葬管理所,反复细致地宣传火葬。
附:砀山火葬场
砀山县火葬场位于砀单公路西侧,距县城6里许。1973年筹建,1977年5月交付使用。该场占地8亩2分9厘,总投资15万元,有火化间、停尸间、整容间、礼厅、骨灰寄存处、休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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