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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建国前,广大贫苦人民迫于生活不得不借债,而地主及富豪乘机以放高利贷进行残酷剥削。高利贷主要有以下几种:
接青麦农历二、三月间,青黄不接时,借小麦1斗,收麦后要还2斗或3斗。
听涨不听降春季粮价高时借粮,收麦后粮价下降时还粮,但要按借粮时的粮价折成款,以收麦后粮价还粮,如借1斗小麦值钱6元,收麦后小麦3元钱1斗,要偿还小麦2斗,若2元钱1斗小麦,就要还小麦3斗。
遥当地又叫纳合子。所谓“遥当地”,并非借债人真的要有地,而是要有担保人,如借债者借债20元钱,约定以1亩地作抵押,在未还清20元钱之前,借债人要按1亩地的产量向放债人交粮。
印子钱整借零还,但要先付利息,借期越长付息越多。如借10元钱,借期10个月,利率8%,借钱的当月要连本带利扣除1.8元,实际借8.2元,以后每月还1.8元,10个月总共要还钱18元。
驴打滚此种高利贷利率高达50%,如借本金10元,借期1个月,到期要还本息15元,如逾期不还,第二个月连本带利要还22.5元。
见风长又叫转脸加一利。如借期为1天,上午借本金1元,下午连本带利要还1.1元。
建国后,取消了高利贷,人民群众的生活及生产所需资金,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按国家规定的合理利率提供贷款。
二、工商信贷
砀山人行于1951年办理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实行信用放款。私营工商企业采取押汇、信用等方式,以押汇为主。贷款额度,开始以自有流动资金的60%为限,后有放宽,但最多不超过自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先限定1个月,后放宽到3个月。
1953年至1957年,工商信贷主要任务是支持国营企业占领市场,确定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私营工商企业的贷款、根据“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从严掌握。1957年,全县工商信贷余额1049.6万元,其中私营工商信贷余额1000元,是1952年私营工商信贷余额的3.7%。
1958年至1960年,在“全民大办工业”的方针指导下,工业贷款实行充分供应。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744万元,比1957年增长11倍,1958年商业贷款余额1375.2万元,比1957年增长32%。1959年,工商信贷实行“全额信贷”,信贷支出又有增长,1960年工商信贷余额达到1605.2万元,由于信贷管理不当,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现象严重,1960年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107万元(其中:工业57.7万元,商业49.3万元)。
1961年至1964年,在“以农业为基础,大办农业”的方针指导下,信贷发放以支持农业机械加工制造业为重点。1961年,为农业加工制造企业提供贷款11.7万元,清理收回工商企业非生产性占用资金93万元。1962年取消“全额信贷”,实行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分口管理使用,压缩工商信贷,同年工业贷款余额85.5万元,比1961年下降22.2万元,商业信贷余额2045万元,比1961年下降183万元。1963年砀山县遭受严重水灾,砀山人行以“抗灾自救”为中心任务,积极协助工商企业调整购销计划,国营企业进购计划调减58.5万元,销售计划调减87.6万元,农副产品收购计划调增20万元,农具生产计划调增6万元,生活日用品生产计划调减8万元,协助县供销经理部清理积压商品价值141.1万元。
1965年,砀山人行为改进企业支农商品库存结构,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先后19次组织人员深入生产队和工商企业单位调查农业生产资料存缺和供求情况,协助企业单位调整落实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采购计划,缓解了农业生产资料供不应求的矛盾。
1966年至1976年,行之有效地信贷管理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凭“长官”意志办事,造成了信贷管理混乱,企业物资积压和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信贷工作转入正常。1979年贯彻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促进了农轻重全面发展。1980年改变过去“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管理。1981年,商业贷款实行按商品销售资金率贷款,以销定贷,多销多贷。1982年,商业信贷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加强了信贷资金管理和监督。
1984年7月,成立砀山县信托公司,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等业务,筹集和融通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是年,吸收各项信托存款150.17万元,发放各项贷款130万元。实现利润1.06万元。
三、农业信贷
建国初期,农业信贷的任务,主要是支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解决贫困农户生活困难。1951年和1952年,共发放贷款53.3万元,其中种子贷款15.47万元,牲畜贷款7.79万元,水利贷款6.15万元。
1953年至1957年,农业信贷以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集体生产为主。1953年发放种子、化肥、农民口粮等项贷款共65.5万元,1955年发放农业贷款96.4万元,其中新式农具贷款11万元,1957年发放农业贷款81.5万元,其中牛草贷款20万元,种子贷款6.6万元,化肥贷款25.5万元,农药贷款7.7万元。
1958年至1960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盲目放贷造成了资金浪费。1958年贷款267.8万元,是1957年贷款的3倍多,其中用于改种水稻等项贷款收效甚少。
1961年至1964年,在“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指导下,农业贷款发放重点是解决人民公社买种子、肥料、农药、小农具和人民公社企业买原料、燃料等所需资金。1963年砀山县遭受严重水灾,信贷干部深入生产队调查灾情,协助生产队制定生产自救措施,就地发放贷款,全年发放农业贷款449.5万元,支持社员买口粮1712斤。同年,免1962年以前陈旧农业贷款400多万元。
1965年,农业信贷改为固定指标管理,多收多贷,周转使用,并建立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制度,生产队贷款经贫下中农协会同意后,银行方得放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信贷管理制度遭破坏,信贷资金管理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信贷工作的重点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为主。1980年,农业信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管理,其重点是支持乡镇企业,是年发放贷款743.4万元,其中支持发展商品经济贷款259.13万元。
1981年,砀山县农行在陇海区范庄乡进行清理陈欠贷款试点工作,当年在全县展开,落实陈欠贷款995万元,收回565万元。
1983年,发放农业贷款1569万元,其中支持乡镇企业286.6万元,支持农业户759.3万元,扶持贫困户14.5万元,支持发展多种经济315万元。
1984年发放农业贷款3605.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380.4万元,专业户贷款856万元,农业技术推广贷款70万元,抗旱贷款100万元。同年,收回贷款1950万元。
四、基本建设信贷
基本建设信贷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房屋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委托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以“按程序,按计划、到期归还,择优发放”为原则,每项贷款首先会同经委、财委、税务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调查,在确定方案后报批,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笔核贷。流动资金贷款除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外,借贷单位必须是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根据施工(或经营)计划及周转天数,核定“定额内”贷款指标,贷款指标不付应用时,再行超定额临时贷款。
1980年至1984年,发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108.89万元,新增产值542.5万元,增利税70.5万元,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18万元,获利税25万元。发放房屋开放贷款20万元,建房1.5万平方米。
1983年,中央委托发放农村电影院贷款13万元,修建影剧院4处。1984年省财政委托贷款61万元,建设砀山县白酒厂大曲车间和砀山瓷砖厂,省商业厅委托贷款10万元,建砀山贸易中心,县财政委托贷款67.84万元,支持县化工厂、白酒厂、果汁厂、织布厂、二机大修厂和标准件厂进行技术改造。以上各项贷款新增产值1800.8万元,增利税391.2万元。
五、农村信贷
农村信贷是信用合作社支持农村集体和个体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所开展的金融活动。建国初期,农村信贷主要是用来解决农民购买小农具和生活困难,农业合作化后,主要为生产队发放生产费用贷款。1978年后,农村信贷服务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支持和发展乡镇企业。1984年发放各类贷款总计3154万元,约是1956年的23倍,约是1978年的50倍,其中支持乡镇企业630万元,支持各种专业户850万元。
工商贷款统计表
单位:千元

农业贷款统计表
单位:千元

砀山县信用合作社历年各项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砀山县信用合作社历年各项贷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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