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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私有制
建国前,除学校、寺庙有少量公田外,其余土地均为私人占有,并高度集中。1950年土地改革时统计,全县有地主2935户,14581人,占总人口4.77%;占有土地167411.7亩,是土地总数的20.45%,人均占有土地11.48亩。砀城南邵陈楼村,计有地主4户,42人,占有土地1650亩,人均占有土地39.29亩。砀城东唐寨村唐树堂一家地方占有土地3000余亩(最多时达3.5万亩);全县有富农1579户,8855人,占总人口2.90%;占有土地53931.1亩,是土地总数6.58%,人均占有土地6.09亩;小土地出租520户,1163人,占总人口0.38%;占有土地5647.2亩,是土地总数0.69%,人均占有土地4.86亩;中农26145户,111487人,占总人口36.43%,占有土地353797.4亩,占土地总数43.20%,人均占有土地3.17亩;贫农36274户,162111人,占总人口52.97%,占有土地221025亩,是土地总数26.99%,人均占有土1.36亩;雇农1523户,5312人,占总人口1.74%,占有土地8955.2亩,占土地总数1.09%,人均占有土地1.69亩。其他阶层641户,2563人,占总人口0.84%,占有土地1391亩,占土地总数0.17%,人均占有土地0.54亩。
地主靠地租、雇工剥削过活。地租有定租、锄二八、种分收等。定租又叫死租,租额确定后,不管收多收少,或有无收成,租户都要按期如数向地主交租。锄二八,地主出土地,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租户出劳力,所收粮食地主得八成,租户只得二成。种分收,租户负担种子,田赋及耕种、收割等,所收粮食地主与租户平分。
雇工有长工(耕种地的叫大领,干杂活的叫二领)和短工之分,长工常年为地主出牛马力,其工钱只能养活一个人。短工以天计算工期,一般每天工钱折粮2斤。
二、土地改革
民国36年(1947),在人民解放区的大寨区(时属山东省单县),提出“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进行土地改革(简称土改)。1950年10月,周寨和高寨两区进行土改。1950年12月,砀境故黄河以南地区,计7个区镇,73乡,1134个村,先后分两期进行土改,至1951年6月结束。是年,对周寨、高寨两区进行土改复查,1955年3月,对大寨区又进行复查。
土改的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通过农民协会,划定阶级成分,斗争恶霸地主及不法分子,没收和均分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先贫雇农,后中农。地主也分给一份同等土地,通过劳动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全县共没收和均分地主土地130180.8亩,房屋11975间,牛1158头,驴991头,骡马3匹,大车914辆,耙1675个,犁1288个,粮食1245372斤。
三、互助组
1950年,全县建立临时互助组433个,入组农户8310户,占总农户9.44%;入组人口35000人,占总农业人口9.70%;耕地75000亩,占总耕地7.35%。1951年成立常年互助组一个,入组农户25户,120人,耕地360亩。至1954年,全县临时互助组发展到3154个,入组农户2474户,占总农户27.56%;入组人口113600人,占总农业人口28.51%;耕地298770亩,占总耕地23.01%。常年互助组2376个,入组农户23087户,占总农户25.71%;入组人口109813人,占总农业人口27.56%;土地303000亩,占总耕地23.32%。临时互助组实行收益归已,以工换工。常年互助组,采取出勤记工,多用工多付款,多出工多得款。对发挥人力、畜力、地力,战胜灾荒、发展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试办陇海、联民两个初级农业生产全作社。至1954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09个,入社农户8364户,占总农户9.32%;入社人口29638人,占总农业人口7.44%;耕地82776亩,占总耕6.37%。1955年秋,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批评了“小脚女人”,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较快发展。1956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79个,入社农户21215户,占总农户22.33%;入社人口89103人,占总农业人口21.73%;耕地276219亩,占总耕地21.24%。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0个,入社农户69093户,占总农户72.71%;入社人口305361人,占总农业人口74.48%;耕地974250亩,占总耕地74.92%。1957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72个,入社农户100230户,占总农户99.38%;入社人口405538人,占总农业人口96.99%;耕地1260030亩,占总耕地97.49%。是年,因有些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收入下降,曾出现少数社员闹退社的现象。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管理委员会,由正副社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社员的耕地、牲畜和大农具折价入股,参加分红。劳力实行评工记分,按工分计酬。土地和劳力参加分红比例为地三劳七,或地四劳六。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生产队(组),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生产,生产队(组)负责派工记工分,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办法。土地和生产资料(社员的牲畜和大农具折价归公)属集体所有。收益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五、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将172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6个人民公社,全县实现了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下辖若干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辖若干生产队,公社和生产大队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生产队设队委会。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以公社为经济核算单位。开始时大办食堂吃饭不要钱,生产大队改为营、连、排、班编制,搞生产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劳力统一调配,进行“大兵团作战”。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严重泛滥,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生产连年下降,粮食总产量1958年为1.9亿斤,1959年1.85亿斤,1961年1.45亿斤,1962年1.11亿斤。
1961年9月底,将6个人民公社划分为15个公社,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4年粮食总产量回升到1.56亿斤,1966年粮食总产达1.71亿斤。
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县内多次组织各级干部去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参观学习,在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鼓舞下,在兴修农田水利和改良土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68年在萧县的郭庄大队以改造盐碱成为学大寨的典型之后,提出“学大寨,赶郭庄”的口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培养砀山学大寨的典型,召开现场会,举办阶级教育展览,成立宣传队,开展“革命大批判”,学大寨的典型成了方向路线的典型。
1984年,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村建制。
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61年3月,按省委意见推行“责任田”。起初是在田间管理上实行“包工包产到户”,后来通称“包产到户”。其做法是按人口分田到户,逐田定产,把产量包到户,超产全部归已,减产全赔。当时宣传包产到户有十大优越性,如有利于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生产,土地能充分利用,社员有劳有逸,有利于干部指挥生产等。这种办法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1962年4月,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对“包产到户”作为“资本主义”加以纠正。又大讲“包产到户”的十大危害,说“包产到户”瓦解集体经济,助长农民的私有观念等,又重新实行了集体管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尚未肃清,仅有少数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到组,小段包工定额管理,把部分农作物(棉花、玉米、山芋等),包产到户。1980年9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高了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认识,扩大了“包产到户”的范围。至1982年,才真正冲破阻力,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坚持土地公有制度,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生产队除留少量土地外(以备补给增加的人口),其余土地按人包产到户。承包户只有使用权,不准买卖。收益除缴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其余归承包户个体所有。调动了农民积极性,生产得到较快的发展,1983年,农业总产值23258万元,粮食总产4.27亿斤,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农业总产值24026万元,粮食总产量4.40亿斤。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和新经济联合体,至1985年,全县有专业户2158户,其中种植业897户。林业22户,畜牧业123户,渔业16户,工业228户,运输业411户,建材业33户,商业饮食服务业331户,其他97户,从事专业劳动力3973人,年总收入1001.8万元,其中专业生产收入760.4万元。新经济联合体442个,其中种植业1个,林业2个,畜牧业5个,渔业32个,工业217个,运输业33个,建筑业78个,商业饮食服务业33个,其他41个。有固定资产408.6万元,从业人员5751人,年总收入1129.7万元,当年分配3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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