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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以《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为编纂指南,实事求是地记述砀山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二、本志由卷首、专志、卷末组成。卷首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专志为志书的主体,以事归类,平头设志。专志分为章、节、目三个层次,以目为基本记述单位。排列顺序是先自然后社会、先经济后政治。全书设27章122节354目。卷末为附录。
三、本志记述内容上自1840年,少数内容根据掌握的历史资料适当向上追溯。下限定于1985年,个别章节至1986年。
四、本志在时间表述上使用的“解放前”、“解放后”指的是1948年10月之前之后。“建国前”、“建国后”指的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与后。
五、本志编纂体例为编年与记事本末、记传诸体相结合;述、记、志、传、图、表、录综合运用。以文字记述为主,辅以表、图、照片。
六、本志立传人物,按史家通例,生不立传。立传人物原则上限于本籍人。客籍人在本地长期活动,并有较大影响者,亦酌选入传。在本地或外地牺牲的本籍革命烈士,一般记入烈士英名录。凡本志收录的人物,均直书其名,排列以卒年先后为序。
七、本志中的各种数据,一般用县统计局数字,统计局缺漏则采用各有关单位或县里普查的数字。
八、政区及机关名称均系当时名称。地名,除必要时用历史名称外,均用现行标准地名。
九、历史纪年:民国时期以前用旧纪年,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同一目内,只在首次出现时夹注)。建国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十、数字书写:凡表示数量的,一律用阿拉伯字,习惯用语、词汇、成语、专门名称和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则用汉字。百分比、分数用阿拉伯字,民国以前旧纪年的年、月、日用汉字,民国纪年和公元纪年的年、月、日用阿拉伯字。
十一、本志材料来源于省内外有关档案馆及本县各部门编写的专业志,以及有关旧志、报刊、专著、有关人士提供的文字、口碑资料,为节省篇幅,不一一注明出处。少部分出自旧志和其他古籍的资料,一般注明出处,以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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