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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委组织部主管人事监察,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鉴定。对评比出的优秀干部予以嘉奖;对犯错误的干部视情况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人事科成立后设监察科员办理人事监察业务。1955年5月1日,开始审干工作。同年,全县有31名错误严重的干部受到开除处分,其中贪污公款的10人,品质恶劣腐化堕落的6人及其他错误的15人。1957年本县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60年代,县人事监察协同县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工作。1963年本县制定人事监察工作职责。同年,受理申诉、控诉案件78件。1965年结合“四清”处理违纪案件7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事监察工作恢复。县人事局设干部奖惩股,负责人事监察具体业务。1980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草案)》。1982年加强了人事监察队伍建设,各单位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事监察干部。按照奖惩条例各单位都制订了干部奖惩制度。是年,本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抗洪抢险中,有453人受奖或记功。次年,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有42人记功;处理违纪案件15件,其中因违犯计划生育给予降级处分的8件。1984年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后,逐步形成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三位一体的人事监察制度。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人事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82年至1985年,本县复查纠正冤、假、错案2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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