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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1年(1932),本县部分区设立调解委员会,但多为“组织不良,视同虚设,有名无实,成效罕见”。民国35年,本县各区、乡又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亦是有其名无其实。
建国后,调解成了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的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纠纷。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加强了人民群众内部的团结,减少纠纷,推动生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的程序,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按照政策、法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书面认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办法解决纠纷。
1952年,县人民法院下乡巡回审判小组配合区、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01个,调解小组775个,有调解委员3867人。1954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整顿了调解组织,评选出一批模范调解员,并培训了调解干部。是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1826件。1958年,各级调解委员会改称调处委员会,负责搞好调处、宣传,并定期开展评比。
1981年,全县建调解委员会582个,有委员2291人,调解一般轻微刑事纠纷2914件,婚姻家庭及其他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3842件。1984年,全县推行调解工作岗位承包责任制,健全调解工作的学习、会议、登记、评比、回访等制度。1985年全县已建立调解委员会730个,有委员4408人。黄口镇实行“十户一调解员”制度,杨楼镇和祖楼、马井区实行“百人一调解员”制度。是年,全县共调解一般刑事纠纷977件,调解民事纠纷因婚姻家庭的1133件,房屋宅基的1142件,其他财产关系的839件。由于及时地公平合理地调解,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减少了不少案件。如1983年陕西省一对夫妻来本县郝庄公社孙庄大队朱楼村探亲,因妻子看到这里生活条件好,想在此地再找婆家,不承认原来的丈夫而吵闹起来。村调解干部主动去做调解工作,问明情况后,说服了女方,使夫妻重归于好,一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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