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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直接审理案件。
民国初期,知县兼理审判,民国17年(1928),省派承审员到县任职,县长李承霖以“司法经费预算例无承审薪俸,现亦无法筹款添设”为由,予以辞退,民、刑案件仍由县长自办。民国19年,驻县承审员因“萧地绅权太重,而监督司法之该县县长又动辄违法任事”辞职他去。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县政府设法官,极少办理民、刑案件,而积极参与当局对共产党人及抗日武装人员的迫害活动。民国36年,县司法处成立,由军法官任司法处长官。
萧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法官,民国31年设立司法科,受理民、刑案件并协助抗日武装镇压日伪特务和汉奸。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以解放区司法工作原则、条例受理案件。
1950年8月1日,县人民法院成立,1952年实施司法改革:废除旧法观点,改造司法干部,反对坐堂问案,并加强审判人员马列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教育。“文革”期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代替审判工作。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85年,设龙城、黄口、杨楼、丁里、大屯、王寨、马井、圣泉、皇藏、赵庄、祖楼、淮海、新庄13个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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