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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受理刑事检察业务,除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反革命案犯和特殊的刑事案犯(如有关民族、统战问题)需上报复核外,其余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均由县检察院办理。如审查批捕凶杀案件,抢劫国家仓库和合作社公共财产案件等。流氓犯、烟毒犯、惯窃惯盗、赌头赌棍之类的刑事案件暂由公安机关移送法院审理。1956年县检察院批捕起诉组成立以后,刑事检察业务由原来的办理自侦案件为主转向办理县公安局移送案以批捕起诉为主。“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
检察工作恢复后,刑事检察在检察业务中居首要地位。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批捕的刑事案起诉到法院的占98%。
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不需判处徒刑或可以免除刑罚的罪犯,依法处以免予起诉。为做好免诉人的帮教工作,刑事检察人员建立回访制度,配合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交待帮教方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从1979年至1985年共免诉51件77人,通过回访考察和帮教,表现好的72人,表现差的4人,重新犯罪的1人。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在本县较早开展的一项检察业务。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主要是办理法纪案件。1957年“反右”以后,实行党委定案,法纪检察实际上已被取消。“文革”时期以人代法,以言代法,已无法纪检察。
1980年后,法纪检察主要是检察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案件。对于人民群众检举和控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该立案起诉的就立案起诉,该转交纪检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处理的就转交处理。对个别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一经查实,则加重处理。杨楼镇一农民因冤案涉及部分干部,关系复杂,久拖不决,经法纪检察后,很快得以公正解决,该农民向县人民检察院送匾赠词:“秉公执法,为民除害。”在法纪检查中,还注意了搞好宣传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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