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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
民国7年(1918)7月9日,砀山匪首马二蒲包勾结萧县土匪,攻入萧县城,开牢劫狱、强架勒赎,打死打伤官兵20多人,拉户绑票75人。民国18年前后,盗匪以萧县、砀山、永城3县边境保安山一带为营地,公开活动,疯狂肆虐。匪首王景祥(王刘妮)、郑兴三(三毛猴)等十余股两千余人奔窜于苏豫皖边区,祸及本县。
民国19年,王公玙任县长后,亲率县剿匪队、县警察大队集中追剿股匪,经大小30余战,至次年将各股土匪基本荡平,捕获土匪475人。6月,县警察大队派员到上海法租界,将藏在租界内的悍恶著匪王景祥(王刘妮)捕获,押回本县伏法,匪乱趋于平息。
民国24年,县公安局并归县政府第一科,辖县城第一分驻所,黄口第二分驻所,一般治安案件由分驻所处理。民国35年,设立县警察局,直接处理治安案件。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除发挥本身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外,广泛建立基层治安保卫组织,领导群众打更放哨,维持社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1953年,本县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63个,委员1093人,以后逐步壮大。“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后恢复。
1980年开展整顿社会治安总体战,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3年,各区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采取思想教育和刑罚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方法处理治安案件。对有违法行为的1125名青少年组织帮教活动,印发、张贴《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收缴淫秽书画和录音、录像带,教育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抵制精神污染,预防犯罪。1984年,实行治安责任制,在农村推行朱集乡打更放哨的经验,群防群治,在工厂、商店等推行安全责任制合同。1985年,对社会治安好转清况进行检查,全县74个乡级单位,治安情况好转的56个,占75.7%;10年以上没有发生刑事案件的行政村85个,自然村431个,基层财贸单位116个。
户口管理
民国17年,县民政科设户籍科员、管理户籍。民国24年,公安局登记本县城镇在籍户数4122户。民国35年,县警察局集训户籍警察编查户口,制发国民身份证,实行连保连坐法。年满18至45岁的男子具入壮丁名册,上报江苏省民政厅、保安司令部,以备抓丁扩军之用。
建国后,本县对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和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户口进行情查、登记。
195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了人口统计和户口大清查。由户籍警察统一管理户籍档案,1961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计17.77万户、67.78万人。
1978年以后,进行户口整顿,调整户口段,普查、核实了非农业户口,户口管理工作侧重于人口统计,为1982年人口普查提供资料,对县内各单位无户口临时人员办理清理手续。1984年结合户口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对有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此种办法曾在全省及全国部分省市推广。在户口管理中,除正常办理“农转非”户口迁转外,还处理群众上访落实户口政策有关问题。1985年,实施各种暂住户口管理制度。
城镇交通管理
民国24年,徐豫公路(省道)萧县段设交通警1班10人,无指挥交通设备。
建国后,本县城镇交通设施由县城建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由县公安局处理;城镇以外的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管理业务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县公安局负责处理重大交通肇事案件。
1982年,县公安局成立交通管理中队。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档案,逐年核发、审验行车安全执照,实行驾驶违章记分,并协助交通。农机部门培训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搞好安全检查工作。由于车辆增多,交通事故仍呈上升趋势,1984年处理66起交通事故,计死30人,伤35人。
自行车管理:1979年,本县开始实施自行车管理制度。登记、打印、发自行车执照5.18万本,并逐辆建立管理档案。1983年,全县在档自行车11.1万辆。由于加强了管理,自行车被盗的破案率提高。
铁路治安管理:县境内有陇海、符夹两条铁路穿过,设有36座哨所,配有专职看护员。198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铁路治安办公室,发动家住铁路两侧的群众制订护路公约,实行县包全段,区镇包站,以面保线。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各哨所的护路人员均承包了土地,边劳动边护路,1982年冬,本县铁路治安管理工作被评为全省先进,车站秩序、铁路治安秩序井然。
特种行业管理
本县特种行业管理包括:特种户口、旅社、照相馆、刻字铺、收购等单位的业务管理。
旅社、照相馆、刻字铺须有县工商局许可证,并经公安局登记批准后方可开业。各旅社房间张贴安全管理规定,旅客登记簿均一式两份,似便存底和交查。公安局对照相馆拍照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图章,经公安局登记、鉴印准许后,方可刻用。本县特种户口还有商业户口等,由公安局审批、核查。
1985年,对全县106个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整顿,加强了从业人员教育,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是年,破获特种行业案件10余起。
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依照解放初《枪支管理暂行办法》,本县对收缴的枪支进行清理,或登记验证,交由政法机关、民兵武装保管和使用,或上交国家有关机构。1983年以后,对政法机关、民兵武装和其他治安保卫部门的枪支进行清理、点验。按照规定或者收回,或者登记核发执照;对流散在社会上的猎枪、汽枪等,进行全面审核打印验证,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对危险物品管理主要是爆炸物品管理。1957年施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85年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把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主要环节,减少了爆炸案件发生。
禁烟禁赌禁娼
禁烟:民国17年,县政府专设科员负责禁烟业务。民国23年,县政府拟定禁烟禁毒连坐法规。10月,全县登记烟民3238人,将烟民编成戒烟习劳队,进行军事训练并授以谋生技能。在县城举行禁烟销毒大会,焚烧查获的烟土烟具,在民众教育馆举办禁烟展览,演出禁烟销毒话剧等。民国36年,成立县戒烟所,监督指导禁烟。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将本县所有的烟馆取缔。1950年,公安局在县城查获贩毒案2件3人,吸毒案11件14人,在黄口镇查获制毒贩毒案1件3人,没收其烟毒烟具并焚烧。1952年后,禁绝了烟毒的贩卖和吸食。同时,加强了对种植罂粟的管理,只限于国营农场被指定的地点和本县医药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种植地点种植,其余一律不得私自种植罂粟。
禁赌:民国年间,虽多次提倡禁赌,但禁而不止,每年赌风最炽烈之时为旧历年节,民国18年统计:成年男子与妇女赌博者各占其全数4%。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各种禁赌措施,使赌博者大为减少。“文化大革命”中,赌风有所抬头。赌者多在农村,因此每年冬季农闲都开展禁赌教育,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对有赌博行为者由地方行政责令其检讨悔过,对赌头赌棍则严厉打击,惩一儆百。
禁娼:民国28年,日伪政权统治下的黄口镇有妓女院4家,挂牌“书寓家庭”。其中砀山人2家,海州人1家,东北朝鲜族人1家。砀山2家、海州1家各有妓女十几名,朝鲜族1家有妓女七、八名。这些妓女都是穷人家女儿,由战乱逼迫,沦为娼妓,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不到16岁,受尽了欺凌侮辱。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和军队,庇护卖淫活动,践踏妓女。淮海战役前夕,黄口镇4家妓女院与妓女俱已销声匿迹。
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活动,对个别流落在本县的妓女,给以安置,通过帮助教育,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对于极个别长期从事暗娼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则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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